南京市军管会关于收缴武器、电台之布告(安字第三号)(1949.5.31)
南京市军管会关于收缴武器、电台之布告(安字第三号)1949年5月31日本会为建立人民革命秩序,维持社会安宁,确保全市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起见,特宣布;凡国民党军政官吏、党特人员、散兵游勇、保甲人员、反动社团等所遗散、隐匿之枪枝、弹药及无线电台均为非法武器、违禁物品。特颁布《收缴非法武器电台办法》,着自即日起,遵照该办法向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暨各分局迅速报告登记呈缴。如有故违,一经查获,定按私藏军火违禁物品论罪。仰各廪遵办理为要。
此布。
(来源于《南京解放》P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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