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jn 发表于 2022-4-25 11:18:44

淮北苏皖边区军区司令部与行政公署训令(1944.6.11)

淮北苏皖边区军区司令部与行政公署训令1944年6月11日
  令各军分区高等法院、总队部边区公安局、县政府县公安局:
  最近检查各军法、公安、司法机关,对所辖案件之审理,每每混淆不清,且多卷宗杂乱,难予考核。为转变作风,厉行法治计,特作下列规定:
  一、案关军法者,统由军法机关审理复核。
  二、政治犯由公安机关侦察完竣后,送司法机关审理判决之。
  三、民刑诉讼之司法案件,归司法机关审理(禁烟、盗匪、非战斗时之汉好)。
  四、后方军事机关因事实需要,得委托公安、司法机关代为审理案件,该接受处理之机关,直接对该军事机关负责。
  五、各兼理司法军法之县政府、总队部,遇有司法、军事之复核案件者,须分别呈送所属之上级机关决定,不能混同。
  六、凡卷宗不整,材料不全,证据不够者,无论军法、政治、民刑诉讼案件,一律不予复核,退还重审。
  上列六点,在分工与保障人权的意义上说,至属重要,希今后各军法、公安、司法机关遵照执行,并根据行政公署法字一五O七号训令处理,此令。
  兼司令彭雪枫
  兼政委邓子恢
  主任刘瑞龙
  副主任陈荫南

  (《政府工作》第28期1944年5月29日)
  (来源于《淮北抗日根据地史料汇编6》p230-p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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