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警察传习所学员之出路
沪海道尹、淞沪警厅长、上海县知事均接江苏省长公署训令云:案准内务部咨开,案查各省警察传习所,前经本部拟订章程呈准通行各省区限期成立,嗣经各省区均先后报部多已照章设立,现在将届毕业之期,依照《各省警察传习所章程》第十二条及《地方警察传习所章程》第八条规定,此项学员毕业后应分配各县区担任巡警教练所教练事宜,并以中央毕业学员派充督察委员,周行巡视,切实报告等语,所有分配教练及奖励督察等办法,亟应先为厘订,俾便推行,兹经本部拟订《各省警察传习所推行办法》呈奉大总统,指令呈悉,准如所拟办理,即由该部通行遵照此令等因,奉此除分行外相应刷印,推行办法咨行贵省长查照遵办,并希见复等因,并附钞件到署准此,合行钞录原件令仰该囗即便查照,此令,《各省警察传习所毕业后推行办法》录后: (一)本办法依据《各省警察传习所章程》第十二条曁《地方警察传习所章程》第八条推行办理。 (二)各省警察传习所学员毕业后由警务处分配所属厅县担任巡警教练所教练事宜。 (三)前项毕业学员系现任警职者,仍回原职兼任教练事宜,非现任者专任教练事宜。 (四)教练方法依照部定《巡警教练所章程》办理,未及设置教练所地方应抽调现职长警轮班教练。 (五)担任教练之学员应由警务处分别酌定薪额,饬属照办,但兼任者酌加津贴。 (六)担任教练期限以六个月为一期,期满后由警务处考核成绩优良者依照左列办法分别奖励,现任各警察厅警佐者以候补警正记名委署,现任各县警佐者以各警察厅警佐记名调充,现任学习警佐者以警佐记名升补,现任巡官者以各县警佐或各警察厅学习警佐记名升用,现任巡长者以巡官记名升用,非现任警职者以各县警佐或警察厅学习警佐记名委署。前项受奖学员如具有荐任资格者仍留原资。 (七)依限教练员名及教练期满成绩均应分别报部备案。 (八)凡依本办法所定奖励委充各项警职者,均应分别报部核准备案。 (九)考核教练成绩应由警务处遴委警察传习所原任教员派充督察委员,周行巡视,切实报告。前项督察员系属临时差务,并不开去原职原差。 (十)第一期教练期满后,各地方如有需要情形,仍准各该毕业学员继续担任教练。 (十一)未设警务处地方应由省公署按照本办法办理。 (十二)本办法自文到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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