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警官高等学校之筹办 警政人才,国中尚有求供不相给之慨,兼署内务部总长范源濂近拟筹办警官高等学校,曾缮具章程呈递大总统请核,二月二十二日已奉指令矣,其呈文略云,窃维整理内治以警察为先,振兴警政以人材为亟,吾国创办警察始于辛丑以还,权与津京,推曁各省,惟以人材缺乏,仅具雏形,光绪季年,前民政部创办京师高等巡警学堂,并通行各省照章分设造就,虽不乏人,成效尚未昭著,推原其故,学堂多则选选不必精,统系纷则精神不必澈,民国元年本部改定计划通令各省于京师专设警校,停止各省巡警学堂,以期统一教育,根本改良,旋以应时势之要求,谋过渡之办法,爰于前年筹设地方警察传习所,呈准施行,现在该所已届毕业,关于推行各省传习章程业经另文呈奉令准在案,惟查前年传习所之设,以造就现职警官为主,系属暂时办法,将欲为根本之谋,收久远之效,非从培养专门警察人才入手不为功,查欧洲各国警察教育最为注意,奥意警察学校必大学毕业之资格乃得膺选入学,德意志则入警校者多陆军毕业之人,虽取材之用意不同而育材之精神则一,当兹国基重奠,内政刷新之际,亟应依据元年计划酌参泰西成规,开办警官高等学校,以备全材而谋进步,此项学生拟按照规定资格,就京师招考三分之一,其余分行各省区依格考选送部复验,分别入校肄业,将来高等警官即取材于兹校,该校课程除普通法政外,尤注重于警察实用诸学科,务期实际适用贯澈精神,兼修操练击刺诸武术,期于肆应世局,捍卫地方,咸资得力,谨拟具章程请核定,如蒙允准,即由本部克期派员开办,以仰副大总统整饬警政,培人材之至意,再此项学校专为造就警务人材而设,与本部警政之设施关系至切,除委任校长董理校务外,仍责本部警政司司长随时监督,期臻完善,云云。
附警官高等学校章程 第一条 本校以教授警察实地应用各学科,养成警察官吏高等学识为宗旨。 第二条 本校设于京师,归内务部直辖。 第三条 本校学生须经入学试验,就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录取之: 一、法政学校一年半以上毕业,或警察学校一年以上毕业者 二、陆军中学校及陆军预备学毕校业,或陆军中学校以上毕业者。 入学试验方法暨名额期限由内务部另定之。 第四条 本校学生以三年毕业。 第五条 本校学科如左: 法学通论、宪法、行政法、国际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编制法、违警罚法、警察学、刑事警察、卫生学、消防学、勤务要则、统计学、舆地学、算学、外国文、体操、武术、马术。 前项所列学科外,如有应行研究之学术,得由教务主任随时商同校长加入课授。 第六条 本校之试验除入学试验外,分为学期试验、毕业试验。学期试验每半年举行一次,毕业试验于毕业时举行之。试验分数以平均六十分以上者为及格。 第七条 本校学生于毕业期限前,应轮流派赴京师警察厅署实习勤务一个月。 第八条 本校置校长一员,董理校务,教务主任一员,商同校长管理校务。 第九条 本校置事务员,分掌课程、文牍、会计、庶务。其员额由校长呈由内务部核定之。 第十条 本校校长、教务主任由内务部选任之,事务员由校长呈明内务部委任之。 第十一条 本校教员由校长会商教务主任呈明内务部聘任之。 第十二条 本校为缮写文件,得置录事,由校长核定缺额雇用之。 第十三条 本校经费由内务部按年列入预算,分别支付。 第十四条 本校开支每月由校长依式造册呈报内务部。 第十五条 本校不收学费,学生著用制服由校发给,膳费、宿所则归学生自备。 第十六条 本校校长、教务主任薪津由内务部核定之,教职员薪津由校长呈请内务部核定之。 第十七条 本校各项规则由校长拟订,呈请内务部查核备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呈准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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