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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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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0 20: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报》:首都公安局管辖问题解决
——审查结果仍隶属于市政府
  内政部前次拟定之公安局编制大纲,第一条:首都、各省会、各特别市、各市、各县,应设公安局,其管辖区域与首都、各该省会、各特别市、各市、各县之区域同;第二条:首都公安局直隶于内政部,其组织另定之,在首都公安局未设置前,首都公安事项,由南京特别市依特别组织法第十条之规定设置公安局处理之,但该公安局仍须兼受内政部之监督指挥,省会公安局直隶于民政厅,但关于市公安局事项并受市政府之监督指挥,特别市公安局直隶于特别市政府,市公安局直隶于市政府,县公安局直隶于县政府(按此条文系法制局根据内政部草案而修正者),京市府恐此种办法实现,阻碍市政进行,同时影响中央与地方之行政系统,爰特具文呈请国府请撤销原案,并饬令法制局根据该府建议五中全会之案确定市府职责,经国府决议,交内政部法制局会同市政府先行审查,呈复核夺,上述三机关奉令后,即于前日召集联席审查会议,内政部长薛笃弼、法制局长王世杰、市长刘纪文(科长洪兰友代表)均到,对于管辖问题讨论颇久,薛部长声明本人不坚持主张,洪代表声明公安局兼受内政部监督,已由国府于五月间明令公布,第为行政系统计,仍应由市政府管辖为是。最后结果,将公安局编制大纲加「各级」两字,第一第五第八各条之首都两字取消,第二条「首都公安局……至并受市政府之监督指挥」一百零九字删除,改为「首都市内公安事项在国民政府未依特别市组织法第五条之规定另以命令定其管辖前,由南京特别市府公安局处理之,但该公安局仍兼受内政部之直接指挥,」下文仍旧。将来即以此次修改之草案,呈请国府鉴核施行,于是首都公安局之管辖问题至此乃完全解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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