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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女子警察教育的兴起_施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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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0 20: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近代女子警察教育的兴起

  施峥  浙江警察学院社会科学部;《丽水学院学报》;2015年
  摘要:中国近代女子警察教育萌芽于20世纪20年代末上海市公安局女检查员之设;1930年,擅开风气之先的浙江省警官学校率先在警官教育中招收女生;后在内政部的再三敦促下,女子警察教育在各地陆续开展起来。女子警察教育的兴起,是中国警察教育在近代化的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但仍存在地方各自为政、封建色彩浓厚、生源不足等历史局限。

  关键词:中国近代;女子警察;警察教育

  中国近代警察教育在最初的30年并无女子的一席之地。由于中国近代警察机关自创办以来长期未设女警的编制,因此在各类警察教育机构的招考条件中甚至无须特地注明仅限男性的条件。直到20世纪30年代,在国内外多重因素的推动下,随着女子警察的出现,中国近代女子警察教育方始兴起。

  一、中国近代女子警察教育的萌芽

  20世纪初,国际性的女权运动方兴未艾,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先驱高举民主和科学的旗帜,明确提出反封建的口号,积极倡导妇女解放运动,男女平等、尊重妇女人格和保障妇女独立地位的要求日益高涨,劳动解放和享有受教育权被视做妇女解放的重要途径。经过新文化运动的思想启蒙,中国女性增强了自我解放的勇气和决心,她们以更大的热情学习文化,走出家庭,投入社会,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寻求经济和人格上的真正独立,进而提出“天下兴亡,匹妇有责”的口号,积极参与政治,关注国家与民族的危亡。封建藩篱既撤,许多过去被视为女性禁脔的行业开始向妇女开放,为中国女性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也为女子警察以及女警教育的出现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民初动荡不安的政治局势,尤其是连年的军阀混战,直接导致社会治安秩序的混乱,犯罪类型层出不穷,重大案件屡有发生,有限的警力根本解决不了问题。随着妇女走向社会,女性犯罪的比例也开始增加,更有一些犯罪团伙利用妇女的特殊身份进行掩护,强迫、诱使妇女从事拐骗、贩毒和盗窃等犯罪活动,对于这些人的侦查和搜查工作成为只有男性的警察队伍的一大难题。女子警察在女性犯罪的侦查和妇女儿童的救助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这是男性警察所无法替代的。

  与此同时,在世界女权运动和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警力不足的双重影响下,20世纪初,英国、德国、美国、挪威、荷兰等国开始创设女子警察的尝试,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为了便于侦查拐骗妇孺案件,国际联盟禁止贩卖妇孺委员会在1923年召开的第二届会议上形成决议,向各国建议采用女子充任警察。1925年在第四届会议上形成了希望各国选用女警官的决议,1926年又决议对未设女警的各个国家进行催促,要求试办。对于国际联盟的倡导,北京政府内务部曾于1923年9月饬令京师警察厅拟具设置女警详细办法。京师警察厅的计划是先行招募妇女40名,设教练所对其施以警察教育,毕业后分配各处服务,若行之无弊,则再行扩充。可惜这项计划最终因为经费问题,未能付诸实施[1]。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加强对内统治的需要,同时顺应世界潮流,逐步开始设置女警。一般认为,上海市公安局设置的女检查员为中国女警之先声。作为中国第一大城市的上海,地处通商口岸,人口众多,华洋杂处,社会治安形势复杂。有鉴于此,上海市政府设计委员会公安组在1928年拟订的设计大纲内规定,在侦探队设置女侦探50名,并于警察教育事项内计划侦探班学员男女兼收,教练科目以指纹、警犬等学科为主。但考虑到事属初创,且经费拮据,原订计划难以实施,遂决定先试设女检查员以观成效。该局于1929年3月15日公布《女检查员服务规则》,招收“身家清白,体格健全”“粗通文义,胆力雄壮”“言语流利,性格温和”“年龄在三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具有殷实保证”的女检查员22名,以辅助男警之不及[2]。上海市公安局设置女检查员的目的在于检查来往女性旅客携带的违禁物品和稽查女性“反动”行为,任务虽然简单,仅为警察职责的一小部分,但仍需要有一定的警察常识和职业技能者方可胜任。为此,上海市公安局专门为新招募的女检查员开设训练班,以1个月为期,分派局内高级职员担任教官,讲授检查须知、笔记报告等浅近的警察课程。训练期满考试合格的女检查员,根据考试成绩分发各区所服务。早期女检查员主要分布在车站、码头及游艺场所等处,协同男警执行稽查工作。遇有特别戒备之日,上海市公安局也会随时抽调部分女检查员在市内交通要隘协助检查[2]。上海市公安局设置的女检查员虽然并未使用警察的称谓,所受训练也较为粗浅,但从其所属机构及承担的职责来看,实际上已成为中国近代警察的一部分,堪称中国近代女子警察的雏形,对其开展的教育训练也可视作中国近代女子警察教育的萌芽。

  二、中国近代女子警察教育的尝试

  继上海训练女检查员之后,中国最早将女子警察教育正式付诸实施的是政治、经济、文化较为发达,风气较为开放的浙江省。

  浙江省警官学校于1930年暑假招考第2期正科新生时,首开招收女生的先河,虽然在当时录取的具有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程度的240名新生中,仅有龚成香、吴孝姑、朱葵徵、梅友竹等4名女生,所占比例极小,但在中国近代警察教育史上却属破冰之举。龚成香等人在警官学校的出现,意味着被男性垄断了30年的中国警察教育,首次突破了性别的界限,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这4名女生在浙江省警官学校享受与男性学员同等的待遇,并接受了相同的教育和训练,以实际行动证明了女子警察教育的可行性。正科第2期于1932年8月修业期满,毕业人数减至165人,但女生无一减员,其中2人分发省会公安局实习,2人被戴笠选入特种警察训练班受训。首次尝试的成功,使浙江省警官学校信心倍增,该校于1932年夏季招考的第3期75名正科新生中,就有丁达家等20名女生。2年后该期学生毕业64人,其中女生15人,除部分被挑入特种警察训练班外,均分发各地实习。1934年9月,浙江省警官学校招考第4期正科生时,共计录取新生62名,其中有安竞贤等女生17人;另收湖南、江西两省选送学生39名,其中包括吴舜英等4名湖南省选送的女生,合计招收女生21名。该期学生有73人于1936年8月毕业,其中女生15人,均分发各地实习。1936年8月浙江省警官学校奉命迁往南京,与警官高等学校合并成立中央警官学校,学校至此停办,共计毕业女生34人。另外,军统组织利用该校名义所办的各种特别警察训练班中也有不少班级招收女性学员。浙江省警官学校招收并培养的女生,是中国最早接受正规警官教育的女性。学校较为开明的办学思想和比较正规的教育训练,为她们此后的就业与深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例如,第2期正科毕业生叶霞翟在警校毕业后又入上海光华大学深造,毕业后自费赴美国进修,先于华盛顿政治学院毕业,获学士学位,后入威斯康辛大学政治学院,获硕士及博士学位[3]。

  与此同时,浙江省会杭州虽亦效仿上海有女检查员之设,但因有关人员未经训练,其检查手续及态度均欠妥当,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为改变这种局面,浙江省会公安局决定成立女警训练班,公开招考女警,进行正式训练。浙江省会公安局女警训练班从1933年春至1934年春,先后举办3期,共计毕业47人。后又于1936年举办第4期,毕业10人后宣告暂停招生。女警训练班毕业的学生全部分发省会公安局女警队及宁波、绍兴两地公安局,主要从事检查、调查、侦查、监视及推行新生活运动等工作[1]。

  此外,宁波市长警补习所、平湖警士训练班等警察培训机构亦有招收女警之举。浙江省作为中国最早试办女警的省份,在省会城市及下级市、县均有女子警察教育的开设,并出现了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两种近代警察教育的基本形式,虽然在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下其结果未尽如人意,但其所做的尝试却在中国近代警察教育史上书写了重要的一笔。

  三、中国近代女子警察教育的推广

  上海市实行女检查员制度后,首都警察厅也曾有创办女警之拟议,但终遭搁置。1931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下令首都警察厅先行设班训练,观其成效,以为将来普及女子警察教育做准备。于是该厅拟具《首都警察厅试办女警暂行办法》呈准于警士教练所(后改为警察训练所)招募学警时,于规定名额内附招女学警十分之一,招考条件基本参照男学警的标准,主要包括:高级小学以上毕业、年龄在20岁以上30岁以下、体力及听视力均健全、身长在4尺5寸以上、未受1年以上徒刑宣告。据此,警察厅警士教练所于第20期、21期、22期学警中先后招考3期女学警,其考选方法与训练内容多与男学警相同,共同修习党义摘要、警察要旨、勤务要则、警察法令、违警罚法、刑法摘要、自治法摘要、市政学摘要、村政摘要、户籍调查法摘要等10门课程,又考虑到男女体格不同、性情各异以及职责分工的区别,免除男学警必修的军事学和兵操课程,另外增加社会学、国术、手枪使用法、汽车自行车驾驶术等4 门科目。女学警的训练时间与男学警相同,也以3个月为1学期,2学期毕业,但实习时间较男学警适当延长。该所先后毕业36名女生中,除获准放长假或因案开革外,至1937年仍有18人在职,其工作以调查户口、检查行旅、维持风化、救护妇孺以及其他特殊案件的侦查等为主,其服装式样亦与男警大致相同,惟加着黑裙以示区别。女警毕业后分发首都警察厅所属各警察局服务,享受与男警相同的待遇,甚至还可视其职务之性质及重要程度,比照男警进一级支饷。首都警察厅开展的女警教育,从报考条件、培养目标、训练时间及内容等方面看来,属于岗前职业培训性质的初级警察教育。

  在警官教育方面,内政部为造就女子警官起见,曾于1931年秋饬令部辖警官高等学校在1932年秋季招生时酌收女性学员,但因该校经费拮据,设备不全,加上时间仓促,来不及筹备,该项计划直到1933年春季才得以实施。当时的校长鲍毓麟以“当兹社会繁复,世事幻变,专恃男警,应付未必周密,而女子警察事实上极为需要”,于招考正科第25班新生时兼收女生,“俾将来推行女子警察,不致有才难之叹”。警官高等学校首批录取的女生共有30余人,实际报到入学者26人。为方便管理,该校另辟女生宿舍,“其一切训练管理,完全与男生相同”[3]。1936年1月正科第25班学生修业期满,其中毕业女生18人,占毕业人数的四分之一,分别派往湖北省、云南省、首都警察厅、上海市、青岛市、威海卫行政区、北平市、铁道队警总局、四川省会警察局实习,另有1人留校。1933年秋季招考正科第26班新生时,又录取女生6名,1936年7月修业期满时共有7人毕业,分别派往首都警察厅、上海市、青岛市、陕西省和首都军事训练委员会实习。1935年秋季招考正科第27班新生时,再录取女生9名,至1936年学校改为中央警官学校时尚有4人在校学习。1936年春季招考正科第28班新生时,又录取女生10余名,1年后尚在校学习的有7人②。这些女生分发实习后的工作,多注重于内勤方面,也有从事女警教育训练工作的,如正科第25班毕业的安占江就曾被上海市公安局派往警士教练所兼任女警班管理员,正科第26班毕业的张雅娟在警察局任职后又调回中央警官学校担任女生管理员。

  警官高等学校招收女生的资格为高中毕业,但事实上不少女生入学前已经大学毕业了,因为兴趣及出路等原因,又来投考警校。由于实行男女同班,所以女生在校的一切学习、生活、训练、纪律与男生无异,她们按学校要求购买并穿着统一的制服,与男生一起上课、训练、运动。女生宿舍有如军营,十几个人一间,禁止摆放一切化妆品、零用品。学校的严格管理和艰苦训练,使一些娇弱的女生无法忍受,中途退学;与此同时,学校规定新生入学时必须缴齐学费才算报到,否则以自动退学论处,而新生入学时须缴70元保证金,30元学费,10余元的制服费,加上生活费等,至少要准备近200元现金,如此高额的开销,也将一些出身贫寒的女生拒之门外。因此,学校每次招收的女生能如期毕业的,不足半数;能坚持到最后的,多数为家境殷实,从警意志坚定,思想较为进步的时代女性。她们积极参加各种社团,学校“警察学会干事会”、实习股、演说股、“警高体育会”等到处都有女生活跃的身影。在一次演说会上,一位女生还大讲“二十世纪中男女应共同劳动与生产,没有丝毫区别”,追求男女平等的愿望溢于言表[4]。

  1932年12月,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召开,内政部鉴于试办女警的成绩及社会需要,认为有普及女警的必要,于是再次提交了推行女子警察的议案。其要点为:(1)各省警官学校于每次招考学员时应考取女性十分之一,使与男学员受同等警察教育;(2)各省市警士教练所于每次招收学员时,应考取女性十分之一,使与男学员受同等初级警察教育;(3)考取女警资格,除各依警官学校及警士教练所章程所规定外,须为年龄在18岁以上25岁以下未婚嫁者,并要求身高在4尺5寸以上、未受1年以上徒刑者;(4)所授课程,除侦探学应较男警所授较详外,余各按各级警察教育课本教授;(5)女警毕业后,除特别事项(如侦探要案等)外,其任务为:调查户籍、检查行李、救护妇孺、维持风化;(6)女警除执行特殊任务着便衣外,所穿制服与男警同,惟应着黑裙,以示区别,而免民众误会。该提案经内政会议议决,送由内政部通行各省试办。1933年1月,内政部通咨各省市政府转饬各级警察机关,要求体察各辖区情形酌量试办女子警察[1]。由于内政部当时已有新招募警察必须经过警察教育的规定,内政会议关于推行女子警察的议案也与警察教育密切相关,因此各地女子警察教育伴随着女警的创办而逐渐发展起来。

  截止1937年2月底,除认为尚无设置女警之必要的保守省市外,已有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安徽、云南、察哈尔、河北、南京、上海、青岛、天津、北平等省市举办了女子警察教育。

  四、中国近代女子警察教育的历史意义及其局限性

  20世纪30年代各地兴办的女子警察教育,作为当时具有开拓精神的新生事物,打破了警察职业的性别枷锁,开创了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和警察教育的新局面,在中国近代警察教育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女子警察教育的实施为中国培养了第一代女警,她们在警务活动中发挥女性特长,参与多项具体勤务工作:一方面弥补了男性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男性警察的负担,也为解决警力不足问题提供了良方,另一方面也为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另外,女性学员活跃的身影成为警察学校乃至社会上一道靓丽的风景,引起了更多社会人士对女性从警及女子警察教育的关注。总之,女子警察教育的兴起,不仅是中国妇女解放的标志之一,而且使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和警察教育在近代化的道路上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然而,由于中国的女子警察教育产生、发展于旧中国的土壤中,因而不免带有较多的局限性。

  首先,女子警察教育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各省市各自为政。虽然内政部在1932年出台了关于女子警察教育的几点指导性意见,但并未形成明确的法律文件,对各地的女警教育除通令号召外,并没有强制推行的举措,以致不少省市以种种借口拒不实施。各地开展的录用女警以及女子警察教育工作多数未经周密的考察和准备,往往是跟风而动,缺乏长远的规划,时兴时辍的现象十分普遍。对女警问题有书面制度出台的,仅南京、北平两地而已,而首都警察厅制定的《首都警察厅试办女警暂行办法》与北平市公安局制定的《北平市公安局募练女警办法》《北平市公安局警士教练所女学警暂行管理规则》等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除警官高等学校和浙江省警官学校招收的正科女学生属学历教育性质的警官教育外,各省市举办的几乎都是岗前职业培训性质的短期教育训练,虽然貌似双轨,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女子警官教育与警士教育之间也未能建立起联系。由于主办当局对设置女警一事存在不同的认识和考量,加之辖区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条件的限制,各开办女子警察教育的地方在女性学员的招考条件、入学考试、训练时间、课程设置及管理等方面均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起点不一、培养方法不一、训练时间长短不一的女性学员在走上工作岗位后的表现自然也不尽相同。因此,严格地说,中国近代女子警察教育总体上尚处于刚刚起步的初创阶段,地方性色彩较浓,尚无全国统一的体系可言。

  其次,女子警察教育仍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招收女性接受警察教育,使之加入警察队伍,在警察工作岗位上一展所长,是中国引进西方近代警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取得的一项重大胜利。但是,由于所处社会环境的制约,各地在开办女警教育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与近代化步伐不和谐的音符。如《北平市公安局警士教练所女学警暂行管理规则》规定“女学警在讲堂授课坐次排列于男警之前,其在操场时,与男警隔别教练”,“课余时间男女学警各设自习室,不得互相混入”,“男女饭厅分别设置”[1],无形中在男女学员之间树起了一道围墙,分明是“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思想在作祟。同样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封建思想在社会上居统治地位,各地女警虽然在警校大都接受了与男学员相同的教育训练,但毕业之后却只能局限于调查户籍、检查旅客、救护妇孺、维持风化等辅助性的工作,勤务范围的相对狭小,使女子警察的才能和作用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此外,一些地方以未婚嫁作为女警的入学条件之一,这本身就是对女性就职的一种偏见与歧视。

  第三,女子警察教育的生源难以保证。一方面由于女子警察的出现在当时的中国尚属新生事物,不少人对于女警的职业前景及其教育训练的内容与方式心存疑虑,因此各地在招考女学警时常常遇到生源不足的问题,无奈之下,只有通过降低门槛或是提高学员待遇的办法来寻求解决。例如,浙江省宁波市长警补习所招考女警时,因投考者人数过少,只得将报考资格降至初级小学毕业或肄业。又如察哈尔省1933年1月奉内政部命令招收女警时,因“地方文化落后,人民思想腐旧”,竟无一人前来应募,于是只好提高规格,改招女子警官,方才募得女学员7名[1]。另一方面,虽然少数女性带着服务社会、追求男女平等、谋求稳定职业等各种目的,鼓足勇气迈入了警校的大门,其中一部分人却因无法忍受警察学校严格的管理和训练而选择退出。与此同时,民国时期的女子警察绝大多数属于无官阶的“警长”“警士”级别,处于警务人员的底层,晋升十分困难不说,待遇也非常低下,因而在职女警的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综上所述,在各级警察机关对女子警察教育于实践层面缺乏足够的重视,以及女警勤务范围狭窄,流失严重等因素的影响下,中国女子警察教育培养出来的女警很难一展所长,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实现自己充当强者的人生追求。这是中国近代各类女子教育的共同命运,也是中国近代警政建设与妇女解放运动所面临的共同困境。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由于成年男子大量应征入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后方警力不足的局面,于是有人提出“为未雨绸缪计,后方责任应给予女性以相当机会,女子在后方服务较赴前方为宜,而后方亦莫如警察为适当,盖警察职务上于女子急为需要,而女子各种特长,正足以辅助男子警察制度之各缺点”,“为集中人力,加强警政……应请各警察学校及训练场所,一律开放,招收女生,以造就女界警察人才,为国服务”。然而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下,有关建议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从中央到地方的女子警察教育几乎全部陷于停顿。以中央警官学校为例,该校成立年余即西迁重庆,并因此暂停了录取女生的工作,仅在1943年录取的正科第14期学生中招收了7名女生。[3]169 虽然在抗战胜利后,女子警察及其教育在部分城市得以继续办理,并因战后失业率的上升及女性解放运动的进一步发展而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参与,然而在大厦将倾的国民党统治时期,有志于投身警界的女性很难实现“在历史上争取光荣之一页”[5]的远大目标了。

  参考文献:

  [1]吴锦涛.中国创办女子警察之概况及今后改进之方案[J].中央警官学校校刊,1937,1(6):179-217.

  [2]陈公望.中国女子警察概况[J].现代警察,1933,1(2):45-51.

  [3]中央警官学校校史[Z].台北:中央警官学校校史编修委员会,1967.

  [4]余刻苦.警高女生生活实况:二十世纪的标准女性[J].现代警察,1934,1(3):76-78.

  [5]熊迪忠.投考女警的志愿[J].警声月刊:湖北版,1947(1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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