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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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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2 14: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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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3 09: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概 述 
  镇江地处南北交通枢纽,历代统治者对强化镇江治安管理十分关注。清代即设有海防衙门。光绪三十年(1904年),由常镇道创办镇江警察局,镇江始有警政。辛亥革命后,警察局被民国政府接管,虽掌权人物多次更迭,警察制度却基本保持原有格局。民国18年(1929年)江苏省政府迁镇,为了加强省会治安管理,巩固其反动统治,特组建省会公安局。日本帝国主义侵占镇江期间,日伪还强化警察局的镇压职能。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重建省会警察局,镇压革命势力,迫害进步人士,压榨人民群众。

  镇江解放后,人民政府建立镇江市公安局,接管了旧警察机关。为了稳定社会治安秩序,立即着手收缴散失武器,遣送散兵游勇,进行剿匪肃特,取缔娼妓,禁绝烟毒。1950年至1953年,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清算历史反革命分子的罪行;取缔反动会道门,打击封建迷信势力。后又在机关、单位内部开展“肃反”运动。经过一系列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破坏活动的斗争,稳定了社会治安秩序,保卫了经济建设。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国民经济虽出现严重困难但刑事案件并未相应增长,社会秩序仍保持平稳。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机关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一些不法分子任意打、砸、抢、抄、抓,社会治安秩序十分混乱。另一方面,公检法军管会执行“左”的路线,产生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1973年以后,公安机构逐步恢复。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以后,法制逐步健全。人民公安机关坚持依法办案,依法管理,并且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

  由于“文化大革命”中践踏法制,许多青少年滋长了无政府主义,他们不知法、不守法,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使社会治安一度处于非正常状态。从1983年8月开始的3年中, 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公安机关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经过几个战役,取得了重大胜利,基本上保持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人民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扰乱社会治安、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一般交给群众实行帮教,还签订“帮教合同”。据1985年对全市20个派出所进行抽样调查,在221名帮教对象中,有209名停止了违法犯罪,转化率达94.8%。对于那些屡教不改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则实行劳动教养,通过强迫劳动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他们成为新人。

  人民公安工作始终遵循“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 从人民公安机关建立开始, 就十分注重发动和依靠群众。1949年镇江解放不久,就在全市普遍建立了卫生治安委员会,继而改称肃反委员会,1951年底又更名为治安保卫委员会。群众治安组织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是协助政府镇压反革命、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

  1983年实行市管县新体制后,市公安局下辖四个县局、两个区分局。1985年共有公安干警1373人,其中市区799人(包括交警)。

  司法行政工作长期由法院兼管。1981年2 月建立镇江市司法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咨询、公证服务等工作。至1985年,市司法局及四县两区司法局共有干部81人,其中市司法局31人;市、县(区)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共有律师43人,其中市法律顾问处10人;市、县(区)公证处共有工作人员23人,其中市公证处8人;各乡镇配备司法助理99人。
  第一章 公安机构
  第一节 民国警察机构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常镇道在海防衙门旧址(今薛家巷第十二中学内)开办镇江警察局。总办由常镇道道员兼任。

  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警察局被接管,保留建制,由镇江军政府委任警察局长。未几,更名为丹徒县警察总所。民国2年(1913年)5月,江苏都督府将丹徒县警察总所改为镇江商埠警察厅,专司城区治安;另设丹徒县警察事务所,负责乡区治安。同年10月,镇江商埠警察厅撤销,工作并入丹徒县警察事务所,下设11个警察区(其中八个在城区),管理城乡治安。民国5年1月,丹徒县警察事务所改组为镇江商埠警察局,由县知事兼局长。民国9年5月,改镇江商埠警察局为丹徒县警察局。同年10月,恢复镇江商埠警察局管理城区警政;另设丹徒县警察所,专司乡村警政。民国13年5月,镇江商埠警察局又改为镇江商埠警察厅。

  民国16年北伐军抵镇,将镇江商埠警察厅改为镇江市公安局,下设4个警察署(相当于分局),同时收回租界警权,增设公安局第五署执掌。同年12月,将丹徒县警察所并入镇江市公安局。民国17年4月,改镇江市公安局为丹徒县公安局, 后又改名为镇江县公安局,民国18年4月,成立江苏省会公安局,管理城区警务,下设7个分局、3个武装警察中队及骑巡、水巡、消防、侦缉、自行车、军乐、清道等队。乡村警务则由镇江县公安局(民国19年2月改为县政府公安科)管理。民国20年, 省会公安局撤销第六、七两分局及骑巡、水巡、自行车、清道等队。民国23年增设特务组,又设车巡队和政治警察队。

  民国27年,日伪镇江县公安局成立,同年秋改为丹徒县警察所。民国29年又改为镇江县警察局,下设4个分局。 民国33 年 (1944年)局内增设特高组,专事调查搜捕抗日分子的活动。

  民国34年10月,复建江苏省会警察局,下辖5个分局、19 个分驻所、保安警察大队及水警、消防、刑警、车巡、清洁、军乐等6队,全部员警最多达2000余人。民国35年12月, 恢复镇江县警察局,管辖乡村警务。民国38年4月22日晚, 省会警察局员警向南逃窜,在丹阳县境内被人民解放军截获,人员就地遣散。

  第二节 人民公安机构
  一、机构沿革

  1949年4月27日,镇江市公安局正式对外办公, 下设城中、沿江、大西路、小码头四个分局及车站派出所。8月, 实行警政合一,撤销各镇公所,相继建立派出所,大部分镇公所干部转为派出所干部。其时城中分局下辖寿邱、省府、斜桥派出所;沿江分局下辖甘露、三阳、春江派出所;大西路分局下辖镇屏、丹心、太和派出所;小码头分局下辖伯先、车站、西津派出所。以后又陆续建立水上、千秋、南门、节孝等派出所。1950年5月, 撤销分局。1952年7月,局机关整编后,下辖12个派出所。
  1957年8月,市区调整为7个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也合并成7个,即中山路、寿邱、得胜街、宝塔路、中华路、宝盖山、车站派出所。1960年 ,市区成立云台、迎江、北固、红旗公社,派出所也缩并为每公社1个。“文化大命革”前夕,市局共辖城、郊9个派出所。

  1967年5月,由于“文化大革命”, 军管小组进驻公安局,1968年2月成立市公检法军管会。同年8月,全局198名干警进学习班集训1年多,1969年10月被调出公安部门114名,占原有干警的57.58%。

  1973年8月,撤销公检法军管会,恢复市公安局。1978年6月,市局增设谏壁公安分局。1980年10月,增设金山、北固、郊区公安分局。

  1983年3月1日,市管县后的市公安局在市区设城区和郊区两个分局,(后随两个区政府更名改为京口、润州分局)并辖丹徒、丹阳、句容、扬中4县公安局。至1985年,全市共有派出所68个 ,其中市区21个。

  附:驻镇公安机构

  1、镇江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原名镇江专署公安处) 1949年2月在扬州组建,1949年4月 24 日在镇江对外办公,1983年3月1日,因行政体制调整撤销。

  2、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港派出所 1965年10月建立,隶属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对内是镇江港务局保卫科,负责长航客、货码头的治安保卫和机关内部的保卫工作。

  3、上海铁路管理局南京公安分局镇江车站公安派出所 1950年5月3日建立,负责维护镇江车站及货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4、丹徒县公安局 负责丹徒县辖区内的公安业务。丹徒县公安局随丹徒县县级机关设在镇江市区。

  二、队伍建设

  为了把公安干警培养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队伍,人民公安历来十分重视队伍建设。

  经常开展各种竞赛活动。50年代开展“立功创模活动”,60年代开展创“四好派出所、五好民警”活动,同时每年还开展“爱民月”活动。80年代初开展“文明礼貌月”活动。1984年提出“从严治警”,公安队伍要实现“四化”(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事化)和“四严”(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纪律、严格训练)的要求。

  每年“爱民月”活动,都在1月份开展。 公安机关召开群众座谈会,汇报前一年的工作,征求群众的批评、建议。在内部,则发动全体干警对照“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检查执行法纪的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狠抓整改,鼓励广大干警热情为群众办好事,密切警民关系。在“爱民月”活动中,涌现出大批感人的先进事迹。1978年冬,刑警队和京畿路派出所破获了一个作案近30起的盗窃团伙,追回盗窃的毛料、收音机、手表等物60多件。公安干警花了3天时间查寻失主,分成3个小组,将失物一一送给28户失主。在执行公务中,公安干警廉洁奉公,拒礼拒贿。京畿路派出所一民警按政策为一个从北方退休回镇江的老工人办理了入户手续。这个老工人特地送1斤毛线和1斤驼毛表示感谢。这个民警马上送回,再三说明人民警察应该为人民服务,办理户口是本职工作,不能接受礼品。公安干警还关心孤寡老人和农村“五保户”,帮助他们买米、拉煤,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暧。七里大队二队有个92岁的孤寡老人卜少兰,家里又脏又臭,1983年“爱民月”活动中,该段民警带领治安积极分子将老人住房里里外外打扫得干干净净,又找人给老人理发,还借了一辆三轮车将老人送到几里路外乔家门浴室,帮助老人洗澡擦背,感动得老人老泪纵横。此外,公安干警上门为群众办户口,帮助群众查访失散亲友,帮助寻找迷路儿童以及其他济困扶危的事迹也很多。

  30 多年来,公安干警中涌现出大批英雄模范和先进人物。1956年,全市公安机关“立功创模”活动中评出一等功臣2名,二等功臣4名,三等功臣27名。有一名刑警被省公安厅评为一等功臣。1959年,评出公安先进单位1个,先进工作者35名。1979年至1985年,市区共评出先进单位7个,先进工作者98名,一等功1名,二等功2名,三等功15名和3个单位集体三等功;另受市表扬的42名,记功4名,授予市劳动模范1名,省劳动模范1名,还有8人批准晋升一级工资。

  少数干警品质恶劣,贪污腐化,敲诈勒索,打骂群众,违法乱纪,有关部门严肃警纪,及时查处。从1978年至1985年,市局及两区干警受到党纪、政纪、国法处理的有37人,其中受党纪处分的9人,政纪处分的24人(有3人同时受党纪处分),逮捕法办的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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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3 09: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禁毒 禁娼 禁赌
  一、禁毒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镇江被迫开为商埠,大量烟土由此进口,毒害民众健康,不少人倾家荡产。民国21年(1932年),江苏省政府曾制订《江苏限期禁烟办法大纲》,成立江苏省禁烟委员会,规定从民国23年10月1日起,四年戒绝。但由于国民政府政治腐败,官僚政客吸毒者多,有禁不止,直至抗日战争前夕,烟民人数未见明显减少。

  日伪时期,镇江设立禁烟局,实际上却是大肆倾销鸦片的机构。当时全市有销售鸦片的土膏行10余家,戒烟所( 实际是鸦片馆)四五十家。 其中以伪县长郭志诚经营的“和记”土膏行为最大。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再次颁布禁烟法,民国36年3月,镇江省会警察局成立烟毒查缉小组, 要在年内肃清烟毒,警察局和看守所一度也关了不少吸毒烟民。然而负责查缉烟毒的警官、探长多数与毒品贩勾结,从中渔利。只抓无权无势的烟民,不抓毒品贩,没有切断毒品来源,因此禁毒非但无效,却为警官们开辟了新的财源。

  解放后,据1950年初调查,市内仍有一批毒贩和吸毒烟民。由于人民政府严禁吸毒,大多数烟民改吸比鸦片方便的白粉( 海洛因)。那时白粉大都由大毒贩吴建平贩运和制造, 由其亲属负责销售。每月销售白粉达50两(约1500克)。鸦片则由臧云鹏、宋金喜等人从徐州、蚌埠、武汉等地运来。市公安部门在掌握罪证的基础上,结合镇反运动,逮捕了27名大毒品贩。1952年8月19日,市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禁烟禁毒决议,市建立禁烟禁毒指挥部,各区成立禁烟委员会,户口段成立禁烟小组,开展全民禁烟禁毒运动。同年8月 20日,市公安局集训毒品贩65名,促其坦白交代。8月27日, 城区广大群众举行禁烟禁毒示威游行,高呼口号,责令烟毒犯向政府坦白交待。又设立3个登记处,明令凡制造、贩运、 销售毒品的人,均须到登记处登记,并交出毒品和烟具,如抗拒登记则依法严惩。在强大的攻势面前,绝大多数毒贩登记坦白,少数大烟毒贩孤立暴露,从而破获了吴建平制造、贩毒集团,查出了梁天祥、陈少亭等一批大贩、惯贩,缴获白粉44两(1375克),鸦片82 两 (2562.5克)。通过这次运动,共查出毒品贩子727名, 先后逮捕了231名(其中判处死刑的3名),对496 名有悔过自新表现的毒贩宣布交群众管制。对吸食毒品的人,则组织他们参观展览,听受害者现身说法,发动家属规劝。同时,由卫生部门负责戒毒,由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监督。至1952年底贩毒、吸毒绝迹,禁毒运动取得了完全的胜利。

  二、取缔娼妓

  民国时期,视娼妓为合法职业,予以登记、发证、课税。民国23年(1934)10月,江苏省政府委员会通过《江苏省取缔娼妓规则》,省会警察局并拟定具体管理办法。警察机关利用管理之机,敲诈蹂躏妓女,草菅人命。民国35年9月7日,省会警察局卫生所医生,在对妓女滕风英施行例行检查时,因用错药而导致死亡。全市妓女群情激愤,自动集合上街游行,并冲进警察三分局,要求惩办罪犯。

  解放后,由于社会风气变化,妓女人数有所减少,据1949年底调查,全市尚有妓女109人。1950年初,公安部门组成工作组,专门进行取缔娼妓工作。通过调查摸底,进行宣传教育,动员她们从良。1950年夏,公安机关宣布取缔娼妓后,仍有10多名妓女无家可归或一时无法从良,由市民政部门将她们安置在生产教养院,通过生产劳动解决生活出路。对于少数暗娼,派出所以查户口的方式加以阻止,终于使娼妓基本绝迹。

  三、禁赌

  解放前,政府并不禁止赌博,甚至公开设立赌场。解放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赌博。公安机关发现赌博,轻则教育,重则处罚,少数赌头、赌棍依法逮捕。每年春节前后是赌博高峰期,年初都加强禁赌宣传,印发禁赌宣传品,或发布禁赌通告。50年代赌博几乎禁绝。“文化大革命”中无政府主义泛滥,赌风又起。1981年1月,市公安局发表《致全市人民的公开信》, 要求禁止赌博,号召赌徒自首,交出赌具悔过自新。同年5月1日,经市革委会批准,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收缴斗殴凶器、严禁赌博的通告》,1983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禁赌博活动布告》,并结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将赌头、赌棍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之一。同时积极侦破重大赌博团伙案件。大赌博犯赵青云,从1978年至1982年4月,先后与50余人在40多处赌场,聚赌300余次,4 年中输掉了4万余元。为了还赌债,不择手段进行贪污、诈骗、 收受贿赂,共得赃款8万余元。1983年1月,赵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第二节 治安处罚
  民国4年(1915年),民国政府公布《违警罚法》。民国17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违警罚法》,其后曾三次修改。民国36年 7月修订的《违警罚法》,处罚分主罚与从罚:主罚有拘留(4 小时以上,7日以下,加重不得逾14日)、罚锾(即罚款)、罚役、申诫;从罚有没入、勒令歇业、停止营业。当时省会警察局及分局都设有拘留所,执行对违警者的拘留处罚。

  1957年10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犯有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行处罚。处罚形式有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同年,镇江市在看守所内设行政拘留所,安置违犯治安管理应受拘留的人员。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主要是接受教育,认识错误,仍享有公民权利,每日可以接见家人。这个条例的公布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起了很大作用。镇江市自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后,较长时间社会秩序安定,广大群众能够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敢于同违法犯罪和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作斗争。

  “文化大革命”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迫停止执行,使许多人法制观念淡薄,无政府主义泛滥,聚众赌博、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哄抢瓜果等事件增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据统计,1978年7月份, 全市就发生各种治安事件31起。这类事件处理时,无明确法规条文可以遵循。

  1980年2月23日, 中央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罚款最高额提高到2000元)。市公安局编印宣传提纲,广泛进行宣传,认真贯彻实施,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成为整顿社会治安的有力武器,对改善社会治安状况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附:部分年份镇江市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统计表


  年份  发生案件  查处案件  受处罚人数
  合计  其中25岁以下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1959     1099  938     144  7  787
  1980  848  810  1020  597  235  177  608
  1982  853  828  1535  711  222  473  840
  其中市区  654  564  655  346  100  109  446
  1985  1590  1420  1583  655  169  355  1059
  第三节 特种行业管理
  早在清末,清政府就将旅店列为特种行业,制定《管理旅店规则》5章36条。

  民国期间,将客栈、荒货(旧货)、刻字、茶馆、影剧院、车行等均列为特种行业,并颁布管理规则。民国18年(1929年)省政府迁镇后,江苏省会警察局为加强控制,对特种行业管理甚严,开业须申请登记,审查批准方可营业。尤其是旅馆,建立了旅客循环登记簿,每日轮换送往所在地警察分驻所或分局。警察机关亦将查旅馆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经常按登记簿检查旅客。

  1949年8月, 苏南行政公署公安局颁布《各城镇公安局对旅店营业管理暂行规则》,各旅馆每晚向所在地派出所报送旅客登记簿,各派出所亦经常至旅馆检查。1950年元月,全市旅馆按地区成立11个资方纠察组、9 个职工纠察组负责维护旅馆治安。1951年,公安部颁布《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管理对象主要是私人经营的旅栈。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内部通知上述管理规则停止执行。至此,旅馆业包括其他特种行业的管理,实际处于取消状态。

  1978年,公安部规定特种行业包括旅店业、废旧业、修理业和印铸刻字业4大类。镇江市学习无锡市的经验, 由市饮服公司成立联防组,协助公安机关专门管理旅馆治安,并与沪宁线其他城市建立联防网络。

  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企业、街道、个体户纷纷开办旅馆和招待所。市区又建立第二联防组,专门管理民办旅馆及各企业招待所。后将两个联防组合并,同时市物资回收公司又派人加入联防组,使联防组的任务扩大到既管旅馆又管废旧物资收购,并更名为特种行业联防队,成员扩大到14人。他们在协助公安机关管理特种行业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982年,联防队破获大小案件128起,其中重大案件19起,捉获犯罪分子45人,缴获赃款赃物价值46200元。1985年联防队破获各类案件148起,捕获犯罪分子164人,缴获赃款赃物价值23000余元。如公安部通缉的重大盗窃犯戚坚强,系杭州市半山区粮管所康桥粮站职工,盗窃现金1万余元外逃。1985
  年7月2日凌晨,戚犯住进本市江城饭店,立即被服务员发现,并报告联防队,使这个大盗窃犯落网。

  1985年3月21日,公安部通知各地“对修理业、印铸业和收购一般生活用品的行业,不再列为特种行业管理。”至此,除了旅馆和部分收旧业务以外,对其他特种行业不再管理。

  第四节 水上治安管理
  民国3年(1914年)江苏省水上警察厅成立,管理全省水上治安,划全省江、河、沿海为5个区。民国16年,省政府设水陆公安管理处,其水警编制为5个区,镇江水面属第五区管辖。民国18年省会公安局成立后,下设水巡队,负责管理镇江港水上治安。日伪时期,伪镇江县警察局亦设水巡队。抗日战争胜利后,省会警察局将水巡队更名为水上警察队,负责水上和码头治安。

  1949年10月,镇江市公安局直属水上派出所成立。1954年曾划给镇江专员公署公安处水上分局领导,1955年4月1日,水上分局撤销,水上派出所仍由市公安局领导。1957年8月,水上派出所一度撤销,至1959年4月恢复,现属京口区分局领导。1985年6月,经省公安厅批准,又建谏壁水上派出所,属润州区分局领导。

  一、水面治安管理

  解放前,镇江江面经常发生杀人抢劫案件,商旅视为畏途,土匪宋玉龙、孙永蛇等就潜藏在本港,而警察局不闻不问,水面治安状况很差。解放初,水上秩序一度仍然混乱,从1949年-1951年上半年,发生江匪抢劫案件13起,杀害15人。水上派出所加强侦破措施,除公开巡逻、检查外,还开展秘密伏击,先后将13起抢劫案全部破获,捉获江匪16人,缴获短枪3支,长枪1支,子弹25发。

  1951年8月,进行船只登记,发临时停泊证,建立户口管理制度,防止江匪流窜。1952年5月,发放船民户口簿1000余户。通过登记、调查,摸清各船户政治、历史情况,防止不法分子混迹其间。1952年12月-1953年4月,在船民中进行民主改革,取缔封建把头,逮捕反革命分子、土匪和罪恶重大的封建把头10名,宣布交群众管制6名。同时建立治安联防网,加强值班防范,保持水上治安稳定。从1951年下半年以来,水上未发生过抢劫案件。

  二、码头治安管理

  旧社会,镇江沿江码头为封建帮会和把头所把持,其中青帮势力最大,控制地盘最多。青帮又分淮安帮和山东帮两派。淮安帮势力大,业务范围广,长江大轮及内河小轮的装卸多属淮安帮;山东帮只能装卸盐、粮、煤。按行业则有四大班,即粮食班、煤炭班、赶猪班和杂货班。装卸业务均由他们垄断,巧立名目,漫天要价,任意盘剥,商旅望而生畏。加上军警敲诈,特务横行,故镇江历来有"老虎码头"之称。

  解放后,在镇江警备司令部和水上派出所的大力治理下,经各方配合,码头面貌焕然一新。首先建立渡江指挥部和联合检查站,派出军警在各码头进行警戒和检查。当时,各码头有摆摊、提篮小贩100多名。水上派出所帮助他们组织篮贩委员会,协助管理码头治安秩序,每天轮流值班,安排旅客排队,防止盗窃犯作案。

  1950年6月成立市搬运工作委员会,开展反霸斗争,建立国营搬运公司,统一码头装卸劳动力的调配和管理。在镇反中又将少数封建把头逮捕法办,码头作业走上正轨。到1979年,又对码头进行整顿,将擅搞装卸的苏北盲流人员,全部动员回乡,并清理了无证摊贩。水上派出所还发动各运输单位组织治安联防队,日夜轮流值班,协助派出所维护码头治安。仅1979年,就在码头抓获逃犯12名,偷窃犯43名,流窜犯10名,诈骗犯3名。1985年,水上派出所与码头联防队签订治安承包合同,全年未发生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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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户口管理
  第一节 户籍管理
  民国4年(1915年),镇江城区就进行户口调查登记, 并钉了木质门牌。民国13年,江苏省政府颁布《户口管理各区组织大纲》,其时丹徒全县分为6个户籍区,城区为第一户籍区。民国19年,江苏省会公安局实行每户一张 “居住证” 的制度,作为居住、迁移凭证。民国23年2月, 江苏省政府委员会通过《江苏省清查户口编组保甲章程》,同年11月,开始清查户口,编组保甲。以户为单位,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城区以25甲(最低不少于15甲)为保。并规定20至40岁男子为壮丁。

  日本帝国主义侵占镇江期间,对清查户口编组保甲抓得更严。民国27年8月25日, 伪政府颁订《清乡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暂行条例》。民国29年,伪江苏省民政厅训令,实行《取具联保连坐切结》;同时发放良民证。民国31年改发县民证。民国32年起又改为居住证。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5年1月,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户籍法”,加紧清查户口,并继续以保甲制度控制广大群众。同年,实行国民身份证制度,每人发一张国民身份证,由所在镇公所镇长签发。

  民国36年,江苏省会警察局颁布《查察户口实施纲要》,逐户登记造册,把户口分为四种,并设有暗记:甲种注“□”──善良工商户、殷实住民;乙种注“○” ── 对政府有好感的公务人员、知识分子、绅士闻人及稍有资产的工商分子及家属;丙种注“△”──拥共政客军人、土豪劣绅、游荡无业帮会人物、特种营业经理人、江湖卖艺者;丁种注“×”──曾受刑事处分者。当时警察局分驻所和保长掌握户口簿,户口异动要同时向两处申报。

  解放初,市公安机关按旧保甲户口簿册进行户口清查核对。从1950年5月开始至8月中旬结束,废除了旧的保甲制度,设立户口段和居民组,每200-250户为一户口段,配备1名户籍警管理。每25-40户(个别居民组达50户)为一居民组,由本组居民推选组长1至2人,并订出户口公约。当时市区共建立105个户口段,947个居民组,发放居民户口簿35702本。以后户口段扩大到300至400户。随着人口增加,户口段也不断增加和扩大。1983年市区有户口段139个,最大的户口段近千户。居民户口发生“异动”( 即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向所在派出所申报办理。农村无派出所的,由乡政府办理。

  根据公安部通知,从1956年起,为了控制城镇人口增长,限制农业人口迁往城市,凡由农村迁入城市者,必须持有市人事、劳动部门证明,学校(中专以上)录取证明,或公安派出所签发的准于迁入证明,方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对临时户口的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来镇江市区投亲靠友3日以上必须到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逾期必须到派出所申报延期。务工、经商暂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必须在到达本市3日内到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并领取《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为1年,1年以后如需继续暂住,须办理延期手续,更换新的《暂住证》。

  第二节 口卡管理
  1958年7月下旬,镇江开始建立人口卡片,采取先城市后农村逐步完善的方法,以18岁以上的常住人口为建卡对象。由于违法犯罪分子日益低龄化,从1977年起,将建卡年龄降低至14周岁。人口卡片的管理采取“替换法”,即在人口迁出、死亡时,分别填写“登记卡”、“注销卡”,替换原有卡片。另外,每年填写达到14 岁的自然增长人口卡片。 1985 年, 市区已建人口卡片593000张(各项累计数)。

  人口卡片建立后,一方面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为群众查询人口地址服务。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不少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回乡寻找失散多年的亲人,人口卡片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以1985年口卡利用情况为例,全年共计查口卡1762人次,其中查中1093人次。具体分为:为政审复查175次,查中114次;查转材料164次,查中99次;为政治、刑事案件提供线索529次,查中323次;为提供追捕对象线索6次,均查中;为人民群众找亲友155次,查中83次;其他事项查卡733次,查中468次。

  第三节 出入境管理
  1979年起,市公安局设外事科管理人口的出入境事宜。

  一、出境管理

  凡公民因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市公安局外事科提出申请。申请分短期和长期两种。经批准短期前往港澳的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并按时返回。经批准长期在港澳定居的,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出境前至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凡公民要求出国的,也须向市公安局外事科提出申请。申请出国定居的,还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经批准出国后,由公安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申请出国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在出国前办理户口手续: 出国定居的,须到当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短期出国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持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1979─1985年市区批准出境人数表

  单位:人  
  年份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审批数  19  35  47  36  57  178  223
  二、入境管理

  镇江自1978年被列为乙类开放城市,1985年又经国务院批准改为甲类开放城市。按规定: 凡在镇江作短期停留的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均须在24小时内到所在地派出所或委托暂住宾馆代办申报临时户口。其中港澳台同胞需居住3个月以上的,必须到市局外事科申报临时户口。外国人居住不满1年的, 必须到市局外事科申报,并领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居住时间超过1年的,领取《外国人居留证》。

  1979-1985年市区申报入境人数表

  单位:人  
  年份  总人数  外国人  外籍华人  华侨  港澳台同胞
  1979  4047  2341     1706   
  1980  10814  6099     4715   
  1981  12743  6919     255  5569
  1982  16259  10169     611  5479
  1983  17059  6153  5906  605  4395
  1984  14256  5931  4785  294  3246
  1985  14825  5315  6517  252  2741
  注: 1、以上数字是宾馆、饭店申报的, 不包括住在亲友家中的(居住在亲友家中的多数未报)。
  2、在入境人员中,有4人在本市定居(美籍华人1、港胞1、日本人1、朝鲜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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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交通管理
  镇江自清光绪30年(1904年)设立警察机构至解放前夕,城区一直有一支较大的交通警察队伍。抗日战争胜利后,19个分驻所员警,基本上都是交通警察。当时交通警又管治安,实际上是治安交通警。

  解放后,人民公安机关留用了一部分旧交通警察,又吸收了一部分新交警,1950年有交通警察144名。后经精简整编,人数不断减少,1960年仅有7人。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 各种车辆增加,交通管理任务越来越重。1973年以后,交警队伍逐步发展,1983年成立交警大队,至1985年有交警144名。建国以来, 市人民政府和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先后颁布交通法规和管理文告共有22件,对禁区、单行线以及车辆的限时、限速等,均作了具体规定,使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一节 路面管理
  一、交通岗

  解放前,省会警察局在市区设立30个交通岗、20多处流动岗。

  解放初,交通岗基本维持原状。后因交通流量不大,岗位逐年减少,最少时仅保留大市口1处。1978年以后,机动车、 自行车大幅度增加,交通流量猛增,交通岗亭、岗段随之增加。1979年,在进入市区的三处道口(镇句路轴承厂处、 镇宝路天桥处、镇常路发动机厂处)设立车辆检查站,限制进入市区的车辆。 至1985年底,城区有固定交通岗亭9座,即:解放桥、健康路、 大市口、镇焦路、电力路、宝塔路、新马路、劳动路、牌湾。每天早晨和下午上下班高峰时,人流较大的路段均增加流动或临时岗。

  二、安全设施

  解放前,各条道路均无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解放后逐步设置。1956年在大西路、解放路、中山路等干线路面,用白色油漆划出中心线和交叉路口停车线、人行横道线,设置“人行横道线”标志牌,在干道路口设置“慢”字警告标志。1972年,在大市口、健康路、宝塔路等交叉路口,设置1米高的交通护栏, 并在干道设置“指示”、“警告”、“禁令”等标志。在进入市区地段和市区主干道,设置宣传交通安全的宣传牌和时速指示牌。1979年,在东门广场中心区周围设置隔离桩。1980年在大市口、天桥路等处,亦设置隔离桩。

  三、交通指挥

  解放前,指挥交通主要用手势和黑白相间的指挥棒。民国35年(1946年)以前,规定车辆一律靠左侧行驶,民国35年起,改为靠右侧行驶。

  解放后,一度沿用手势。各种车辆一律靠右侧行驶。1950年6月,开始用红绿旗指挥交通。1951年仍采用手势, 并在手势指挥前鸣笛,以引起车辆和行人注意。1955年8月改用指挥棒指挥。1962年,在大市口和宝塔路口安装了指挥信号灯,但均由路边岗亭控制。以后在各主要交通路口相继安装了信号灯。1984年对信号灯加以技术更新,逐步以自动信号机代替人力控制。

  第二节 车辆管理
  一、机动车管理

  解放前,机动车辆很少,汽车监理原由省政府建设厅公路管理局牌照室办理。抗日战争胜利后,由公路管理局运务科负责。除颁发牌照外,无定期检验制度。

  解放后,机动车监理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1951年6月, 市区只有机动车38辆。1978年6月20日, 市交通部门将车辆监理工作移交给公安部门,共移交机动车档案3101份,其中各类汽车、摩托车档案2433份,轮式拖拉机档案47份,手扶拖拉机档案 400份,机动革新柴油车档案221份。市公安部门于1978年9月,分期分批换发原镇江地区车船监理所颁发的牌照和行车执照。1979年起,坚持每年检验1次,严防带病出车。1985年底, 市区共有机动车6821辆。其中大小汽车4647辆,货运三轮车34辆,挂车147辆,三轮摩托506辆,二轮摩托276辆,轻骑551辆,轮式拖拉机57台,手扶拖拉机603台。

  二、非机动车管理

  解放前,政府曾规定黄包车须向警察局领牌照,车夫须着背心式号衣,并规定营业区域。

  解放后,市公安局交警中队对非机动车实行年度检验和颁发牌照。1951年6月,全市有非机动车2697辆。至1985年底, 市区非机动车增至185305辆,其中自行车174725辆, 三轮客、货车3552辆、小板车7028辆。

  第三节 驾驶员管理和培训
  解放前,省政府曾在镇江举办汽车学校和训练所,培训少量驾驶员。毕业后,由省政府建设厅公路管理局牌照室(抗战前)或运务科(抗战胜利后)监理考核。考核内容分口试(交通规则、 地理常识、机械常识)和技术(桩考、路考)两方面。 考试合格者,发给“职业汽车驾驶人执照”。不以汽车驾驶为职业的人,领取“普通汽车驾驶人执照”。职业驾驶人在变换雇主或搬迁其他地方时,须向监理部门申请审验,平时无审验制度。

  1949年底和1950年7月, 市交通部门对驾驶员进行登记和审验。后来由于管理机构不断变更,未能定期审验。新驾驶员的培训,由用车单位自行解决。1962年曾对驾驶员普遍审验过1 次。1972年,市公检法军管会和交通局革命委员会,曾联合对全市驾驶员和车辆进行审验。1973年以后,一直坚持每年审验1次, 着重进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行车思想,减少交通事故。1981年6月起,实行违章记分考核办法。 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时,由交通民警或持江苏省公安厅颁发的《交通安全检查证》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违章记分标准,在《安全考核证》上给予记分处罚。记分采用累积计算法,从第一次违章记分之日算起,在1年内累积满10分者, 由车管所吊扣驾驶证3至6个月。

  1985年1月,市公安局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对新驾驶员集中培训,进行正规的基础理论教育和驾驶操作训练,1 年中共培训学员1003名。据市公交公司统计,培训的驾驶员比自训的驾驶员肇事率低24.8%。

  至1985年底,市区共有机动车驾驶员5404名。
  部分年份市区交通事故统计表

  年份  起数  立案数  死人(人)  伤人(人)  经济损失(元)
  1954  123     4  25   
  1956  64        64   
  1959     38  7  29  3000
  1962     15  4  10  1180
  1974     120  17  144  38695
  1976  627  154  19  141  71313
  1977  774  151  26  125  86954
  1978  617  101  26  72  31889
  1979  1061  105  25  67  25727
  1980  1071  104  15  63  13057
  1981  1071  127  22  79  19120
  1982  1002  107  21  69  15011
  1983  957  116  24  85  25828
  1984  959  106  18  82  50190
  1985  1124  155  22  122  133840
  附:重大交通事故案例

  [邓益成超载超速驾车7人伤亡]  1978年7月19日下午2时15分左右,韦岗铁矿驾驶员邓益成驾驶09-20381 北京吉普车(定额为5人), 从市区沿镇句公路往句容方向行驶。至丹徒县蒋乔塑料厂附近时,由于雨天驾车超载超速,路线偏左,与迎面驶来的市公交公司09-20130客车相撞。致北京吉普车上3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两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

  [汪忠祥通宵赌博后驾车肇祸]  市环卫处驾驶员汪忠祥于1982年12月15日晚与他人赌博至16日凌晨4时许,即去单位驾39-21215解放牌自卸车装运垃圾。上午7时40分, 当车循苏北路向东行驶至粮米二厂西大门附近时,因思想麻痹超速行驶,加上通宵赌博后身体疲劳,致车驶向右侧人行道边,撞倒路边行走的运输五站工人汪金立、淮安农民孙四英及驼在背上的外孙项文明,致汪、孙死亡,项受伤。

  [张银龙私自借车超速行驶肇事]  来郊区蒋乔乡探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驾驶员张银龙,于1985年6月10日下午1时许私自借用蒋乔乡五摆渡村工具汽车( 车上乘坐张云忠、周冬琴等4人)沿金山西路向东行驶。行至金山溜冰场附近,由于思想麻痹,超速行驶,遇句容县春城乡农民田小宏迎面骑自行车冲来时,措置不当,造成汽车冲向路左,撞倒自行车后,汽车翻入路边河里。张银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冬琴右股骨骨折;田小宏头皮裂伤,复合性损伤,住院治疗。汽车严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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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消 防
  第一节 消防组织和队伍训练
  一、公安消防队

  民国2年(1913年)5月,镇江商埠警察厅设消防督察长1人,下设消防队,此为最早的公安专业消防队。民国18年4月,成立省会公安局消防队,队部设更楼巷。城内弥陀寺巷设第一分驻所。镇江解放时,省会公安局消防队集合全体队员乘消防车逃至杭州。镇江派人与杭州联系,将逃杭消防车和大部分人员接回镇江。

  人民公安机关接收消防队后,留用旧消防警46人。1965年,消防队实行义务兵役制,接受第一批消防兵20人,消防队干警增为54人。同年3月21日,消防兵改编为人民消防警察。1969年3月,消防队交市人武部领导,1973年12月,消防队又交还市公安局领导。1977年,市政府批准增建消防二分队(驻和平路)、消防三分队(驻谏壁)。1983年,各消防队转为人民武装警察建制,受市公安局和省武警总队双重领导,有干警103人。同年3月,成立市消防大队,辖有直属3个中队和4个县中队。至1985年,全大队有干警210人。

  二、群众消防组织

  民国9年(1920年),镇江商会杨贻甫等人发起组织救火会,继而各行各业陆续办起救火会。资金向群众筹募,或行业负担,成员有青年业主和职工,均系义务性质。为了统一各救火会的领导,民国13年成立救火联合会。民国25年,城区救火会发展到17家,有会员462人。

  日本侵略军占领镇江初期,各救火会无形停顿,后逐步恢复。抗日战争胜利后,救火会有了发展。民国37年共有救火会14家,会员597人。

  镇江解放后,对各救火会进行整顿和清理。1951年成立镇江市人民消防联合总会,将各救火会改称消防会,继续发挥其作用;同时建立水电厂、面粉厂、火柴厂、维生植物油厂4个厂办消防会。全市会员共988人,并划分为3个分会:城中分会辖维生植物油厂、水电厂、南静安、永安、公安、大安、同福、同安8个消防会;大西路分会辖众善、靖安、万安、润安、同济、普安6个消防会;小码头分会辖火柴厂、面粉厂、西靖安、靖安、车站5个消防会。1953年12月,改组市消防联合总会,成立市人民消防委员会,各消防会改称消防分队。1958年后,消防分队调整合并为8个,至60年代便名存实亡。1965年以后,实行民兵、治安、消防三结合,义务消防队迅速扩大,到1985年,市区消防队增加到280个,有队员21500人。此外,大的工厂、企业先后建立专职消防队,到1985年,有纸浆厂、6904油库、曹家门油库、船山石灰石矿、谏壁发电厂、纺织厂、焦化厂7家,队员123人。

  三、消防队伍训练

  抗日战争以前,公安消防队员及救火会救火员的训练,由省会公安局制定训练教程,分学科、术科两类,队、会分别实施,规定每月会课及会操一次,每季由公安局长会同检阅一次。民国26年(1937年)5月,在县体育场举行春季检阅,受检项目有消防操、国术、人梯、扒竿升降、实施灌救等14个。每年举行救火员会考一次,对训练和救护有劳绩者给予奖励,忽视训练和玩忽职守者给予惩戒或除名。抗战胜利后,省会消防队分班进行武术训练,队部定期组织武艺交流和比武竞赛。

  解放后,对训练内容进行改革,逐步由武术训练变为根据救火实战需要,训练着装、水带连接和用消防车接消火栓等。1953年在市体育场举行镇江市第一届消防体育竞赛比武大会,参加对象为消防队和各消防分队。1964年12月,又召开第二届消防体育竞赛比武大会,规模比上届更大,参加对象除公安消防队外,还有各重点局、厂、公司、仓库、站、处、队、所等51个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共有运动员544名。项目有油盆灭火、油罐灭火、水带连接、挂钩梯攀登四层楼、消防车二出水等多项竞赛。

  1965年消防队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执行军队的条例条令,训练分为军事队列训练,基本功训练和实地训练。1974年以后,消防业务基本功训练占了主要地位。1980年以后,贯彻“从严治警”方针,消防基本功训练也进行革新,由原来业务基本功训练占主要地位逐步向适应性训练发展。主要有:按照灭火作战方案进入实地演练、夜间模拟灭火、用手抬泵供水等。

  第二节 消防设施
  一、消防装备

  解放前消防装备落后。队员个人装备仅铜帽1顶,雨衣1件。救火装备主要是水桶,挠钩和少数田鸡龙、土龙等,公安消防队仅有2台泵浦机器龙。民国37年(1948年)6月燮源昌桐油号大火之后,工商界集资购得万国牌汽车1辆,在上海装上救火设备,赠送给消防队,这是本市唯一的1辆机动消防车。同时, 救火会也增加2台泵浦龙。

  解放后,从队员个人装备到灭火装备都逐步改善。1953年,队员个人装备,由原来的铜帽和雨衣改为头盔(玻璃纤维制品)、战斗服(上、下),腰带、腰斧和皮靴。以后在质量上又进一步提高,皮靴逐步被胶靴所淘汰。救火装备也逐步实现现代化。1985年,市区消防队已有机动消防车11辆,其中黄河泡沫车1辆, 吉普干粉车1辆。各中队还配备了氧气呼吸器。 企业专职消防队也装备了11辆消防车。

  二、通讯联络装备

  民国16年(1927年),在阳彭山设了望台,配警钟1 口及红旗红灯,后又在消防队装09火警电话。1951年,了望台撤销,由09火警电话受理报警。1978年10月,火警电话改为119。1980 年,消防队装备了16门火警调度机。

  三、取水设施

  历史上本市救火的水源多取之于江河及水井。民国9年(1920年),筹建镇江县救火会自来水厂,民国11 年开始安装独嘴太平龙头(即消火栓)20多个。民国13年增至110多个。民国25 年开始设双嘴消火栓,城区共198只。

  解放后,消火栓逐年增加,并改为三嘴,口径增为2.5寸。1985年市区共263只,其中三嘴的169只。但数量及间距尚不符合要求,有的地段和生活小区严重缺乏。

  第三节 火灾预防
  一、防火措施

  解放后,执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措施,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解放初,就建立群众防火纠察组,夜间进行巡逻,查看有无火情。尔后经常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1959年,通过安全检查,共修好不安全炉灶13126个,烟囱2546个,换壁灯4430只。60 年代以后,每逢节日,均组织有关部门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限期整改。重大隐患,则发出《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严令整改。80年代建立防火责任人制度,在市区重点单位,确定防火责任人,加强防火责任心。至1985年,市区有80多个单位建立防火责任人,许多单位还把责任人制度落实到车间、班组,使防火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解放后,市公安局加强对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事先将经营地点、品种等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查同意,核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经营。储存这些物品必须有专用仓库。购买这些物品应到消防监督部门办理购买证。这些物品的装卸运输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运输前应到消防部门办理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建立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须向消防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到1964年底统计,全市有21个使用储存爆炸危险物品的单位,27个危险物品仓库。由于执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极为严格,迄未发生重大事故。

  1980年以来,石油液化气使用户逐步增多,1983年开始,管道煤气用户逐步扩大,到1985年,市区已有罐装液化气供应站(点)24个,管道煤气户发展到9000余户。 公安部门制订《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则》及《关于使用石油液化气须知》,明确各级人员管理职责及各项安全检查制度。个别罐装液化气用户缺乏使用知识,仍有小型事故发生。

  1985年7月,消防大队在丹阳举办第一期区、 县防火员培训班。经考试发给《防火安全监督员工作证》。随后又对爆破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和监炮员分别进行考核,并发给保管证、押运证、爆破员证和安全员证。无证者不得上岗工作。

  至1985年底,市区经营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有30家,有储存的专门仓库22座,有采石塘口38处,保管、押运、爆破、监炮人员216人,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运输人员1540人。

  第四节 火灾施救
  民国初年,民众发现邻舍发生火灾,即敲钢锣、钢盆并大声呼喊,惊集街坊壮男奋起救火。救火会成立后,各会配有昼夜值班了望员,了望员看到辖区内发生火灾,即乱敲钟锣召集本会会员出救。

  民国16年(1927年),消防队阳彭山了望台建立后,值班了望员发现火警,先敲乱钟数十次,再按火灾发生地区(分全城为东、南、西、北、中五区,分别以一、二、三、四、五响为代表) ,敲短钟数响,指示全市各救火会去现场灭火。公安局消防队长为火场总指挥,负责调度,统率各救火会人员施救。火灾扑灭,即敲慢钟一次。

  1951年停止使用阳彭山了望台,由09火警专线电话代替接收火警报告。平时,消防队做到有一支执勤队伍(包括指挥员、 通讯联络员、水枪手、供水员、抢救员、驾驶员等)随时可以出动。火警值班电话员接到火灾报告,立即登记有关事项,同时按警铃,通知执勤人员着装备械,登车出动。消防队责任区内发生火灾,消防车限时五分钟内到达火场。消防队长负责火场总指挥,调度各方面到场人员,有组织的灭火,抢救人员及财物。

  1950-1985年镇江市区火灾情况统计表

  注:1978年未列入谏壁电厂5号主变压器爆炸事故的数字。
  附:重大火灾案例

  [金山寺大火]  民国37年(1948年)4月6日(即农历二月二十七日)下午2时半,金山寺内的蕲王殿库房突然起火,火势迅速蔓延,不到3 小时,大火烧毁了大雄宝殿、藏经楼、方丈室、大禅堂、达摩岩、问梅轩、泳思堂、东坡楼及悟心堂,共3百余间,全部藏经、 大殿佛像、十八罗汉、海岛和观音像及其他大小佛像约数百尊及历代名人字画等,都付之一炬,损失不可估量。失火原因,未查清。

  [燮源昌桐油号大火]  民国37年(1948年)6月17日上午 10时,燮源昌桐油号开始炼油,因掺杂过多,炼至11时,突然起火,并迅速向炼油草房里贮存的10余桶桐油和隔壁的省公路局淮阴工务段镇江通讯处及其材料库蔓延,引起油桶爆炸,共烧毁燮源昌桐油号炼油房两间,桐油10余桶,公路局淮阴工务段驻镇办事处房屋1间,汽油2桶,倪玉记营造厂材料房3间和全部材料, 损失约2.3亿元(旧法币)。义务消防队员赵俊超、贡松、马承群、 仇麟禧、王少卿5人在救火中牺牲,另有15人受重伤,6人受轻伤。镇江人民为纪念因救火牺牲的五义士,将新西门河边路更名为“义士路”,五义士遗体合葬于南郊林隐路,立“五义士”墓碑,供后人瞻仰。

  [盛昌颜料油漆店火灾]  1959年11月29日晚9时45分,大市口盛昌颜料油漆店, 因盘点货物时,将32公斤松香水瓶打翻在地,店主任孙长松吸烟不慎,将火柴梗掉在松香水上,随即引起燃烧,霎时蔓延整个店堂,共烧毁上下楼房6间,烧死楼上居民5人,救火的消防队员和解放军中,有1人受重伤,5人受轻伤。损失23500余元。12月1日,在大市口(火灾现场处)召开万人大会,由人民法院对造成惨祸的罪犯孙长松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谏壁电厂5号主变压器爆炸燃烧]  1978年10月4日凌晨,谏壁发电厂5号主变压器线圈匝间短路发生爆炸,大量油气喷出,造成大火。经过3个多小时奋战, 扑灭了大火,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3人死亡,12人烧伤。 因供电减少,造成的间接损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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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打击刑事犯罪
  第一节 概 况
  解放初,公安机关结合剿匪肃特,侦破了一批危害很大的现行土匪案件。1950年破获土匪案件10起,捉获土匪45名,其中解放前后猖獗活动于宁、镇、扬一带的著名惯匪苗金龙、柏超等相继落网。

  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一些刑事犯罪分子也受到打击,刑事案件明显下降。1952、1953两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只有 1950 、1951两年的1/3左右。60年代初,国民经济严重困难, 社会上流民大量增加,但刑事案件并未明显上升。“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主义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打、砸、抢、抄、抓经常发生。进入80年代,由于“文化大革命”流毒,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呈上升趋势,全市1980年刑事案件比1979年上升87%,1981年比1980年上升35.7%,1982年流氓案件上升幅度很大,比1979年上升近3倍, 社会治安处于非正常状态。 1983 ─1985年开展"严打"斗争后,社会治安基本稳定。

  第二节 “严打”斗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1983年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以下简称“严打”)。规定主要打击七个方面的对象: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 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劳改逃犯、重新犯罪的刑满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书写反动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残余分子。

  “严打”的方式主要采取战役行动集中搜捕,威慑犯罪分子。从1983年9月4日到9月30日,市区共捕392名,给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狠刹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刑事案件明显下降。

  1984年和1985年继续进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打击对象仍然是七个方面的犯罪分子,但各有侧重。1984年上半年着重打击盗窃犯、诈骗犯、强奸犯、杀人犯等,工作重点放在内部单位。对一般犯罪分子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控制和帮教、改造。1985年针对治安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有目标地组织打击行动。

  从1983年9月至1985年底,全市共逮捕各种刑事犯罪分子3917名,其中市区为1302名。

  1949—1985年全市刑事案件发案破案统计表


  年份  发案数(起)  破案数(起)  破案率(%)  年份  发案数(起)  破案数(起)  破案率(%)
  1949(6—12月)  1091  1008  92.39  1977—1979  719  563  78.30
  1950—1951  3059  2558  83.62  1980  632  322  50.95
  1952(1—6月)  266  163  61.28  1981  857  498  58.11
  1953—1958  2300  1892  82.26  1982  804  486  60.45
  1959—1961  808  640  79.21  1983  893/2248  698/1840  78.16/81.86
  1962—1966  938  616  65.67  1984  357/1106  283/864  79.27/78.12
  1967—1976  1715  969  56.50  1985  412/1431  340/1153  82.52/80.57
  注:1.上述破案数仅指当年案件,积案不包括在内。
  2.1984年起立案标准提高。
  3.1983年至1985年发案数、破案数等均分别记述市区数/全市数
  附:刑事犯罪案例

  [破获惯匪苗金龙案]  惯匪苗金龙从抗日战争期间直至解放初期,长期流窜于宁、镇、扬三角地带从事抢劫活动。日伪时,在金山河抢一米船,将一名19岁男青年投入江中。后多次进行抢劫,1945年底公然与警方交火,击毙警长,气焰十分嚣张。

  1949年5、6月间,苗匪在南京连续抢劫5户居民,劫去黄金、美元、钻戒、金表等大量珍贵物品。后流窜牌湾、黄山及石马庙一带,连续抢劫6次。1950年3月,苗匪从南京乘小船来镇,途中历时七八天,抢劫4次。同年5月,苗匪又去南京抢劫,于7月 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捉获,缴获手枪1支,子弹33发。10月28 日从南京解回镇江,12月9日召开宣判大会,在宝盖山上执行枪决。

  [“1·23”杀人抢劫案]  1973年1月23日中午12时40分, 一名犯罪分子闯入中山路89号象山信用社内,用菜刀将出纳会计李宣(男,19岁)砍死,劫去现金1000余元。案发后,由于现场保护不善,贻误战机,长期未能破案。

  [破获孙镇亚盗窃团伙案]  孙镇亚、杨毓观、葛朝和三犯结成盗窃团伙,于1980年4 月至1982年4月流窜镇江、常州、武进、江都、邗江、宜兴、 丹徒等市县,采用挖洞、破门、撬锁等手段,结伙盗窃23起,共窃得化纤布2500米、各种衣裤800多件、皮鞋40双、皮革500多尺、雪松24棵、粮食5000多斤等,价值33000余元,使国家、 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经市公安局与江都、邗江、丹徒等地公安机关联合作战,终将三犯捕获。法院判处其死刑,于1983年9月24日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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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政治保卫
  第一节 镇压反革命
  解放初期,潜伏下来的国民党特务、散兵游勇、苏北流亡地主等反动分子,打着各种反革命旗号进行破坏和捣乱,他们拼凑各种番号的“反共救国军”,叫嚣“上茅山打游击”,杀害解放军干部、战士,在城郊公园山打黑枪,在水面、陆地拦路抢劫,严重破坏社会治安。

  1949年8月,市公安部门协同驻镇部队,开展剿匪肃特斗争。张贴苏南行署公安局印发的反动党团特登记的布告,规定反动党团特人员于限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登记;由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分别召集有关人员开会,讲清政策,晓以利害,指明前途,敦促他们投案自首;并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由于宣传发动深入,执行政策稳妥,大部分反动党团特人员纷纷前来登记。同时,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在群众支持下,侦破50多起武装匪特案件。

  解放初期的剿匪肃特虽取得了重大胜利,但镇江反革命社会基础仍未彻底摧毁。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一些反革命分子认为时机已到,谣言纷起,说“第三次世界大战已经爆发,美国兵快打到东北”;说“蒋介石要回来吃'月饼'( 意即打回大陆过中秋节)”等等。1951年1月16日, 根据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的《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中国人民解放军镇江军事管制委员会颁布布告,限令国民党、三青团和青年党、民社党的骨干分子及一切特务分子,于7天内向政府进行登记, 并交出组织名单、文件、档案、武器弹药等。全市组织367 个群众规劝组,参加群众23500余人,规劝反革命分子登记。在规定限期内, 全市有805名反革命分子向政府登记交代问题,并交出长短枪14支,子弹900余发及大批反动证件。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镇江市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也作出了《关于粉碎谣言,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决议》,全市镇反运动深入展开, 主要打击五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即土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镇压反革命的方针政策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从1950年11月至1953年底,社会上的镇反运动基本告一段落,先后逮捕了反革命分子700余名。

  1955年,按照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市在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 简称肃反运动)。肃反的对象主要是混进单位内部的特务、 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恶霸、土匪、坏分子以及其他现行反革命分子等。肃反的方针政策是“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一个不杀,大部不抓”。整个运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地开展。市级机关有35个单位、1074人参加肃反运动,共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70名,其中除10名罪行严重的依法逮捕外,其余均宽大处理。与此同时, 在社会上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于1955 年 9 月和1956年1月两次进行集中搜捕,计依法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它犯罪分子550名。

  根据1958年的调查摸底,社会上仍有一批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没有肃清。特别是解放前夕从外地迁来本市的1 万多名人口中,一部分来历不明、情节可疑。因此,开展了扫除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工作。除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内查外调外,对其中隐姓埋名、籍贯不实、伪造历史证件的分子,采取传讯或集中训练的方法,令其交代问题。共挖出各种犯罪分子314人,其中反革命分子167人,反动地主54人,反动富农34人,刑事犯罪分子59人;处理结果为依法逮捕152名,管制113名,监督生产47名,责令回原籍2名。

  为了正确执行政策,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在1953年、1956年和1958年,先后3次由公检法3部门联合组织专门班子,对逮捕、处理反革命分子的情况进行复查。在1953年的复查中,发现无重大罪恶不够逮捕或捕错了的有9名;1956 年的复查中,发现错捕8名;1958年复查,发现错捕5名。以上均及时纠正。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机关、学校、工厂、 企业进行所谓“清队”、“一打三反”和深挖“五·一六”运动, 产生大批冤假错案。有些群众为刘少奇、邓小平鸣不平,批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喊错口号、无意污染带毛主席像的书报, 均被打成“现行反革命”。1977年底,市公安局和法院联合成立落实政策办公室,据1980年3月1日止统计,从1967-1976年,被无辜定性戴帽的94人,定性不戴帽的226人,拘留审查139人,逮捕关押 7人,劳动教养2人,管制8人,判刑98人。上述574 人的冤假错案均已平反和纠正。

  附:镇压反革命案例:

  [破获潜伏特务镇江情报站]  民国37年(1948年)10月,国防部二厅布置老牌特务、原总务科长张民戎来镇江潜伏,担任镇江情报站站长,以大西路盛大祥绸布店为联络点,下辖5个潜伏组,并配备了电台枪支, 直接与国防部二厅联系。1949年7月,市公安机关在掌握上述情况后,派侦察科长化装成“国防部二厅”派出的联络员与张民戎联络。张开始非常谨慎,后终于吐出真情,并捧出电台。在罪证确凿的情况下,一举破获该案,缴获电台2部及其他有关罪证。1950 年11月27日,镇江行政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民戎死刑,执行枪决。

  [恶霸马锡九伏法]  恶霸马锡九依仗敌伪势力霸占镇江港江面百余里,渔民捕获鱼货只准卖给马家鱼行,不准直接上市。他用大秤进小秤出、压低收购价、放高利贷等手段压榨渔民。有的渔民不经马家鱼行上市卖鱼,轻则没收鱼货、毒打一顿,重则送“水警队”关押。1940年马锡九还杀害新四军情报人员赵金生,将其尸剁成几块,打成鱼包投入江中,毁尸灭迹。马锡九直接、间接杀害的群众共21人。镇反运动中,群众纷纷检举揭发,控诉会上,争相发言。1951年4月23日,马被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破获派遣特务王明宝案]  派遣特务王明宝,1959年6月在台湾接受蒋帮特务训练半年。1961年2月6日被任命为“国防部特种军事情报处”少尉甲级情报员,派遣潜回大陆。王犯遵照特务机关的布置,积极搜集大陆军、政、经济情报,并物色对象企图发展特务组织。1961年2月28 日逮捕王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第二节 取缔反动会道门
  反动会道门由来已久,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期间活动尤为猖獗,镇江市反动会道门大多于此时建立,其中以一贯道流传最广,影响最大。

  解放后,镇江有些反动会道门在国民党特务机关指挥策动下,秘密成立反革命组织。1950年洪山善堂骨干分子殷曙东、袁一平(均系国民党特务)以该堂为掩护,组织“国防部3861部队”反革命组织,散布反动谣言。有的反动会道门用所谓“仙丹”“佛水”给人看病,骗取钱财,贻害人命,还用“结仙缘”等谎言奸淫妇女。

  镇江市于1953-1961年间,先后共取缔29个反动会道门组织。取缔的政策是:严惩那些罪大恶极的道首和反革命分子;对于一般道首与办道人员,必须向政府登记悔过,并交出道会内一切组织关系、道产、道具和文件等;对于受骗入道的道徒,只要他们公开声明退道,脱离组织,停止活动,即不予追究。

  被取缔的反动会道门有:一贯道、中华理教会、竣化聚善堂、大刀会、达摩道、一心天道龙华圣教会、先天道、洪山善堂、中教道义会、吕祖道觉明堂、中华洪道社、高峰山教涤虑善堂、无极道、灵普化翊道正心圣坛、济世显灵坛、惜善南坛、儒天仙教、济公坛、红三教、同善社、先天大道、宗教哲学研究社、金罗道学院、清水堂止水坛、聚善道学研究社、洪真道、清净会、三乘教、无极道天元坛。

  在取缔过程中,惩办了有罪恶的道首及办道人员137名,登记道首181名和办道人员1096名,声明退道道徒2万余人。

  第三节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镇压反革命运动及农村土地改革后,在城乡居民中,有一批地主、富农及不予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人民政府对他们采取了依靠群众进行监督改造的措施。

  监督改造的形式是定期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四类分子区别对待、分化瓦解、争取多数、孤立少数的政策。通过评审,对表现好的则”摘帽”,表现不好的批评教育,对有严重破坏活动的则发动群众,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进行斗争制服,促使他们进一步分化和改造。

  四类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三、五年)经过国内外重大事件的考验,符合4条标准(拥护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低头认罪,接受群众监督;一贯遵守政策法令;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经过评审,摘掉其“帽子”。

  日常教育改造四类分子,采用“三包一保证”的方法。即在每个地、富、反、坏分子周围选择政治可靠、大公无私、责任心强的积极分子和群众,包生产、包管教、包改造;被监督改造的分子要订出劳动守法改造保证书。一般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综合评审一次。有的采取“月评”、“季考”、“年升降”的办法。

  镇江市全面评审四类分子有1959年、1963年、1964年、1966年4次。以1963年为例,市区社会上共有四类分子827人,除因病和临时外出外,实际参加评审的四类分子共有768人,通过评审,其中从宽的9名(摘帽8名,撤销管制1名),从严的49名(逮捕3名,管制21名,重新戴反革命帽子1名,收监执行3名,批判斗争20名,送回原籍地主1名)。

  197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进行四类分子摘帽工作,当时城、郊共有四类分子668名,内有地主分子80名, 富农分子46名,反革命分子480名,坏分子62名。经过群众评议, 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摘帽618名,占总数92.5%;发现错戴帽子的41 名,占总数6.1%,予以纠正;尚剩9名未摘。1980年又摘帽4名, 尚剩5名,占1979年初四类分子总数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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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经济文化保卫
  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主要依靠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力量办理,由市公安局内保部门统一指导和管理。1985年4月起, 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保卫工作交给京口、润州两分局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市级机关、高等院校、新闻、广播、金融、邮电、供电、港务、谏壁电厂、油库、旅游宾馆等重点单位的保卫工作。

第一节 基层保卫组织
  一、保卫处、科(股)。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保卫处、科(股),业务上受公安部门指导,贯彻以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最早建立保卫部门的单位是镇江水电公司、人民银行、航运公司、面粉厂、石油公司等,均有专职干部从事保卫工作。至1985年,市区已有122 个单位设立保卫处、科(组),有些企事业单位虽未设立保卫科,但在人事科( 也称人事保卫科)内配备1名专职保卫干部。

  二、经济民警

  经济民警是驻守在经济文化部门的一支武装保卫力量,担负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的守护、警戒任务。解放初,镇江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派警卫武装在镇江水电公司组成警卫队,保卫发电厂。后又陆续在人民银行、石油公司油库、面粉厂、航运公司等单位建立警卫队。1954年,警卫队改为经济民警,由镇江市公安局管理,1956年撤销。1958年,谏壁发电厂、镇江纸浆厂筹建时,曾成立经济民警分队,后因基本建设投资减少,撤销经济民警分队。1983年、1985年,两厂先后恢复了经济民警分队。

  三、护卫队

  护卫队是依靠工厂、企业、机关、学校自己的力量建立的群众性的治安队伍。1984年9月, 首先在江苏电力公司第三工程公司建立护卫队,截至1985年年底,市区已建有119个护卫队,有队员1285名。

第二节 内部治安管理
  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在党委领导下,依靠广大职工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家法律、法令和治安管理法规,运用行政管理的形式和方法,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内部治安管理的一项经常工作。1959年庆祝国庆10周年,年初就部署安全检查工作,9 月底又反复检查,通过自查、互查、抽查等方法,确保了内部单位的安全,不仅国庆节时无事故,还出现全市80%的单位全年无事故的成绩。

  二、保卫制度

  60年代,大部分单位都制订《门卫管理制度》、《防火安全规定》、《财会现金保管制度》、《保卫保密制度》。80年代,认真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经委、建委、财办、公安厅四个部门联合拟订的《企事业治安安全管理规则(试行草案)》。近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内部治安工作也开始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

  三、帮教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采取教育、挽救、转化的方针,与家庭、街道、朋友配合起来进行思想上的教育,生活上的关心体贴,促其改邪归正。1984年,内部单位203 名帮教对象,有184人基本上停止违法犯罪活动。1985年内部帮教的308人,有264人停止违法犯罪活动。

  四、侦破案件

  侦破案件是各单位保卫处、科的经常性工作。1981年内部发案率较高,保卫干部集中力量开展侦破攻势,共破获各类案件56起,捉获犯罪分子58名。1982年厂矿保卫部门受理千元以上经济案件19起,追回赃物24万元。同时,还查出一个65人的赌博团伙,摧毁38个赌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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