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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特别市卫戍司令部、公安局联合布告联字第二号(194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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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9 20: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特别市卫戍司令部、公安局联合布告联字第二号
1948年11月22日

  为布告事,查本市社会治安虽日臻安定,但仍有少数散兵游勇及冒充军人之不肖之徒,闯入商店民宅,实行敲诈勒索,影响社会治安甚巨。现为确保治安,除严饬军警加强缉捕外,特规定下列各项:
  一、除人民解放军之现役军人外,市民一律不准身着军服,散落民间之军衣(军帽、军衣、军大衣等)应一律向该管区政府交出,由政府给价收买,不得在市场买卖。
  二、蒋匪隐藏与散落于民间之枪支、炸弹、炸药、子弹及其他军用品等,限十天内自动送交该管区政府与公安分局。逾期不交,一经查获,决予严惩。对隐藏不交,实行告发,而经查获者,当予奖励。
  三、各旅店、大车店、代理店及市民等,不得私留来历不明及无证件之人员住宿。如系军政人员,亦须先至各卫戍分部登记,到指定之军人旅馆住宿。并须按公安局制定之店簿详细登记,每日送该管分驻所备查。
  以上仰我全市军政民一体周知执行。执法队及各公安人员应负责严格执行检查,违者定予严惩不贷。
  此布
  司令员 伍修权
  政治委员 陶 铸
  公安局长 何 侠
  副局长 厉 男
  中华民国3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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