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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关于政治保卫机关紧急处置的规定(19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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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09: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关于政治保卫机关紧急处置的规定
1934年2月9日

  在国内战争的重要关头,为了迅速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人民委员会特给予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分局在下列条件下有直接拘捕处决反革命之特权:
  一、在边区的地方保卫局,在战线上的红军保卫局,为着压迫敌人的侦探、边区法西斯蒂分子、反动的豪绅地主阴谋叛变分子,有权对于这些反革命分子不经过法庭采取直接处置,但于处置后必须呈报国家政治保卫局备案审核。
  二、在刀匪活动尚未肃清之区域内,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地方分局、红军分局在进行工作中所获之刀匪首领及地主富农出身而坚决反革命的刀匪,得不经过法庭采取直接处置,但于处置后必须呈报国家政治保卫局备案审核。
  三、在重大的紧急的反革命案件上,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地方分局、红军分局、军区分局,有权采取紧急处置,于采取紧急处置后,如与地方政府及其他机关军政首长发生争议时,其处置当否之决定属于人民委员会。
  主 席 张闻天(洛甫)
  一九三四年二月九日

  选自《红色中华》,1934年2月20日,第三版。
  互校版本:
  1.《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出版,第319页。原注:“选自《肃反法令文汇集》”。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第408页。原注:“见《红色中华》第一五二期第三版,1934年2月20日”。
  (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律文献(1921-1927),第二辑》p1074-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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