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华北区(平津除外)内地外侨旅行问题的指示 1949年8月29日
近来华北区内地外侨屡有请求由一县到另一县或由内地到外边旅行者,据反映下级不知如何处理与由何级批准,感到没有遵循的原则。现除平津由各该市外侨事务处分别掌握外,其他地区应按以下原则执行:因目前尚为军管时期,外侨旅行一般不准;如有紧急事故而确无政治活动者,可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再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将了解之情况提出意见连同申请书呈本府批准。如发现旅行之外侨无有任何旅行证件者,应阻止其旅行,并护送省以上之公安机关,进行批评警告,并令其写悔过书,保证以后再不发生类似之错误。希即遵照!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二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9月编印,第121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606页。简称“法学研究会版”。
(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四辑上卷》P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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