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人民政府令各级军政经济机关分散各地直辖之派出机关须向当地政府登记训令(公安字第一号) 1948年11月17日
令各行署直辖市府本府直属各单位并抄致华北各级机关及专署县市政府。
为便于防止敌特冒充活动,堵塞破坏分子可乘之际,而利社会治安,兹决定各级军政经济机关分散各地之直辖派出机关,如各机关部队派驻各城镇之办事处、工作站商店工厂等,除必须受当地政府领导与管辖外,并应一律持各该机关首长证明信即向当地县市政府公安局登记户口,各地目前已有之上述机关,其未登记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局补行登记为要。希即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形报告本府。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195页。
互校版本:
1.《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二期,第74页。
2.《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61页。
(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四辑上卷》P4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