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委社会部长公安分局长联席会议上关于治安工作的总结报告 冀鲁豫行政公署公安处 1949年
这次会议开得很好,明确了我们治安工作的任务及各项具体政策,解决了很多糊涂观念,确定了当前治安工作的中心内容及具体步骤。兹将几个主要问题总结如下:
一:目前保卫工作的任务。
安定社会秩序、保卫生产建设,是当前保卫工作的中心任务。
一、我区已全部解放,今后基本任务是生产建设,群众迫切要求社会秩序安定,从事生产,安居乐业。
但在目前,我区各地不断发生杀人、抢劫、偷盗事件。敌伪匪特由城市分散到乡村,很多没有登记悔过与处理,仍在进行非法活动;道、会门仍存在,并且有的被敌特和封建残余破坏分子所利用,造谣破坏、扰乱革命秩序。我们必须警惕,在我将取得全国胜利的形势下,敌伪匪特封建残余与破坏份子会更加隐蔽的,用各种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建设。这一特点新区新收复区尤为显著。
因此肃清匪特及封建残余与破坏分子的非法破坏活动,安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及生产土改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乃是保卫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全党的重要工作。
为完成这一任务,确定社会治安工作为公安部门的工作中心。在春季求得对会门和敌伪归来人员以及各种治安案件等问题的初步解决,打下全区治安工作的基础。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围绕着中心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二,过去在社会治安工作上是有成绩的,争取与处理了一部分归来人员,破获了不少的破坏治安案件,在安定社会秩序上起了很大作用。特别在1948年,一年来,在端正政策中,纠正了左倾冒险,也反对了右倾思想,政策观念提高了一步,注意了掌握政策。这次会议,更解决了在敌我界限及分别对待上的许多糊涂观点,这是很大的收获,但今后还要:
(一)必须反对麻痹思想,提高对敌人的警惕,不能认为革命胜利了,我们眼前没有公开敌人,就以为天下太平高枕无忧了,而看不到匪特残余势力在积极的秘密的进行破坏;对蒋匪崩溃瓦解、由城市分散到乡村造成的复杂情况认识不足;不了解目前社会治安问题之严重,是与敌特分不开的;不了解对消灭蒋匪封建残余需要不松懈的长期的残酷的斗争,特别对暗藏的敌人更应时刻的高度警惕,不能因胜利而产生麻痹思想,放松了敌人。有的对杀人、抢劫等危害人民的事件,熟视无睹,放松了阶级警惕性,必须纠正。
(二)必须划清阶级界限、敌我界限,正确执行政策,开展两条战线的斗争。必须根据不同对象,分别对待,正确掌握政策。有些同志分不清争取什么人,惩办什么人,不了解“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原则,认为必办,就是必杀,不杀就只有释放。分不清首恶与胁从,把胁从不问当作不管,该惩办的不惩办,放任自流,甚至对归来之敌伪讲条件、讲统战,请客接风,不考虑他对人民的危害,怕争取不来,无原则的宽大,失掉了原则立场的严肃性。分不清悔过与立功,说一声就算登记,交出非法武器就当作立功。所有这些都是右的错误,必须纠正。
另外,由于长期游击拉锯,干部和群众曾受到严重的损害,因而有的地方对归来人员存在着左倾报复思想,有的认为政府不解决问题,自己就动手暗杀(如东明杀了十人左右);有的抵抗正确的宽大政策,意气用事的采(取)干脆不管不问不负责任的态度,这种错误思想也必须纠正。
有的同志要求定法条,不喜欢研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而喜欢简单化;有的认为政策变了,过去太宽,现在又该严了。实际上不了解我党历来的正确宽大政策是明确的,没有变,而是我们在执行时不会掌握分别对待、争取多数、打击少数的原则。因此今后必须随时纠正错误,开展两条战线的斗争,正确的贯彻党的政策。
(三)必须提倡对工作的严肃性。对归来人员及敌特破坏分子等,不能置之不问或草率处理,必须宽严分明。对我们内部的违法分子,必须依照党纪和法律,作适当处理。反对姑息纵容态度(如对违法之民兵、逃亡战士村干及其他干部),要对党、对人民严肃负责。一切危害人民利益破坏革命秩序的违法行为必须追根到底求得解决。
二、当前治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关于会门及归来人员治安事件等,是当前治安工作的主要内容。在这些问题上,除应贯彻执行华北局对迷信会门的决定、华北人民政府取缔会道门的布告、西北局对归来敌伪人员的指示及逃亡地主处理意见、行署治安布告的精神及中央对伪保甲人员的处理等文件外(这些文件已由本部印发到县),根据本区情况应明确以下问题:
一、关于取缔会道门的问题。
(一)取缔会道门与信教自由问题,有的同志认为矛盾,有些糊涂认识,必须划清界限。
首先,在认识上应当了解一切会门道门及一切宗教都是迷信落后,往往被统治阶级所利用来麻痹奴化人民的东西,有的则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统治阶级欺骗麻醉人民的工具。如天主教、耶稣教来中国宣教曾为卖国条约中条件之一,他们往往是帝国主义侵略弱小民族的先锋队。天主教头子于斌已被宣布为战犯,有的已成为特务掩护机关。中国的一切迷信会道门,在抗日时期有的被日、伪、蒋、特所利用,目前多数已成为蒋特及封建势力的隐身所。更花样百出名目繁多,如“中央无极道”、“青天白日满地红道”、“一冲两党道”等,进行骗惑群众的反革命活动,其为敌特破坏分子所操纵是很显明的。总之,有的宗教会门道门已成为美蒋特务利用向我作隐蔽破坏的重要形式之一。但对会道门和宗教的政策上不能混为一淡,应严格分开。
对宗教如天主教、耶稣教、回教、佛教等,因他们有其一定的历史性、国际性、民族性,目前承认他们存在,不能简单的一律取缔,承认信教自由,是我党的现行政策。但他们是迷信欺骗人民的,我们应一般的进行反迷信思想的教育,在群众自觉的基础上逐渐使群众自觉脱离。在宣传上,提反对信教自由是错误的,但我们也不必宣传信教自由。濮阳把“信教自由”四个大字写在教堂的门口是不对的,做就对了,何必宣传!其宗教活动不能认为非法,但其超出宗教范围,借宗教为掩护而作非法破坏活动的个别分子,经调查研究有证据者,必须依法惩办(对其斗争要讲求策略,要慎重,必须事前报告请示)。对教堂应作为一般户口看待,不进行户口登记。在政策和策略上必须与取缔会道门分开,不要相提并论,以免混淆。
对一般会道门,它们历来都是极端迷信落后,为封建势力国民党特务所利用,特别是武装会门,危害人民尤甚,因此必须取缔其组织与活动,宣布一切会道门为非法。
(二)取缔会道门,要从思想上相信人民的力量。有的同志提出取缔会道门是否冒险?我们说这是不冒险的。因为人民的要求是安居乐业,劳动生产。过去被骗吃过亏,不愿跟坏分子乱搞,群众对会道门已亲身体验到没有好处,只有坏处,对我党的政策有了一定认识,在我们长期反迷信的教育下有了觉悟。他们大多数是被欺骗威胁的农民基本群众,生产土改给他们指示了道路,加以全国胜利形势的变化,我们合法,有政权,有军队,力量强大,群众有了依靠,对敌人已无幻想,这都是有利条件。只有我们反复的艰苦深人的教育群众,说明利害,指示新的道路,揭发会道门的罪恶,孤立其头子,争取群众脱离他们是完全可能的。因此,这绝不是冒险的。所以有这种思想,是由于对人民的力量认识不足,过高的估计了会道门的力量。但另外也不能否认会道门有其一定程度的群众性,还有很多群众觉悟不高,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在工作中必须深入艰苦的教育,发动群众,正确执行政策,分别慎重处理,慎重不是怕,没有信心不敢取缔,而是不要操之过急,采取强迫命令简单方式,冒险常常是不掌握政策而简单强迫命令的结果,大家应牢记此点。
(三)对取缔会道门的工作方针:以反对封建迷信落后,揭发其骗人黑幕,讲明利害,指示前途,教育争取群众,孤立其头子为主。执行中要采取分清首恶、胁从(会门头子与会员群众)、一般的与特务掌握的、武装的与一般迷信的,分别主次,分别对待的原则。
1.首先是调查了解会道门的黑幕,危害人民的事实,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对一般会员群众不是仇视,而是治病救人,关心教育的态度,引导与感化他们脱离迷信,使其揭发其头子的罪恶。对他们不必登记,我们要召开会议,表明政府态度,只要他们声明脱离会门安心生产即可。对检举揭发会道门有功者,可酌予奖励。
2,对会门首领则必须登记。无大罪恶者,可教育其守法生产,不准再作会门活动;有罪恶者必须向群众悔过,适当处理;罪恶大及为特务利用者,交人民法庭或法院审判;对过去洗手不干的悔过分子,因其熟知会门内幕,可利用为争取教育会门的力量,以达到分化瓦解孤立首要分子之目的。
3,取缔重点应是:(1)政治背景显著者;(2)有武装的组织活动者,(8)对人民危害较大者,重点必须县局亲自掌握,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以免造成错误。特务利用者,取缔前后应加强侦察打入工作,以了解情况。在老区与新区在处理上应有所不同,老区可严一些,新区则应宽些,但同样的打击面要窄,惩办要少,要分别轻重缓急。目前群众觉悟不够,我们干部力量薄弱,不能搞的面太宽。对于听字会三番子邦会僧院暂时不要动,以求逐步解决。对于一般迷信吃斋烧香者,乃是从长期社会教育提高群众觉悟中求得解决的问题。不要把他们和会道门混为一谈。
4,被取缔之会门财产,凡属诈取农民者应发还农民,不便发还者,交县政府结合土改进行处理。一般庵观寺院、僧道尼姑及会道门头子本人的财产,在土改中按土改政策解决,不要与此混淆。会门的符印杆子武器等,不可强迫命令收缴,要深入教育,发动群众。群众脱离了会门,会门首领孤立之后,武器自然变成群众的。如果操之过急,简单化则易造成错误。
二、关于国民党三青团还乡团敌伪人员及逃亡地主等问题:
(一)过去对这些人的争取工作有成绩,主要表现在数量上,有些县已进行登记和处理,效果较好(如东明一区)但很多县做得不好,多数未加教育管束,以后有的仍进行抢劫杀人等非法破坏活动。原因是我们没有掌握政策、分别罪恶大小、主要次要、分别对待,予以适当处理。
首先在认识上,应了解敌伪匪特归来人员,不论罪恶大小都是为蒋美与封建地主服务的,有些是做特务工作,他们都是反人民的。有些罪大恶极为人民所痛恨者,其中有的还带有特务任务回来的,必须提高警惕,扫除“没有啥”的麻木不仁、失掉阶级警惕性的思想。他们所以回来是由于我党正确的政策及人民革命力量的壮大,各大城市解放,蒋匪统治土崩瓦解,接近最后死亡,他们只有回来,别无他路可走。不能完全认为他们有诚意跟我们走了,某县认为某伪旅长、省外室〔事〕科长、县参议等没有什么罪恶(其任敌方职位就是罪恶),不必要让他悔过;有的交两支枪就算立功,请客待如上宾;甚至有的未登记悔过前先讲条件等都是错误的。今天没有什么条件可讲,而是悔过自新的问题,与他讲条件是没立场的,还有收编伪匪给他名义,这更是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失却立场的事情。
有些下层人员真心悔过,有改造条件者,经考查后,经革命干部学校训练,然后予以适当工作。但与我们干部要区别开,不能把他们看成比我们干部还好。让他参加工作是给以自新之路,给以改造的机会。争取他们是为了改造教育,不是争取了算完,在工作上不能只追求数字。
(二)对归来人员必须令其登记悔过自新,分别对待。有罪恶的应受到应得之处罚,悔过好的可以减轻,只有这样明确是非,宽严分明,才能使归来者认识其罪恶,受到教育,感到宽大。
什么叫做悔过?悔过者必须:①坦白过去错误,报告其组织线索,交出其所有武器、文件等,真正放弃过去的反动思想,解除武装,而且这只是悔过不是立功,交上两支枪就提奖是错误的;②要向群众低头,必以须在实际行动上有所表现;③保证遵守政府法令,不再有破坏活动。只有如此才算悔过,也才能宽大,应先悔过而后宽大,不是先保他的险而后再来悔过。
分别处理,要看:①罪恶大小(主要与次要、一贯与偶然,群众痛恨等);②悔过程度;③阶级成分等条件。再具体研究确定不同的处理办法,但不能唯成份论,如某县认为一个伪旅长是贫农出身,而不作处理是错误的。
(三)具体办法:
1.首先号召登记悔过,由县政府出条示限期登记,进行广泛宣传,并进行调查工作,凡应登记未登记者必须限期登记,曾悔过不实,只登记未加处理或处理不当之重要分子,仍须再行处理(一般的除外)。如逾期仍不登记者,可传讯或集训反省。
2.首恶分子,必须发动群众检举,交法院依法处理。罪恶不太大者,令向群众低头,遵守法令,安分生产,接受群众监督,应规定在村中应履行之条件,并向群众宣布条件的内容,按其罪恶情形确定,一般的如要好好劳动生产,不准大吃大喝,遵守政府法令,不准有任何违法活动等,这样做才能鼓舞群众,实行对他们的监督。
登记悔过后,仍作违法活动,查有实据者,连同过去罪恶从严法办,包庇者亦依法惩处。
3.宣布国民党、三青团等各种特务组织为非法,一律解散,其各级组织中之委员及特务人员必须书面声明,退党退团,交出证件、文件,报出组织,有武器者交出武器,不准再有活动。党员团员在为数多的地区,可酌形〔情〕不必完全登记,作积极活动,应予登记,可资我秘密使用了解其他特务潜伏活动者仍可利用,但须请示批准后方准使用,对重要份子悔过后,必须令其向县局定期报告其行动。
4.伪保甲人员,新区在初收复后可暂时利用,但;不能当作一级干部看待,有的给以待遇是错误的,要令他们立功赎罪(按中央指示去作)。
5.敌伪乡长、区队长以上者,须向县公安局登记办理悔过,其党政县以上特务队组长以上、军队少校以上必须在县局办好悔过手续,研究初步意见,经分局转呈上级批准处理(或上解或就地处理),属正规敌军尉官以上者送军区处理。
三、关于散匪、游民、杀人、抢劫、偷盗、破坏社会治安问题:
(一)首先应充分认识安定社会秩序、保卫生产是人民的迫切要求。有的地方不断发生抢劫、偷盗、杀人等案件,但未引起领导机关的注意。这种对人民生命财产不关心的态度是错误的。过去我们保卫工作在长期战争中主要是对敌伪特务斗争,对社会治安问题重视不够,目前情况变化了,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安定社会秩序,保卫生产建设。应打破过去较小的圈子,注意秘密斗争,同时又注意公开的治安问题,对治安案件应重视。应以处理杀人抢劫破坏生产、破坏公物建设,对人民危害大者为主,其他偷盗毒品赌博等亦应注意。
有人认为抢劫偷盗是穷人干的,情有可原,好像还有一定的革命性,这是错误的。今天是我们的解放区,有的地区经过土改,这些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多系土匪、流氓、游民、敌伪散匪及少数流氓成份的民兵村干、个别混入我组织内部的坏分子所作,他们是破坏革命秩序,必须掌握政策有分别的,严加法办。
目前社会秩序之紊乱与蒋匪特务封建残余破坏分子的活动是分不开的。因为他们时时不放松对解放区的破坏,再加我们麻痹,未能掌握政策,分别处理,这是问题的基本原因。有人强调灾荒,没吃的,偷劫是不可免的,对此束手无策,不去努力制止,这是客观主义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因此必须有领导的发动群众解决这些问题,建立群众性的治安工作。
(二)具体办法:除按行署布告执行外:
1.对已发生之案件必须及时破案及时审讯,及时分别处理,扩大宣传教育群众(这一点应与对政治案件的长期打人侦察作法不同),通过典型处理,号召悔过自新。其改邪归正者,宽大处理。
2.对屡教不改的惯匪惯偷应从严处理,对某些新收复区成伙的土匪散兵游勇,必须坚决消灭,加强侦察工作,以武装清剿与政治瓦解结合进行。
对窝藏盗匪者,不能视为无罪,应依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有些被匪威迫的不应与盗匪一律同罪,要号召群众秘密检举,检举有成绩者可酌予奖励。
3.对于今后处理杀人案件应与清理过去悬案有所区别,因过去在游击战中,很多牵涉敌我仇恨问题,而我当时政策未贯彻下去,杀人较多,牵涉面较宽,故一般的案件,应从轻处理。今后社会秩序已走上正常状态,政策教育也已经反复进行,法令也已为群众所周知,故任何人不得擅自杀人如再发生杀人案件,则应从严处理,必须交法庭审判,如遇发生人命案件时,必须及时报案,及时检验,以作研究案情之参考,不准事先私自掩埋。以后对杀人案必须重视,不能草率。
4.破案后必须追缴赃物交还原主,原主不在可登报招领,如无力赔偿,处以劳役,或用其他办法补偿失主损失。
5.对游民必须结合生产运动进行强迫劳动,教育改造。可由村群众团体给他订出生产计划,予以检查帮助,以达改造之目的。
6.禁毒问题:个别地方吸食毒品者很多,应限期禁绝;个别地区发现烟苗的,立即动员铲除;贩卖毒品者一律没收并予以处罚;吸毒品者可由村组织强制集体戒烟。郓巨安兴集用行政与群众结合的方法,将本村所有吸毒者集中一处,强制戒烟,并进行教育,结果很好,其家属及群众都很满意。
三、领导问题。
一、要认真研究政策,分析具体情况,执行分别对待的方针。
但执行政策必须要走群众路线,过去我们把群众路线执行为尾巴主义,这是错误的。正确的群众路线应该有群众、有领导。因此,我各级领导的同志,应重视发动教育与组织群众,解决社会治安问题。
二、目前治安工作的要求:
彻底解决社会治安问题,这是较长时期的艰苦工作。目前首先要求初步解决会门、敌伪归来人员及治安案件等问题,求得社会秩序的安定,以利大生产。不能放任等待自流,要抓紧进行,基本上要在麦前告一段落,但这不等于治安工作就完了,以后还要紧接着经常的、细致的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的建设工作。目前是仅就这一段的工作布置来说的,但在这一段中要注意对各种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得工作中的实际效果,干万不能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简单化、只求形式上完成任务就算完事。
各地应选择重点组织力量,尽量求得结合中心工作。但与工作的重点不一致时,不要等待,可根据当时当地具体情况的需要单独进行。同时在进行工作中,应注意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恢复发展村公安员和秘密侦察情报关系,这是各地领导同志应特别注意的。在麦前要求能作出一定成绩。
三、组织力量问题:
①首先调整组织,尽量迅速提拔干部,不要只叫喊干部少,应就现有干部,以县局为主,集中组织各区公安助理员(有特殊情况者不一定全集中),必须经过党委和政府吸收人民武装和司法部门的干部,有培养前途的村公安员及一部分较好的在乡知识分子(可作登记整理材料的技术工作),成立工作组,有重点的去进行。
②在领导方法上,应采取重点突破带领一般的办法,先选择一个重点地区,集中突破取得经验。至于村的选择,重点的选择,应以重要问题为中心(如会道门区,归来人员最多的区),开始不要攻坚(但也不是找完全没问题的村),找工作有相当基础、干部条件较好的村,在一个区内,大体上用半月时间告一段落后,即总结吸收经验,推动其他地区,取得经验后,在原地留下相当力量,继续做进一步的治安建设工作。不要做完一个区就丢掉一个区,其他大部力量可转移至另一重点,力量大时于第二期可分两个组或三个组,到另几个地区工作。
③在两县区的结合部,基本上应是双方主动协同研究进行,求得解决,不能解决时,可呈报分局或公安处解决之。
四、具体进行的作法:
①首先是广泛的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如出布告、集市讲演、召开各种座谈会等,并于事前找几个悔过较好的典型人物进行反省揭发,扩大政策影响,并结合宣传进行调查工作。有工作基础的地方,要通过村行政组织及党的组织了解以上各种坏分子的活动、表现、罪恶事实,并要有重点的进行调查,以便掌握材料。
②在进行以上工作中,要设立登记处,准备下各种登记表册,内部人员应有组织、有领导、有分工,逾期不登记者,要选择几个对象进行传讯,然后取保释放,并广泛宣传,以教育其他观望、规〔回〕避不来悔过者。
③登记悔过中,经审查后,除一般人员即可向其表明态度令其回家外,有相当罪恶的,必须叫他反省,必要时可采取集训形式(用三五天的时间自带干粮)。以后根据悔过程度分别处理,需要向群众低头的,我们可派干部前往处理,需要交法庭的,也要当众宣布,这样教育意义很大。
五、重点工作县局长必须亲自领导,可能的话最好县委也要派一委员参加。今后提倡分局县局长亲自动手,深入下层,取得经验,指导一般。但这不是提倡跑腿主义与代替下面的工作,相反的则是要求根据在下面所发现的情况,结合上级的指示文件来研究业务与党的政策(包括指示通报、法令、杂志、报纸、党的各种刊物等),深入下层只是要求,为了更多更具体的了解实际情况,以更进一步的提高与帮助下级如何具体贯彻执行。因此,局内要形成局务会议,抽出一定时间研究问题,并制定办事细则,明确分工,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
六、防止偏向:
①不准打骂和使用肉刑。
②不准形成坦白运动,因为这很容易形成变象的逼供信,基本上应该是个别登记,个别谈话的方式,特别是对党特分子。
③不准假公济私和包庇放纵。
④防止单纯的追枪追物资的观点,因为这样很容易使敌人或坏分子钻空子或产生其他恶果,并且以后要纠正“谁扣了枪,谁应该使用”的观点,要上解一定的机关统一处理。
四、关于反无政府无纪律的问题
一、必须严格整饬纪律:
保卫部门中无政府无纪律的状态是很严重的,障碍着对政策的正确执行,今后必须克服,特别是县局。本处与分局以及区公安助理员当然同样要作检查。
(一)无政府无纪律的现象,在这次会议的检查中,主要表现在对上级政策指示不研究,不合乎自己思想的不传达、不执行,甚至抵抗;对下级不领导不检查、不具体帮助甚至拒绝对下级帮助,有的县局长在股长找他谈破案的问题时,竟说:“我会算吗”?这种官僚主义的领导,即是无政府无纪律的具体表现。目前各县机关工作有的虽然已初步建立了制度,但很大一部份县仍忙于事物,有事就干,无事就玩,有啥事干啥事,工作被动,对下边干部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熟视无脂,不加追究,不加处理。有些落后干部作了违犯纪律的事情,领导上不表示态度,甚至怕他们躺倒,不敢批评或处理,这本身也是无组织无纪律的状态。从今天起,违犯纪律的必须进行处理,回去后各县要作清理,怎样处理的,并要报来本处转报华北局及华北政府,重要的要通报全区教育大家。今后要按党章办事,按政策法令办事,干部犯纪律必须处理,这是为了保证组织的纯洁,提高和挽救干部。
(二)要建立正规的工作制度。今后要推动组织领导大家完成任务,不要光自己手忙脚乱。县局一定要建立局务会议,主要研究政策解决工作上的问题。要定期召开区公安助理员会议,或分别召集他们谈话。也可,要叫他们回报工作,或亲去检查帮助其研究与总结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机关内部要建立一定的工作制度,求得分工明确,各有专责。
二、请示报告制度的问题。
多年来,我们公安部门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方面有相当进步。九月会议后,大多数县都能向本处写报告,并且部份地县的报告有综合、有分析、有提高,而且很及时,对我们了解全区情况有很大帮助。另方面很有很多不够的地方,如有的同志认为写报告是负担,请示的问题,事务行政的问题多,重大的工作问题、政策问题少。有的是提出题目叫上级作文章,不提具体意见或提的很少。而且还存有写报告是推脱责任的思想,啥事都请示,在内容上并有片面草率的毛病。这说明我们同志对请示报告的意义认识不足。今后请示报告制度,必须认真执行,现在分局县局对执行这一制度,还须要认真检查,这次会上有的县强调没有秘书应配备,秘书是领导者的助手,少叫他管事务行政事情,多作搜集与研究材料的工作,写报告由局长亲自动手,各级公安局除专门问题要及时报告外,每月应有重点的找出重要问题,写综合报告,以三千字为限,写后要经局务会议研究,分局要克服依赖思想,认为县局直接将报告送到上级就行了,而不作综合报告,这样我们就很难看出分局领导的情况。今后县局应将报告送往分局,经分局研究后附加意见,表示态度再寄来本处,过去规定的份数仍照旧。
(来源于《公安史资料1991年第二辑冀鲁豫文件》P26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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