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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东中央局关于正确执行锄奸政策的指示(19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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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9 09: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华东中央局关于正确执行锄奸政策的指示
1947年4月7日

  一、个别地区在执行锄奸政策上,发生两种偏向。一是强调宽大,形成放任自流,对群众所痛恨较大之者未能及时镇压,二是片面强调镇压,用赤色恐怖对待白色恐怖,大杀大砍,不分主要次要和中间,不分罪恶之轻重,造成群众恐慌。这两种都是脱离群众陷自已于孤立。我们的锄奸政策,不是今天以宽大为主,明天则以镇压为主,而是分清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的宽大与适当的镇压,打击与孤立反动分子,争取动摇分子。
  二、去年十二月三十日指示中提到各地区关于处理权的问题,给县的批准权一项应取消,各地处理权应仍照华东局十二月十二日关于处理战犯、政治犯的决定,坚决执行。只有在武装暴动的紧急情况及在火线上叛变投敌与在边沿区情况来不及请示时,可先行处理后补报。一般的要经区党委批准,个别地区可酌情由地委批准(如:滨海、鲁中、鲁南有特殊情形地区),但重要案件仍需要经过区党委批准。
  三、中央对收复区惩罚奖励的指示,在具体执行当中应分对外和对内,对外应将省府所发布的战时奖惩条例,各地应广为印发张贴,在蒋占区与边沿区及作战区应广泛宣传。对内则应在党员中进行深入传达,反复教育,并要对蒋占区、边沿区的党员、干部按照功过大小,予以适当的升降和奖罚,以申纪律和鼓舞气节,坚持斗争。

  (原件存山东省档案馆)
  (来源于《公安史资料(第12辑)》p33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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