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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均县匪特暴动问题给陕南区党委的复示(194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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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9 10: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均县匪特暴动问题给陕南区党委的复示
中共中央中原局
1949年4月30日

  均县匪特暴动问题确很严重,除同意你们对匪特暴动的对策外,望注意以下各点:
  (一)在群众未发动、封建势力基本上还未打垮之前,同匪特的斗争是比较反复、比较长期的。对于已经暴乱的土匪会门,必须坚决镇压,反对右倾——涣散迟慢,同时也须防止简单的报复情绪——“左”倾蛮干,而应细心的争取群众,解决群众疾苦,从群众中孤立匪会反动分子,绝不要迫使群众怀疑我们,反对我们,造成我们自己孤立。
  (二)会门及其他封建迷信组织,本质上都是封建性的反动组织,但其下层基础为工农群众,这些组织一般为反动的封建势力所掌握,最易为匪特所利用。你们对各种会门由政府明令宣布为非法组织停止活动是对的,但在执行中,匪特与会门、会门中上层与下层、上层中积极反动与不积极反动的,皆应加以区别,不能简单的一律对待。在宣布解散这些组织时,应宣布群众无罪,首领中无特务及反动行为者无罪。而在惩办其中特务分子及反动领袖时,也要将其本人的犯法行为与这些团体区别开来,以免造成上层群众恐慌害怕,给坏分子以利用的机会,同时影响我孤立其上层、争取其群众以消灭敌人的策略。带宗教性的迷信团体,如现无反动事迹而暂无大害者,也可暂时不加干涉,但须进行侦察了解(限制其扩大活动、开大会),并注意在群众中加以揭破。
  (三)土匪会门中反动首领应坚决镇压,逃亡者通辑归案究办。但一般胁从分子应给予宽大,逃亡在外者号召其回家自新,较重要分子应于自新后加以管制。对匪首组织暴动中首要分子,如为地主恶霸者,其财产在群众同意的情形下可以没收其大部或一部,作为赔偿群众损失,或利用来进行生产度荒工作。一般土匪与胁从分子的财产,则不能滥没收。在追赃与赔偿群众损失时,应防止乱逼乱没收现象。在剿匪中所缴获的东西,如属群众者应发还群众,属于公家者,亦应斟酌情形,大部或一部发给贫苦的群众。
  (四)任务太重地区,如群众负担不起,即应适当减轻。扩军应停止。支前中注意政治动员教育,并严格实行有价包运制。春荒严重地区,立即大力转向生产度荒,注意调剂吃粮菜子,解决群众生活(这是釜底抽薪的办法),在工作上反对只顾自己需要不管群众困难,以及强迫命令作风,业已造成的缺陷,必须及时加以弥补,某些地方武装中,成分大部不纯、危险较大者,应停止使用进行整训。

  (来源于《公安史资料1990年第四辑》P19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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