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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关于不得破坏市有建筑的布告(194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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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9 13: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关于不得破坏市有建筑的布告
1946年4月29日

  查保护市有建筑物及已被破坏建筑物之墙壁以备随时可以修整重建,早经政府一在〔再〕布告,禁止在案,查近年来仍有不法之徒从事破坏,除通知各级政府及执法机关严禁外并希我市民加以协助,以后凡无政府许可而私自拉运自建筑物上拆下之砖石、铁筋、钢骨、门窗、暖气包、水管等建筑材料者,准由群众扭获报告区政府公安分局或就近执法机关,经查实该物确系拆自公有房屋即以该物为价格百分之十五作为奖励报告人,希我市民一体通知。
  此布。
  市 长 刘成栋
  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于《哈尔滨解放》p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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