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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一九四七年保卫工作的决定(194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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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9 14: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一九四七年保卫工作的决定
1947年2月17日

  一、彻底执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保卫工作路线。
  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党除奸保卫工作的既定路线,因此除奸保卫工作必须与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相结合。根据市委一九四七年发动群众,组织生产,清除坏人,改造政权,节衣缩食,支援前线的中心任务,除奸保卫工作必须与各种工作密切结合,群众工作及政权工作必须与除奸工作结合,各区委要负责领导保卫工作,组织指导群众起来并与保卫机关配合清除坏人,镇压反动份〔分〕子,保证街政权之改造建立与巩固,建立人民政权与人民武装,以公开的街政权,公民小组,自卫队进行户口统治,巡逻放哨盘查坏人,利用各种合法及使用各种可以使用的群众组织与力量,防止与镇压敌探奸细的一切破坏活动。
  二、健全组织,清洗坏人,建立下层除奸机构。
  必须从思想上深入认识到,伪警宪职员、流氓、地痞及阶级异己分子存在于公安机关是实行群众路线的障碍,是违反保卫工作的组织与政治原则的。必须按为人民服务坚决反对国民党的政治标准,彻底审查清洗公安局内部现有的旧伪人员以及新吸收人员中的坏人,以保持组织的纯洁性,并在街政权下的各种群众组织、社团、自卫队及党内的组织中建立秘密除奸网,以领导与进行普遍的除奸活动。
  三、警察行政与保卫工作密切结合。
  单纯警察行政观点与孤立的保卫工作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必须使行政管制与除奸保卫工作密切的结合起来。为此,应颁布各种法令,适当管理户口、摊贩、旅店、公共娱乐场所及交通工具,并且建立侦查工作。在群众已发动政权彻底改造的地区,以群众力量进行公民审查,并制发公民证。
  四、训练自卫队与建立公安武装。
  为了使群众自卫组织变成公开防奸有效力量,必须在公安总局及各分局治安科内设专人负责对自卫队的训练,并建立工作联系,经常检查自卫队的工作。
  公安机关掌握一定数量的可靠武装,是保证除奸保卫工作完成任务的必须条件,各区组织二十至三十的可靠公安队,作为该区的治安武装,行政领导及工作指挥由公安分局负责,政治教育由区委负责,公安局成立一百至三百的公安大队,担任警卫及看守监狱。
  五、健全党的生活,加强干部教育。
  公安局过去党的生活松懈,无正常的组织生活,存在着政治麻痹,阶级观点模糊,个别干部在思想及生活上腐化堕落的现象,应深入认识除奸保卫工作是阶级斗争最尖锐的方面之一,必须健全党的生活,加强干部的阶级教育,锻炼与巩固阶级立场,掌握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与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树立真正联系群众的艰苦朴素的作风,严格纠正贪污腐化及铺张浪费的现象。建立正常的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干部政治及业务水准,保证公安局成为阶级斗争最前线的坚强堡垒。
  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

  (来源于《哈尔滨解放》p1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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