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令为规定由各县县府统一印发商人通行证之办法希遵照由 1942年5月13日
各专员、县长、佐:
北岳区第二次高干会议关于商人通行证的问题,曾决议:“为发展边区商业,便利商人来往,保证边区内部贸易的自由;商人通行证,由各县县府统一印发……其式样由本会统一制定另令公布。”兹制定商人通行证式样随令附发,并规定具体办法于下:
一、各县县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填发保管该项通行证,为便利商人领取计、得责成各区区公所指定专人代为填发。
二、领取商人通行证,须取得妥实保人二名,凭保向所在县县政府或区公所请求发证。每领通行证一张,缴纳纸张印刷费一角。
三、商人通行证有效期间为三个月,期满后,得向所在县县政府或区公所换取新证。保人解脱责任或商人经商地区转移他县者,须另找妥保,重请发证。
四、持有商人通行证之商人,在北岳区境内通行无阻。其出境外者,须请求县政府另发护照(其式样与一般护照同,不另颁发样式)。
五、商人通行证应加意保存,倘有遗失,须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或遗失地点附近之公安机关声明作废,另领新证。
六、商人通行证只限原领证人使用,其有转借或伪造、涂改等情事者,依法论罪。
七、县区负责填发保管商人通行证之人员,须与贸易管理局卡及公安机关在工作上取得密切联系。以便商人领证及公安机关之检查。
八、商人通行证由各县县政府照所颁式样印制,其印刷费,暂由县预备费项下垫支,收费后归垫。
以上各节自六月份起施行,希即遵照办理,执行情形,应即随时报会为要。此令!
(选自《现行法令汇集》)
(来源于《晋察冀边区法律法规文件汇编》p35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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