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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局、华东军区关于处理敌伪流散军人的指示(194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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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7 17: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东局、华东军区关于处理敌伪流散军人的指示
1949年5月25日

  (甲)国民党遗留的散兵游勇、老弱伤兵及流亡政府、流亡学生,在各地收复之城市中为数甚多,对我城市治安妨碍殊大,故对上述人员应作主动的适当的处理。关于流亡政府和流亡学生的处理方针,华东局辰文电业已指示,并已将山东分局辰马电接受处理办法,发各地参考。兹对于敌伪流散军人的处理指示如下:
  (乙)目前我军前进迅速,全国广大地区将为我所有,对于国民党流散军人、伤兵不能一推了之,更不能单纯驱逐,而应采取负责的态度,并以极大热情去教育他们,使其有所感动,或成为良好公民,或为人民服务。在处理上凡我能力所及,应尽量予以便利。如不能办到的事,亦应向其说明道理,必须主动地给以安置,或有组织遣散回籍。免于流离失所变成游民偷资。以达到恢复社会秩序、巩固治安的目的。
  (丙)对散兵游勇的处理范围上,应明确对象,以国民党军人中之无户籍,或无职业者及现役军人与半年之内退役军人为原则;不要认为凡在国民党军做过事的,不论是否军人、退役多久、现在有无职业、或是否在市内有家等,均按散兵游勇处理,结果涉及面过宽,反使工作被动,增加处理困难。
  (丁)各地以市及分区为单位,组织专门的收容所,负责收容训练及处置事宜。
  (戊)对上述人员处理办法:
  一、凡合补兵条件者,送就近野战军兵团或军政治部训练机构,补充野战军,但不得补充地方军,亦不得浪费一人。
  二、凡军工、医务等技术人员,应争取改造为人民服务,对原有军用兵工医院机构不要打乱,一律交军区接管。
  三、凡敌伪遗留伤兵,仍予医治,医好后能当兵者补充野战军,残废者给资遣送回籍。如重伤残废不能行动者,应帮助其回籍或就地安插。
  四、凡家在本市有正当职业足以维持全家生活者,可介绍公安局登记,取得居住证。
  五、凡家在本市无处遣送者,交地方强迫就业。
  六、特务、宪兵送指定机关受训后处理。
  七、其余全部应强迫遣送回籍,家属必须同行。但本人自愿留居转业并能得到本地社会关系担保者,可准其登记留居。
  八、必要时可由政府组织劳动服务队,组织此类人员参加生产或建设。凡上述人员在收容所伙食按三类待遇,遣散路费按出差费发给,如家在蒋管区者,另增发大米20斤,上述经费向华东局、华东军区报销。
  (己)各地肃清散兵工作,必须党、政、军、民配合进行。应在分区及市军管会领导下,成立散兵处理委员会,分区司令部及警备司令部为主,配合公安局、地方机关、纠察队、驻军等,协同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之。
  (庚)各地对于遣送散兵,应事先相互联系,兹特指定各地应设立遣送联络站,地点如下:
  一、山东设徐州、济南二处,负责接受南京站的,并按籍分散转送华北、中原。
  二、苏南设镇江,负责转送扬州。
  三、苏北设扬州,接受镇江站的并负责按籍分散。
  四、皖北设蚌埠、滁县,负责接收南京站的并按籍分散。
  五、赣东北设上饶,负责接收杭州站的并按籍分散或转送。
  六、浙江设杭州、衢县两站,负责转送所应送之地。
  七、南京须设一总站,分转各地。
  以上各站应设在郊外适当地点,各地遣送前,必须先派专人与所送之站办理接交手续,并先报华东军区转知各地负责进行。
  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于《南京解放》P33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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