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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国民党时期义务警察及私人自卫枪支的处理办法(公行字第四号)(194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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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7 21: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国民党时期义务警察及私人自卫枪支的处理办法(公行字第四号)
1949年6月22日

  兹为迅速巩固革命秩序,消除蒋匪残余活动之空隙,对国民党时期义务警察驻卫警察(请愿警)枪枝及私人自卫枪枝公布处理办法如下:
  一、原伪警局之义警总队,名为协助地主治安,实为蒋匪帮统治人民之工具。本市解放后,人民政府公安局业已成立,所有员警均已照常服务。各区均有大批警备部队驻扎,市民觉悟不断提高,工人学生等群众组织逐渐形成,治安方面日趋巩固,因此义务警察及其各级组织,再无存在之必要。今即宣布解散。其人员各归原所,原该队官佐队员,所用枪枝弹药,无论公私统限于七月五日以前,携带原有伪发之照,按级缴送,各区公安分局,并对照枪卡交局保管,听候处理。
  二、驻卫警之公私枪枝及私人自卫枪枝,在对防匪防盗是起作用,故各工厂商店等处之驻卫警枪枝,或私人自卫枪枝,由原用枪人凭原伪发枪照,妥为保管使用,原领之伪枪照及其他证件,必须完整保存,以便凭查。如持枪人认为该枪无使用必要时,亦可送局对卡(卡片完好无损),由本局代为保管。
  三、凡属本市所有私人自卫武器,概由本局统一管理,其他机关部队未经本局许可,均不得擅自收缴。如认为有收缴之必要时,亦须事先呈请本局予以证件方可;否则用枪人有权拒缴,倘有不法分子,冒名强行勒缴时,当应报告该管分局,或警备部队逮捕解局法办。
  以上三项合亟布告周知,仰各遵照。
  此布
  局 长 李士英
  副局长 杨 帆

  (来源于《上海解放》p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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