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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皖边区公安总局警官训练班讲义:勤务要则(194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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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8 10: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苏皖边区公安总局警官训练班讲义:勤务要则
潼阳吴理亭编述
1946年5月29日

  绪言
  我国警察之创设,迄已四十余年之历史,经事实之证明,不但无任何成绩之表现,甚至流弊百出,为世诟病。穷流溯源,固不一端,以致引起人民之愤恨。编者因经此曲线之途,寥悉底蕴,现经真理之告诉,实因过去执警政之官僚,漫不注意群众纪律及内外部人事掌握,犹不能以身作则,故推进无方实为此中之主因也。
  而我民主政府,有鉴于斯,采取适应广大民族迫切之需要,欲推动警察之全部起,以期达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安宁止。现根据我党、政、军、民团结之计划,故我边府公安总局,首由警察之一切勤务着手,亦为警察执行职务时之基本准则,并使我警务同人,得有深切之了解,束鲜有济,盖以时代车轮风驰,社会情形,日趋复杂,警察原为深入社会之民众公仆,其所负任务,亦当随之繁重,必须出应勤务时,预有恪守之规范与一定之程序,庶获按部就班,从应曲当,既可发挥本身之效能,国家社会亦蒙其利乎!
  本编所述,即警察执行职务时一般遵守奉行之要则。编者深感处于科学昌明之今日,凡百事业,皆能蒸蒸日上,我民主政府警察负有维持社会安宁职责,倘关于上述要则,仍墨守成法,或依然漠视,长此因循,究将何以应付环境而完成使命?是则本讲义之编述,实含有充分重要性也。全编仅以有关紧要而切于实用者为限,陈义避免高深,讲解务要实际,总期见者一目了然,易于领会,而后出其所知,以从事实出发工作,获以随机应变,举一反三之心得,且为我民主政府之警察树立模范之基础,诚为编述者所私心祈望也!
  是序。
  第一章 警察之修养
  “修”以求其精美,“养”以期其充足,有充实之修养,始有建[健]全之人格。警察为人民导师,纳民轨物,必有建[健]全之人格,乃能得民众之信仰。过去之警察,昧于斯义,信誉堕落,社会诟病,而于职务之执行,亦随之而发生种种困难。故吾于未讲警察勤务之先,首述警察修养,以期他日服务社会,躬身实践,洗昔日警察之污点,一助我民主政府警察改造新社会之参考也,务希我警界同人共勉之。
  第一节 品 行
  第一款 律要严肃端正
  1、不得赌博冶游,酗酒滋事。
  2、不得调戏妇女,殴辱人民。
  3、不得依势欺人,强买强卖。
  4、不得藉端招,破坏公益。
  5、不得同事自相冲突。
  6、不得无故擅入民家铺户。
  7、不得贪贿索诈,假名敛钱。
  8、不得包庇娼赌烟犯及其他一切非法情事。
  9、不得侵吞私卖公物赃物。
  10、不得图一切之营私舞弊。
  11、慎言动,戒轻率,慎交际,不可受私议风说的谣惑,尤不可妄自毁誉他人。
  12、戒除一切嗜好,并不可与人为饮食会合。
  13、关于职务上不可受人赠予物品。
  14、对同事中亦不可滥为金钱物品之所谓打游击名称,尤不可对商民之借贷有损警誉。
  15、不得参与亲友诉讼事件,亦不可参与他人之借贷等等。
  第二款 待人要忠实和平
  1、对于法令之执行,不得阳奉阴违。
  2、对于直接首长依职权所发之命令,应绝对服从,如命令中有应斟酌之处,可对之陈述意见,不可抗言争论。
  3、不得有虚伪偏袒之报告。
  4、不得隐匿应即报告事件。
  5、当执行职务时,自己知有错误及过失,亦应报告首长,不可稍自回护,更不可栽诬人民等。
  6、接遇民众应恳切叮咛,不可有疾言厉色,亦不可有玩狎状态。
  7、以完全指导者自任,如有行人请求指示,应详细指导,苟为己所未知,应就近问诸他人而告之。
  8、对老幼妇女及身体残废者,尤应尽指导之责,并随时予以保护。
  9、如遇言语态度粗暴之人,不可被其激怒,应隐忍自重,先晓谕其失检,再促其反省。
  第三款 服务要勤慎耐劳,处事要敏捷果敢
  1、平时要坚忍耐苦,战时要沉着应付,不可轻言去职。
  2、不得遇事规避,亦不可托故请假。
  3、执行职务,应酌量事情轻、重、缓、急,施以宽严合度之手段,而为临时应变之处理,然不可以苛刻之干涉。
  4、遇有非常事变,当有从容镇静,不慌不忙,具挺身殉难之决心,不可畏蒽退避,有损警察威信。
  5、当执行职务时,在行使前,当使接受者明了法意,并劝告其留心守法。
  6、依据法令而予人民以制裁时,当冷静沉着,不可受人挑拨,陷于激怒,不可因其违背,强制威压,于群众聚集之处,更当慎重。
  7、重大事件,常能于细微中得其线索,不宜忽视。
  8、关于职务报告,既不可虚构,且不可润饰变更,凡风说流言,或他人目击之事,更须严为区别。
  9、职务上应保守之秘密,绝对不能泄漏。
  10、警察诸般事务,不问大小轻重,应详细记录,并搜索实在材料及整理,以备参考,切勿使其失散。
  11、虽在休息时间,如有紧急事件,应速为相当处理,以赴事机。
  12、虽在平时,应有紧急集合之准备,对本管区域内,应明了地形民情。
  第二节 容 装
  1、身穿制服,宜常洗,外出时衣襟领口不得撇开,亦不得缺少钮扣。
  2、不得歪戴制帽,服装有规定式样,不得擅自更改。
  3、服装内之衬衣、袖与领不得外露,衣裤袋内不得放置食品及非应用之物。
  4、身着制服,不得在途上杂谈、徘徊及吸食物品。
  5、手面宜常洗干净,理发指甲不宜留长,以重个人卫生。
  第二章 各种勤务配备
  警察勤务犹言警察职务也。一般工作人员,莫不有相当事务之担任,然均泛称之谓工作同志,惟吾警察独标“勤”字。其服务,谓之应“勤”,考核成绩谓之考“勤”,表彰其名誉之证书,谓之精“勤”,证明此盖因警察占内务行政之最要部份,且与其他行政,息息相关,事事纷繁,责任之重大,迥非他公务人员所可比拟,风雨晦明,不眠不休,非“勤”不足以称其职责,且亦无以示别于其他一切之事务,吾人明乎斯意,益当知所扬励矣。
  第一节 内勤部分
  内勤者,警察机关内部应办之事务而言,如文件之处理,及公物之保管等等多属之。
  第一款 关于文件之事项
  第一项 公文类别
  公文书概分为——令、训令、指令、呈、咨、公函、批、布告、任命状等九项。此外还有电、代电、条谕、签呈、报告五种。兹分述于左:
  1、令;是指挥的意思,出于上级机关的主动,凡政府公布法令、任免各级干部及上级指挥所属下级去办某一种事,都可用令。
  2、训令:“训”是教诲的意思,亦出自上级机关的主动,要教所属下级机关依他的教导去办某一件事,就用训令。
  3、指令:是指示的意思,凡下级机关有所呈请或呈报时,上级机关看他所呈述的内容是否适当?或者有错误?应用文书许可或指正,此种文书就是指令。
  4、布告:“布”是广播的意思,“告”是告诉的意思,布告便是政府为了某一种事实,向民众宣布或劝诫的文书。
  5、任命状:是政府及各机关任命各级干部的文书。
  6、呈:是自下而上进言的意思,下级机关对直辖上级机关,或人民对于各级机关召所陈述之时,要用呈文。
  7、咨:是谋询的意思,同等机关的接洽,便用咨文。
  8、公函:“函”是书套,因为书信总是用封套装的,所以书信便叫做“函”,公事用的书信,便叫做公函。
  9、批示:是各级机关对于人民有所呈请时,分别准驳,或因有所指挥时用的。
  10、电、代电,他的用途并无严格限制,以上各种公文书,如果事关紧急,都可用电或代电办理。
  11、条谕:是主管首长对内部所属人员有所告诫,或交办某一种公事时用的。
  12、签呈:是机关内各级干部对直接首长请示办法时用的。
  13、报告:是下级人员向上级首长有所陈报或申请时用的。公文的种类已如前述,至于他的程序,有“上行”、“平行”、“下行”三种,兹列表于下:

  第二项 公文收发
  公文须以卷宗为根据,卷宗以收发为渊源,是以公文收发一事,关系重大。本局收发文件,自有定则,各分区收发手续,虽稍有出入,而大体相同。兹将公文收发注意之点,分述如左:
  (一)收受
  1、普通文件到达时,由负责者拆书、录由、编号、登入收文簿,按组织系统呈递负责者核阅后拟定办法,分交各主办人负责办理之。
  2、凡文件署某某首长亲启者,应经送呈阅,不得拆启。
  3、凡文件附表册物品者,收到时,应查明登记。
  4、凡收受非上级关文件,于事实或权限有疑义者,随时报告首长核办。
  (二)发送
  1、外行文件,由主管人员缮写核对后,用印、摘由、登入发文簿,送达后索取收条以资证明,或由收文机关盖戳,证明于送达簿。
  2、凡发送文件,如系紧急事项,当盖用速件戳记,注明限某时送到,务要道限送达,毋得迟误。
  第三项 报告制作
  报告,是警察干部中应付日常公事时用的,他占警察公文书中重要的地位,至于他的格式怎样,警察机关原无严格的整订,兹将报告制作应注意之点分述于左:
  1、制作报告,须注意即题之范围,不可支离添砌。
  2、制作调查或陈述见闻报告,应损除个人成见,觅其真象。
  3、制作调查或陈述见闻报告,须辨明真正是非,并可采入一般舆论。
  4、报告之文词,务求简明确切,最好用楷书眷写。以上所述系警察机关内部勤务之一班。
  第二节 外 勤
  外勤者,警察机关外部之事务。如侦查、缉捕、弹压、调查、守望、巡逻、守卫、消防等均属之,除侦查等列入其他课程编述外,兹将最后之四种,晰述于后:
  第一款 守 望
  守望者,乃于一定区域范围内,设立固定岗哨之谓也,以司监视一切,而达警察之目的,其性质系固定的,与巡逻之流动不同。
  守望应遵守下列之法则:
  1、守望者,即站立岗哨,凡目力所及之事,俱宜注意,不得无故擅离其位置。
  2、守望时,可在指定地点梭巡,无故不得离开太远,但奉上级临时指示,或邻哨求援,或人民请求制止事件,或弹压非常事变,或追捕人犯时,不在此限,但事毕仍回原处,不得藉端远离偷闲。
  3、守望者如遇紧要事故须远离时,在情形可许,应托他守望或巡逻暂为代替照料。
  4、守望警于守望时限已到,而接替警未至之际,不得先自离开或休息。
  5、守望警宜端正容体,不得疲倚坐息,更不可湾[弯]腰曲臂。
  6、守望者不得买食零物,吸烟饮酒,看书阅报,歌唱舞蹈及两手插人衣裤袋内。
  7、守望时不准与旁人戏谑闲谈,即在邻近之守望,亦不准互相说笑。
  8、守望时如遇大风雨,若未带雨衣,或虽有亦不能抵抗时,得暂避附近房檐下,但不得侵入家宅,倘没有岗亭处所,亦不准托词他避。
  9、守望者,站立岗位,应在道路适中之地,以便指挥车马行人,若道路狭窄处所,遇车马到时,可暂让一侧,以便通过,惟不得倚墙靠壁。
  10、守望时,遇有违警情形,如情节较轻者,总以立时调解制止为是,如实在不近情理,非带局、所核办不可者,亦不得怒骂违警人,或擅用警械殴人。
  11、守望时,如遇天灾事变,或人民请求援救事件,应立时趋救。
  12、守望时,不得碍及行人及商店营业,或无故擅入人家。
  13、守望者,不得将枪械随便舞弄。
  14、守望者,于夜间尤宜振作精神。
  15、守望者,须将在执职时所办之事,应随时记载,以便回报上级考核,若遇要紧事件发生时,当以电话或用迅速之报告为善。
  第二款 巡 逻
  巡逻者,乃于一定区域路线之内巡行,以司考查,而达警察之目的,其性质系活动的,本于活动之宗旨而善用之,以与守望相辅而行,表彰其作之用,巡逻应遵守下列之法则:
  1、巡逻时,如无事故,不得出路线以外,且不得低首疾行,并不准于一定路线内减少巡行。
  2、巡逻时,于偏僻街巷,尤宜特别注意。
  3、巡逻时,昼间宜傍车马道,夜间宜傍第宅铺舍巡行。
  4、巡逻时,不准无故窥视人家庭院,或停步观览商店陈列物品,但有特别情形者,不在此限。
  5、巡逻时,不准擅入人民家宅,但本首长命令或非侵人不能达到救护、制止、逮捕之目的者,不在此限。
  6、巡逻时,见有门户未关无人司守者,可告之其主人关闭,以免被不肖之窃。倘有物品遗忘门外者,亦应告知收进。
  7、巡逻时,遇有事故应随时记载,若系紧急事件,应迅速报告首长。
  第三款 守 卫
  守卫者,武装在机关或其他重要处所之门首或四周,保护该处之安全者。严格言之实系守望之一种,故其性质与守望略同。
  应遵守下列之法则:
  1、守卫者,须时时注意于四周之情况。
  2、守卫者,不可无故同在近傍之门内外人闲谈。
  3、守卫者,不可歇坐或靠璧[壁]。
  4、除公共处所外,遇有非本机关人员进来者,应和平查问来意,指引至传达处所。
  5、如在机关服务,遇该机关首长出入时,应行相当敬礼。
  6、门前如有闲杂人等,不可任意群集。
  7、门前如有车马,应令其停靠一侧,勿塞道路。
  8、倘遇有附近火警,或警急事变,应迅即报告该处首长或主管人,听候处置,一方更须留心情况,尽其职责。
  第四款 消防——救火事宜
  消防者,即对于灾害加以消灭与防止之意也,灾害如水、火、风、地震、海啸等均是。地震、海啸、风灾等,在吾国实未多见,而水灾之预防救护,亦有专设机关负其责任,警察惟任协助义务,独火灾之消防,迄今犹视为警察事务之一部,本篇为求实用起见,故仅述关于火灾之消防勤务。
  火灾之预防方法,其重要者不外道路桥梁之修筑,水的来源之设备,建筑物、引火物、爆裂物等之取缔,救火机器之装置等数端,其属于积极方面者,恒属于市政之范围,其属于消极方面者,因为警察之职责,已散见于警察法令,毋庸赘述,兹惟述火灾发生后之警察勤务,即所谓救火事宜是也。
  救火事宜,分防卫、扑救、监护三种,防卫者,禁止行人侵入之谓;扑救者,用机器扑灭火灾或拆断火线之谓;监护者,保护被难人及其搬运财物之谓,述其要项如左:
  第一项 防卫之布置
  1、火警发生时,立时于距离火场三四十丈以外之地,设防火线——警戒线,由长警守之,除左列人员外,不许进入。
  (一)线内有房屋居住者。
  (二)线内有房屋居住者之亲友,前来救援者。
  (三)奉职于线内之机关者。
  (四)于线内之学校、商店等有职业者。
  (五)警务人员、地方机关及消防队、救火会等。
  (六)认为能于救火出力者。
  2、机关、局所、公共处所、学校、银行、使馆、教堂、外国人居住之所,应特别备置长警,围守各门。
  第二项 扑火之实施
  1、火初起时,由先察觉之长警,先应电知消防队或救火会,后再报本管首长,如有电灯时,并须通知发电厂。
  2、火初起时,附近守望警应先认定消防队及其他救护者必行经之路,尽力拦阻行人,使勿壅塞。
  3、长警于消防队等尚未到火场时,应便宜指挥,从事于救火事宜。
  4、警察人员应竭力保护消防队及救火会人员,使便利运用救火器具。
  5、火场上防御,应先注意风顺方向,以免延烧益烈。
  6、已被烧毁有倾倒危险之墙壁,应通知来往者注意。倘情形可许,得奉首长命令拆除之。
  7、从事扑救,欲拆断火邻家屋时,须得首长命令。
  8、从事扑救,不可将水放射火焰上,须直射其燃烧物体。
  9、从事扑救,倘遇房屋内部正燃而尚未透顶时,必须将水直注其内部。
  10、倘进入家屋救火,烟满屋内,方向莫辨,恐有瓦梁坠落之虞时,□屋之旁。
  第三项 监护之注意
  1、火场上有(?)无匪徒抢劫,小窃掏摸。
  2、小儿之迷火失路者。
  3、老幼妇女,因火奔避,及火已当门不能奔出者。
  4、附近居民,家无男丁者。
  5、官署之文书册籍搬至户外者。
  6、被难人搬出财物安置之处所,尚在火场贴近无人看守者。
  7、倘有火已近身,尚在高处不逃出者。
  8、火患近身,尚在搬运财物者,应速令远避。
  9、被难人搬集之财物,须协助之,毋使妨碍交通。
  救火事宜。除上述三种外,原在该处之岗警于火起时在通知各处扑救后,即须查拘起火者,并须调查起火原因。
  以上各述属警察外勤之一般。
  第三章 勤务中临时发生之勤务
  第一节 救 护
  警察之目的为保持公共安宁,妨害安宁之甚者为公共危害,故无论在执行何项勤务之中,如遇人民有被危害时,必须尽力救护之。例如:在调查户口或其他调查勤务中,见有人被殴或闻某家去有匪徒,则将调查即须中止,前往救护,即在守望巡逻中亦然。且纵能达到救护之目的,倘使当事者受惊不安,在警察本身言,已觉事先预防不周,有亏厥职,尚有何颜迟疑而不迅赴事机乎,故警察勤务确系分类执行,而遇有防其目的之事项发生时,即须制止。而无所分别藉口专指现职以卸其责也。然救护时如凶犯持强,畏啉无效,非用警械不能救护时,则用警械为必要之手段也。但须明了警械使用法,并注意其部位以达到救护之目的为止。
  第二节 逮 捕
  欲救护人民免除危害,必须将危害者逮捕,然逮捕之时,轻微犯罪一见警察尚可就范,若所犯重大,手持凶器,常有反抗者,苟畏啉无效,非用警械别无逮捕之术时,则警械为必要之手段也。但须明了警械,并注意其部位以达到逮捕之目的为限。
  第三节 追 堵
  匪徒危害人民事竣或见警察多即逃走,而停留抵抗者甚少,故须分理追击,择要各处堵截,然当追击或堵截,遇见匪徒非射击不能追捕或堵擒时,则击捕为必要之手段也。但须注意“勿波及良民”,并注意其部位以达到追堵之目的为限,所以欲生擒者,不惟顾及其所犯之罪,未必至死刑,而尚须证明其案内之详情乎。
  第四节 搜 索
  危害人民安宁之事,常在警察耳目不及之处发生,每致警察闻悉,则匪徒业已潜逃,但为时不久,逃去必不甚远,故须普遍通知,竭力分途搜索,张设警察网罗,使其无所脱逃。而警察对犯罪者所以必须如是者,其直接故为被害者,而间接实为危害警察之自身.且害群之马一日不除,则他日必有被害者,即警察自身亦不得安遑求公安乎。
  第四章 应勤常识
  勤务之种类,不仅守望与巡逻两种,但应勤二字通常多指守望与巡逻而言。关于守望与巡逻时应守之法则,已述于前,兹之所谓应勤常识者,乃列举一般习见之具体事实,指示警察活动之准绳,盖其意无非欲使初涉警界者,明了实际情况而免遇事彷徨之虞,然社会错杂、人事幻变,挂一漏万自所不免,是仍有赖于诸君之举一反三,善自体会也。
  第一节 地 理
  警之于先,察之于后,警察之任务,贵有充分之准备,处平时如非常,视无事若有事,则事变虽突然纷乘,而因应自能悉当,故对于下列各事项,宜自留心。
  1、街名、里名、巷名、衡名。
  2、某街与某巷相通,某里不通,某巷多岐。
  3、某处人烟稠密。
  4、某处荒僻无人。
  5、某处有井,有无栏栅掩盖,夜间有无照料之人。
  6、某处有沟,是明是暗。
  7、某处有桥,是否坚固。
  8、某处有妓馆、饭馆、茶楼、酒店。
  9、某处有客寓,是何字号。
  10、某处有机关,管理何事。
  11、本管首长及各级首长姓名。
  12、某处有会馆、祠堂、公所、学校、教堂或外国人居住。
  13、某处有当店、金店、富商、官宅、并须知其字号、姓名。
  第二节 观 察
  行政警察,预防危害于未发;司法警察,制止危害于既发,此人所共知。然欲尽维持公安之能事,尤贵乎充分发挥行政警察之效能,未雨绸缪,弭患无形,以敏捷之手腕,为适宜之处置,所谓大事化小事,小事化无事是也。故对下列各事项,宜加注意,或监视其行动,或盘诘其原因,依其情节酌量办理之。
  1、掩面跣足疾驰,或非雨雪天气而遮盖油布于车之四周,或深夜驱车疾行,形迹可疑者。
  2、妇女披发跣足号哭疾行,或有觅死状态及非常情形者。
  3、携带物品堕落或车马载运,物将坠落而不自知觉者。
  4、房屋、墙垣、楼木等有崩倒之虞者。
  5、堆积物之坠落足酿成危险者。
  6、深夜非有事故而三五结队游行者。
  7、在墙壁上书写文字,粘贴纸类者。
  8、所携带、所搬运类于盗窃物品者。
  9、窃窥人之门户或潜伏暗处者。
  10、挟持物件在不应出入之地而出入者。
  11、夜间居户未关门者。
  12、站立道路或居户门口,目光不定者。
  13、烟火猝起,气味异常,有起火之虞者。
  14、男女秘密私语,形同拐骗者。
  15、地方之凶恶无赖,遇事生风者。
  16、酗酒滥嫖者。
  17、素无正业,游手好闲者。
  18、在人家屋内狂呼,非类寻常事件者。
  19、结队游行,或分发传单者。
  20、士兵、工人、学生或痞类聚集一群者。
  21、出入于偏僻处所者。
  22、扫帚、柴火等物,可以充窃盗援攀引火之用,置于门外者。
  23、土沟高深、街石缺陷,有失足之虞者。
  24、破庙空屋若有人望风者。
  25、桥梁之未立灯标者。
  第三节 禁止事项
  警察因以摘发奸恶排除公害为目的,然非即以检举多数犯罪为尽职,盖不论行为者有无恶意,与社会有否影响,苟背法律,必予检举,则其结果,于人类之惩劝无益,与警察之目的相反,故近世各国,关于此点,莫不有采用便宜主义之倾向。至违警行为,多系细微末节,偶然误犯,事所常有,若必绳之以法,易于引起反感,况警察居导师之地位,对于人民本有劝导之义务乎?故对于下列各事项,应先予禁止,禁止不听,再予依法惩办可也。
  1、市里稠密之处,堆积易于燃烧之物者。
  2、在道路上,任意焚烧各种物件或玩弄火器者。
  3、人烟繁盛地方,玩弄凶器者。
  4、未经准许,堆积物品侵占道路者。
  5、窑货、木器等物,堆砌沿街,及小贩摊担有碍交通者。
  6、当街独自詈骂者。
  7、车夫脚工讹索多钱者。
  8、行凶挑拨有累良民者。
  9、游从恶道恃强讹索者。
  10、痞徒缠拢,或乞丐恶讨妨碍营业者。
  11、身有恶疾,当街讨钱者。
  12、强买勒赊者。
  13、贩卖腐败食物或自死肉类及未熟果实者。
  14、当街停放粪桶及粪桶无盖者。(拟定时间列入卫生规则内)
  15、车运各种笨重物件,阻碍行人者。
  16、重载大车,急行过桥时,将发生危险者。
  17、遇有聚众持械,势将斗殴,情节尚轻者。
  18、当街驰马或抛物,有伤人之危险者。
  19、车马行走不分左右,转湾[弯]急速者。
  20、在道路上,或店铺门口,簸扬米谷及灰尘者。
  21、在道路上作猥亵之行为者。
  22、抛弃已死牲畜或渣滓秽物于道路之初犯,或情节尚轻者。
  23、深夜扰攘,防人安眠者。
  24、深夜无故歌舞,或鸣锣击鼓者。
  25、酗酒滋事,沿街肆横者。
  26、赤身露体,沿街坐谈,或唱曲舞蹈者。
  27、引诱嫖赌者。
  28、稚子幼女越过马路,或攀高临深,疾驰河边有危险之虞者。
  29、欲当街便溺,或在小便之处任意大便者。
  30、毁损建筑物,及挖掘街道砖石,情节尚轻者。
  第四节 报告事项
  警察处理事务,原以敏捷为贵,凡在区域内发生事故.应以迅速解决为原则。但情节较重大复杂,为一己能力所不能处置者,苟必免[勉]强为之,反易债事。故对于下列各事项,应一面制止或监视其行动,一面迅速报告首长候其指示。
  1、秘密结社集会事项。
  2、盗劫、火警及其他紧要者。
  3、房屋墙垣势将倾倒,有倒塌之虞者。
  4、店铺柜橱栏杆,装置街道以外,碍及交通者。
  5、尸棺抛弃道路或空地者。
  6、路毙死尸无人收管者。
  7、窝藏匪类者。
  8、暗设机关,图谋不轨者。
  9、私藏军火,及违警物品者。
  10、行迹秘密之人,往来区内者。
  11、贩卖毒品,或开设烟灯者。
  12、拐卖人口者,秘密卖淫者。
  13、抽头聚赌者,招撞骗者。
  第五节 保护事项
  保护人民,维持治安,乃警察应尽之天职,无论何地何时,均须贯注全神,不使有一不幸之事发生于其所管辖区域以内,故不仅于天灾事变时,负有保护人民生命之责,故对于下列各事项,应免尽厥职,万勿以为平常,而稍涉疏忽焉。
  1、外国使臣,或本管高级首长,及他处重要首长来本区域者。
  2、妇女乱发疾走,或欲投水自缢情形可疑者。
  3、跣足疾走,状如疯癫者。
  4、抛弃儿女,无人收养者。
  5、小孩乡愚,迷失道路者。
  6、忽然负伤,不能自立者。
  7、猝然暴病,不能行走者。
  8、东偏西倒,状类酒醉者。
  9、遇有军队及学生排队游行者,须指挥行人车马让避。
  10、遇有疯犬出没时,须随时留心,对于疯犬可即捕杀之。
  第五章 勤务配置
  勤务设置之方法有二:一为“集合制”,一为“散在制”。我国最初警察制度,将警察分隶于各区署,即为“集合制”;“嗣于区署以下,设分驻所,分驻所以下,设派出所”,即为“散在制”。
  “散在制”之利,在见闻较广,处事敏捷,保护周至,且便于视察一切,防患未然。然每派出所,须设置长警十名或八名,用人较多,每有不敷分配之感,且各地警额多寡不同,人数过少,力量薄弱,遇事不能镇压,又为散在制之弊。大概普通警察勤务,地方繁盛之区及地方平靖之时,宜用散在制;若为武装警察勤务,地方空旷之处,及地方有事时变,宜用集合制。二者相辅而行,各有作用,不能偏废。现我解放区各分区,已设有公安局,以下各县有县公安局,以下设有警察队、派出所等,以执行其职务,即采用散在制,亦因地制宜之意,其配置最为适当。兹将勤务之时间与班次应如何分配,及非常召集所应注意之事项,并述于次:
  警察服务之班次与时间之分配,各处均有不同,然通常支配班次,即所谓站三歇六,站岗三小时,休息六小时,亦曰三班制;又有站三歇九,站岗三小时,休息九小时,亦曰四班制。惟此制宜于严寒盛暑,或长警名额较多者,方可适用,至时间支配,大概每日以八小时为常例,但于必要时,得酌量变通施行,至于每日望巡逻备差值班,均轮流更换,以资调剂,此种时间支配,或用三六九,或用二五八,或用一四七,要皆视现状而定,惟是值勤时间,如规定过长,则警察精神疲困,势必贻误事机;规定过短,则又多须警额,虚糜经费。故关于班次及时间之分配,应就警察之精神及经费之多寡,而为适当之规定,兹姑列一表如次:

  无论三班制或四班制所应注意者,即虽在休息时,除有章则所规定或首长特许外,亦不可擅离局所以备非常事变。
  第三节 非常召集
  盖社会事态变化无穷,危害之来不限时地,□有敏活之精神,□克尽其职责,故警察平时宜演习非常召集,以备临时救急之用,其应行注意之事如左:
  1、非常召集,多在救火、弹压、救护警戒时用之。
  2、长警闻非常召集号音,应即迅赴集合地听候上级指挥。
  3、长警闻非常召集号音,须先整理应携带之必要物件。
  4、应非常召集时,须心神镇定,不可张皇失措,狂叫乱窜,但举动须迅速。
  5、夜间应非常召集时,更须保持肃静。
  6、为备应夜间非常召集,应将衣帽警械等物平时安置一定处所。
  7、非常召集距出发时间至迟不得过十分钟。
  第六章 警察勤务之稽核
  警察勤务,固在配置之完善,然无适当之稽核,则勤务废弛,仍恐不免,故各级公安局均须设有负责督察稽核若干人,专任稽核勤务之责,此稽核—事,在警察勤务方面实为重要关键,而负有督促与纠察之任务,况长警赏罚,亦均须明定规章,不有稽核,其何以资惩奖,是以勤务之稽核实为考核服务警员之勤惰,而促进服务之勤勉者也。其稽核之要点如左:
  第一节 注意之点
  第一款 通常注意之点
  1、各区施行警务之方法及其管辖地面之情形。
  2、各区管理事务之配置,及处视之疏密与特别注意之事项。
  3、监督巡逻守望之方法。
  4、警干之容貌、礼式、服装,及其执行职务之适否,并接遇人民之情形。
  5、长警巡逻守望之情形。
  6、非常召集之准备,并实行之情形。
  7、对于长警检查召集,并训授之情形。
  8、拘留人并押送者之待遇,及刑事被告人之搜查、逮捕、询问、传递、护送之情形。
  9、处分违警及违犯各种规则者之情形。
  10、各种法律规则施行之得失利弊,及人民习惯与其举动之倾向。
  11、调查户口之详略,及管理监视人之方法。
  12、各局所之清洁扫除方法。
  13、消防器具之准备及使用。
  14、关于集会之管理。
  15、管理交通之情形。
  16、关于卫生各种之管理,及传染病防止之方法。
  17、文书簿册之整理及统计记录。
  18、服装物品之分给,及取藏管理之方法。
  19、关于卫生风俗及公安等营业之管理(如旅店、市场、饭馆旧货铺,当铺及危险物品买卖等)。
  20、临时上级所指示之事项。
  第二款 夜间注意之点
  1、巡逻守望有无空误。
  2、各该地面有无盗贼综影及形迹可疑之事。
  第三款 特别注意之点
  1、巡逻减少之时。
  2、大风或大雨雪之时。
  3、后夜或黎明之时。
  4、人迹罕到之地。
  5、人众杂邃之地。
  6、小户杂居之地。
  第二节 应勤时应备之物品及其使用
  应勤时应备之物品,以简单必要者为限,可分为通常置备与随身携带二种,兹分述于后:
  第一款 通常置备者
  1、本管区域地图,凡本管地面及岗位巡逻路线均属之。
  2、本管区域户口簿,凡本管境内户口,分别商户、民户,每街一本,俾便查考。遇有变更,如出生、死亡、迁徙、婚嫁等事,随时查明,签注更正,以昭翔实。
  3、勤务登记簿,凡普通勤务及特别勤务以及因故缺勤,均各须登记之。
  4、命令登记簿,凡上级机关之命令或传知,随时登录,以便查考。
  5、报告簿,凡有报告及请示事项,用簿填报,此项簿式,类多两联,同时呈送,经上级批示后截存一联,存根发还,如事务较多,可用循环两本,以便轮流应用,免致积压。
  6、治安登记簿,凡本日何处开会或结社,有无呈报,应否限制,及查验危险物品,如火药枪械等,是否放行,若何处分。
  7、救护登记簿,凡救护自杀者、疯人、发狂者、饮酒沉醉者,以及弃儿迷儿者,暨其他变故死伤者,登记其姓名、住址、家属或监护人,并处置方法。
  8、风俗登记簿,凡本管境内戏院、游艺场及卖唱卖艺、佣工介绍所等一切状况,有无妨碍风化等事,均分别记之。
  9、刑事登记簿,凡强盗案、窃盗案及绑票杀人等各案由,分别详填之。
  10、消防登记簿,凡火灾、水灾以及损失范围、损失数目,并失慎原因,均分载之。
  11、遗失物登记簿,凡捡得遗失物品,其品名、数量、形状,详细登记,以备认领。
  12、卫生登记簿,凡本管境内发生传染病,以及医院、医生、产婆,贩卖饮料之商摊等均应登记之,以便呈报上级或取缔监督。
  13、现行法规,凡各种警察法令或单行规程,汇订一份,以资遵守。
  14、勤务时间表。
  15、月份牌。
  16、挂钟。
  17、电话。
  18、笔砚及印色纸张。
  第二款 随身携带者
  1、铅笔及日记簿。
  2、守望备查表。
  3、警笛。
  4、捕绳。
  第七章 派出所勤务
  第一节 值
  警察派出所,既为执行勤务暨人民向警察接洽上之便利而设,则在室内(或有时在室门首)自须有值勤者而警备之。例如:接收电话之记载;应付人民之询答;排解人民之纷争、勤务之日志;各种调查暨凡应行报告事之整理,无不须于轮任值者时行之。故警察派出所者躯壳也,而值勤长警即灵魂也。
  第二节 守
  一派出所之管段内,不能无较冲要之地点,在该地点有发生危害之虞时,故须有警士至该地点监守以预防之,例如于某时间在某地点须往守之,以防窃盗或维持交通秩序是也。“守”之动作须活泼,目光四射,而能兼顾,但不可有轻佻之行或暴戾之气。
  第三节 巡
  以少数之长警,欲保持一派出所管内之完全安宁,故须普遍巡视以预防之,但普遍之巡逻限于时地有不能时,故须选择时地而行之。例如昼间沿车马行人众多暨市人人聚集之处以维秩序,而防纷争,夜间沿背街僻静及第宅铺舍之处巡行,以防盗窃之类是也,巡行之动作,有时急行,以欲速达重要之地点也;有时徐行,以徘徊其处有所伺也。每出街口皆须静心凝神,有时先探头以察变也;有时急遽跃出以使人之不易防也——要在随时地之情况而善用而已。
  第四节 调查户口
  凡危害公共安宁之事,除天然灾害外均系人为者,警察如不将管界内居民之良莠调查清楚,不惟于危害未发生时无所预防,即危害以发生后,亦难侦悉铲除。且户口之清楚,关系国家庶政之进行,故调查户口,为警察勤务中最重要之勤务,且人为活动者,日日移动,警察欲知其详确,必须日日调查,但调查须在昼行之,“且举动须文雅,勿使人民感觉不安”。(调查方法另有户口调查法专编论述)
  第五节 其他勤务
  警察为内务行政之一部分,并于其他行政有切要之关系,故奉令调查暨传告之事项,自所常有然办理时,须详明迅速。又集会结社,关系社会公安甚巨,而人民为谋公益事业之进行,而集会结社之事项事所恒有,然如事属平常,而非有重大□常,亦有时警察机关不径派干警负前往而令派出所监视者。
  以上所编述仅于教材之适用仅作参考之借镜闻。右呈上级,加以删改错字及不适用之处。

  (来源于《苏皖边区政府档案史料选编》p465-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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