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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连专员公署关于管理金银市场的通知(19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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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9 16: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海连专员公署关于管理金银市场的通知
1949年6月1日

  一、由政府宣布(口头宣布)黄金银元不准私人自由买卖,对银楼业之所存黄金银元委托北海银行进行登记并指定其营业范围。取缔金银经纪人,现有之金银由存户到银行按牌价兑换或登记,准由自愿保存者自行保管。但使用时如要出口者须到进出口贸易公司办理出口手续,内地携带须到银行领携带证。
  二、银楼营业规则
  (一)禁止黄金条、块及金元宝之贸易或铸造,经银行委托者例外。
  (二)制造首饰和买卖首饰及制造钮扣证章牌照等。
  (三)兑出及制造金首饰每件不得超过市斤一两。
  (四)收兑金首饰其收进价与兑出价都不能超过银行牌价,再兑出之首饰可加工资营业费(公会议定银行审核)。
  (五)需用之黄金原料须向银行申请,依照牌价由银行配售之。
  (六)凡收兑改造及接收顾客委托将原金改制之金首饰均应登记备查。
  (七)每日销售金银首饰之数,应留存根备查。
  (八)违犯处分之条例:
  (1)没收其买卖金银或首饰。
  (2)处以所营业金额5倍以上罚金。
  (3)吊销其营业证,勒令停业。
  三、银行挂牌买卖黄金.
  (一)参照友邻区牌价及本市场之价格作适当掌握。
  (二)出卖黄金之对象向解放区走者可直接到银行购买,向敌区走者可到进出口贸易公司登记许可再到银行购买,同样由银行发携带证。
  四、检查:由公安局及各有关机关进行重点的缉私工作。
  五、对私自买卖黄金银元之处理:(一)所查获之金银犯统一交市府税务股处理,(二)对初犯情节轻者按银行牌价兑换金银外,并给予教育,对情节较重、屡犯不改者除没收其金银外,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凡查获或因告发查获者依下列规定予以提成奖励,按罚款数额或没收额提奖5-50%
  专员 张云谢

  来源:《城市的接管与社会改造(江苏卷·苏南·苏北分册)》p263-p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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