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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大公:上海市警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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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19: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陆大公(1911-1992)


    原名仲淹,江苏吴县人。1930年投考公共租界工部局巡捕训练班,受训9个月,在静安寺捕房实习3个月,调到中央捕房当华籍副捕头,管理行政事务。后又充当老闸捕房华籍副捕头4年。再调普陀路捕房任华籍捕头。复调静安寺捕房任捕头。1942年,充当工部局警务处处员、警备科科长。1943年8月,任伪上海特别市警察局防空科副科长、榆林分局副局长、市警察局警备科科长。1945年9月,任国民党上海市警察局督察处督察长、警备科科长、专员。1948年8月,任市警察局消费合作社经理。1949年5月24日任上海市警察局副局长、代理局长。1949年4月,上海临近解放时,陆大公接受中共上海地下组织规劝,同意反正。1949年5月25日,陆大公向上海各警察分局发出“时局已变,各安职守,维持秩序,听候命令”的命令,并下令各警察分局扯白旗向解放军投降。上海解放后,任市公安局和交通处顾问。1952年7月,因贪污罪(1.25亿旧币)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63年8月,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反革命”罪判处陆大公有期徒刑6年。1979年8月,安置在上海市政协秘书处工作,任办公厅专员。1980年10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1963年8月判决书,按起义人员对待。1980年参加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任第七届民革上海市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民革上海市委员会顾问,民革上海市委员会第四联合支部主任委员。1992年10月22日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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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27 20: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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