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慕曾(1903-1951) 浙江新登人。浙江省公立政法专科学校毕业。 1926年起历任浙江省寿昌县政府管狱员、浙江内河水上警察局科员、浙江嵊州警察所所长、德清县公安局局长、杭州市公安局署员、南京首都警察厅司法科科员、江西省牯岭管理局公安科科长、西安公安局东街分局分局长及陕西临潼县、沔县、宁强县县长。 1946年辞职回乡经商。 1949年4月25日-5月28日任提篮桥监狱代理典狱长。 1950年被上海市人民法院留用,担任公设辩护人。 1951年7月以反革命罪被上海市军管会军法处判处死刑。 1985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市军管会1951年的判决,对其平反,作起义投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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