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养山(1906-1991)
上虞人。1906年10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上虞县。1919年6月,因家境贫寒到汉口当店员。1924年10月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任团武汉地委代理书记、团中央发行干事。1925年1月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任中共上海法南区委宣传部长、中共江苏省委发行科科长。1925年夏,参与组织上海的“五卅”运动。1926年春参与领导了上海闸北区印刷工人的罢工斗争。1931年6月至1940年6月,先后在上海、天津、重庆、成都、西安等地开展情报和统战工作。1940年6月调回到延安,先后任中央社会部地方工作部主任、情报训练班主任,中央党校支部书记、干部科长。参加了党的“七大”。1945年初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任中共晋绥分局调查局局长、晋绥边区公安总局副局长、局长、中共西北局委员、社会部部长、陕甘宁边区公安厅厅长、西安市公安局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共上海市委委员、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兼检察署检察长。1952年6月至1958年底,历任华北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华北公安局局长、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1958年,受到错误的批判和处分,1978年后平反。1966年2月至1978年7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副主席、革委会副主任、自治区党委常委,主持文教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顾问和咨询委员会委员。先后当选为中共第七届、第八届代表大会代表及第四届、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五届全国政协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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