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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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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0 20: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报》:首都公安局管辖问题解决
  内政部前次拟定之公安局编制大纲,第一条:首都、各省会、各特别市、各市、各县应设公安局,其管辖区域,与首都、各该省会、各特别市、各市、各县之区域同;第二条:首都公安局直隶于内政部,其组织另定之,在首都公安局未设置前,首都公安事项由南京特别市依特别市组织法第十条之规定,设置公安局处理之,但该公安局仍须兼受内政部之监督指挥。(按此条文系法制局根据内政部草案而修正者),京市府恐此种办法实现,有碍市政进行,同时影响中央与地方之行政系统,爰特呈请国府,撤销原案,经国府决议,交内政部法制局会同市政府先行审查,呈复核夺。上述三机关奉令后,即于前日召集联席审查会议,内政部长薛笃弼、法制局长王世杰、市长刘纪文(科长洪兰友代表)均到,对于管辖问题,讨论颇久,薛部长声明,本人不坚持主张,洪代表亦声明公安局兼受内政部监督,已由国府于五月间明令公布,第为行政系统计,仍应由市政府管辖为是。最后结果,将公安局编制大纲加「各级」两字,第一第五第八各条之首都两字取销,第二条改为「首都市因公安事项,在国民政府未依特别市组织法第五条之规定,另以命令定其管辖前,由南京特别市府公安局处之,但该公安局仍兼受内政部之直接指挥」,以下仍旧,将来即以此次修改之草案呈请国府鉴核,至首都公安局之管辖问题,乃告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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