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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在华警权之争——以1928年厦门日警越界擅捕韩人事件为中心_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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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在华警权之争
  ——以1928年厦门日警越界擅捕韩人事件为中心
  潘健;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日本明治维新之后,就把中国作为其对外扩张的对象。甲午战争中国的战败,更使日本加快了拓展在华各项特权的步伐。作为后起的帝国主义国家,日本在中国的侵略步伐大大超越了英、美等其他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其中设立警察机构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欧美国家虽根据各个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设立领事馆,享受领事裁判权,但只有日本在其领事馆内设有警察机构,并不断扩张警察权限,[1]甚至在中国非开放地区配备警察。即使在不平等条约体系下,这些举动也没有法理依据。为此中国政府与日本进行了多次交涉,但最终总以中国政府的妥协与让步告终。1928年在中国厦门发生的反对日本警察在租界外擅自逮捕韩国人李箕焕等四人之案,却是中国国民抗争取得初步胜利的一个例外。目前学界对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研究成果较多,而对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日本在华警察机构的研究却较少关注。遂本文不揣浅陋,以1928年厦门民众反抗日本领事馆警察越界逮捕韩国人这一事件为切入点,梳理日本驻华警察设置的来龙去脉以及在此次事件中日本、中国国民政府、国民党厦门市党部及厦门反抗日本侵权委员会出于各自的目标而采取不同的举措,指出南京国民政府在成立初期,面临日本的侵权,既要利用民众的力量来抵制日本,并作为外交谈判的辅助,以证明其作为革命政府的正当性; 又要把国民运动限制在政府可控范畴内,以维护政权的稳定,避免给日本及其他列强武装干涉落下口实,反映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政权的保守性。

  一、日本在厦门设置警察机构

  根据1871年《日清修好条约》规定,日本开始陆续在中国重要城市开设领事馆。1872年2月上海率先设立,9月福州也设置了日本领事馆。1875年日本厦门领事馆在鼓浪屿协和礼拜堂附近设立。随着侵华野心的日益膨胀,日本不断加强其在华的侵略力量,向中国派驻警察就是举措之一。根据清政府与各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规定,外国在华仅可在公共租界、专设租界、特殊区域(如北京东交民巷)享有警察权。可是,自1884年9月日本外务省向上海领事馆派遣了2名警察之后,日本警察力量就开始源源不断地进入中国。尤其是甲午战争之后,日本不仅在中国的租界和租借地,还在商埠,甚至在商埠之外非开放地区配备了警察。19世纪末福建被划为日本的势力范围,日本提升了派驻厦门、福州领事的位阶,并在1896年3月兴建新的驻厦领事馆,同时外务大臣密训驻厦领事: “为保护及管束清国各地之日本居留民,将在各领事馆设置警察署,分派警部1名,以执行警察事务。”[2]不过此时的日本警察尚不敢公开其警察身份,仅是以一般领事官员的身份派遣。1899年中日签订厦门“日本专设租界条款”,其中第二款载明日本在专设租界内享有马路警察之权及界内行政权。但即使根据此项规定,日本在中国行有警察权也是在租界内,超出租界范围一步即为侵法逾权,更何况厦门的日本专设租界始终未曾成立过。然而,日本不仅在其位于鼓浪屿的领事馆内派驻警察,而且屡屡欲在厦门岛内设立警察机构,以增强其在厦门的侵略力量。

  福建与台湾仅一水之隔,“自古以来就具有紧密的关系”,日本占领台湾后,“很多日本居民经常往来于厦门,也有很多人居住在厦门”,[3]尤以日籍台湾人( 俗称“台湾籍民”) 居多,其中一些无赖流氓在厦门聚众赌博、吸食鸦片,为非作歹。20世纪初日本领事馆借口管理在厦台湾人的需要,不断伺机在厦门岛内建立警察署。1910年11月日本忽然雇工购买建筑材料准备建筑警察场所。厦门道尹获知消息后,即刻请警察厅阻止,并报告省政府转呈中央,通过驻日公使胡维德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议,日警署建设之举始罢。1914年日本驻厦门总领事又借口“为便于监督取缔居住于厦门的日本人”,在领事馆之外设置“厦门日本总领事馆警察署分署”,厦门当局当即向日总领事提出抗议。日总领事却认为“日本总领事馆警察署乃至分署,为日本总领事馆之一部分,而非他物。既然中日之间已经认定日本领事可以在厦门执行职务,领事馆警察署之存在及领事馆警察分署之设置,则无何等非法之处”,[4]拒不撤销警察分署。1915年日本在“二十一条”的第五款第三项中说明,中国须将必要地方的警察权作为中日合办,虽遭到中方拒绝,但日本仍积极在厦门的领事馆馆内附设警所、监狱和拘留所。1916年10月日本领事署派出数名日警在厦门岛内拘捕日籍台湾无赖。最初日本警察尚不敢过于招摇,仅着和服,并携带日本领事署的执照前去; 事后见中国官府对其捕人一事并无异议,遂公然易和服为警服,且几日之后,在厦门的梧桐埕挂上了“厦门日本警察分所”招牌,不仅拘捕台湾籍民,而且连厦门的市民也越权拘捕。为抗议日本非法设立警察机构,福建省议会推举议员林翰、陈乃元入京向国会请愿,并与外交部磋商交涉办法。面对中国的抗议,日本政府却狡辩在厦设警系根据《南京条约》规定。但《南京条约》只允诺开放包括厦门在内的五港,未曾出让五港的主权。日本在厦门设警完全是对我国领土主权的藐视而故意曲解《南京条约》。就在厦门日本设立警所事件悬而未决之际,日本在福建的省会福州也设立了警察分署。同年11月中旬,数名日本警吏前往福州警察署拜谒,所持名片上印有“大日本福州警察署长”字眼,福州警察署相关人员对此却视若无睹,立即延见,并设筵席款待。于是几日之后,日本警吏忽将仓前山东瀛会馆指定为日警驻扎所,在门首悬挂“日本福州警察分署”的招牌,并计划将福州分为六个警区。1918年驻厦日领又拟在厦门建筑警署,经中国政府交涉方罢; 继之1920年11月又在该地雇工购料,重事建筑。厦门道尹得知后,即函请警察厅阻止,并报告省政府向北京中央政府请示,由外交部特电驻日公使向日政府抗议。但日本领事借口“此项警察系专为监督籍民违法而设”,[5]并无侵犯中国主权,并抗议外人在中国设警不止日本一国,亦不止厦门一地,何以中国对于各国设警一事并未反对,而单独反对日本设警,因此拒不撤销已设的警察署。迭经中国政府抗议之后,1921年6月5日日本方面虽在覆牍上表示可以撤退警察,但否认设警是非法的,并宣称他们是为了促进中日邦交才决定撤去警部的木牌,警员不再穿着警服,实际上警部仍留存不动,日警照样行使职权,以至于1928年发生了日警事前未知照我国政府就擅入厦门本岛捕人的事件,并由此掀起轩然大波。

  二、日警越界擅捕在厦韩人与中国民众的抗争

  1928年3月2日日本领事侦悉到厦门相公宫某台籍人宅访友的李箕焕、李明斋、李刚、李润炳即为日本当局正在寻找的朝鲜独立党党员李吾之、李用机、李纪还、李顺炳四人,遂由领事署的侦探王某与日警六人于夜里十二时携枪乔装为华人进入该宅逮捕此四人。在日警开枪威吓下,李等被捕,先是被关押到厦门台湾公会,旋即解至梧桐埕日本警部,翌日又转解鼓浪屿日本领事馆。

  日本领事事先未知会厦门地方政府就擅自派出警察到厦门岛内逮捕其所认为的“罪犯”,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1896年《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24款规定: “日本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往中国内地或潜匿中国臣民房屋或船上,一经日本领事照请,即将该犯交出。中国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匿在中国之日本居民所住房屋或中国水面日本船上,一经中国官照请,日本官即将该犯交出。”[6]根据条约,日本领事无权直接逮捕在中国犯罪或负债逃亡的日本人,须由中国政府加以拘捕后再引渡给日本政府,何况李箕焕等四人在中国并无犯罪,日本领事更无自由逮捕的权力。即使此四人有政治犯的嫌疑,日本方面可请求中国引渡,而不是擅自出警实施逮捕。因此,日警事前未通知厦门地方官而越界行使警权擅自捕人,违反了两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并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事实上,早在此次厦门事件之前,日本警察就已屡屡在中国越权逮捕其所认为的本国犯人,尤其是在日本势力范围内的福建、华北与东北地区。1923年2月13日,厦门的日本领事署员役无视上前查问的中国巡警,越界逮捕了台人阿才,并将之带往梧桐埕办事处。[7]同年11月13日,日警化装前往北京西城宫门口西廊下逮捕韩国王室内亲赵某,当晚韩侨韩姓者也被日警逮捕。[8]这两个韩人所住地点均为中国领土。1924年3月6日晚,日警带领十余名中国巡警包围了北京东四北魏家胡同19号的石宅,捕去韩国学生金钟、金建等五人,7日正午即裁定为杀人犯引渡到日本使馆。[9]1927年5月24日晨三时半日警7人持枪在北京越界逮捕了韩国独立运动者二人。[10]在中国东北,日本警察的势力更是无所不及,领事馆警察的职能日益由司法警察转化为治安警察,中国政府在东北地区的主权完全被忽视,中国人民随时可能失去人身的自由和财产的所有。 对在华日警种种非法行为,软弱的北洋政府毫无作为,助长了1928 年驻厦门日警越界逮捕韩国人事件的发生。

  事件发生时,全国国民革命运动方兴未艾。自1924年兴起之后,国民革命即以“打倒帝国主义列强和封建军阀”为目标,力图通过北伐战争实现民族国家的独立与统一。在革命过程中,相继发生了民众自发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等推翻列强统治、收回国家主权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极大鼓舞了广大民众的革命热情,民间“反帝废约”的呼声高涨不已。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取得政权统治的合法性,仍高举“打倒军阀”“打倒帝国主义”的国民革命旗帜。厦门日警侵权事件的发生,正好给南京国民政府一个树立政治权威,获取民众支持的契机。于是,厦门民众在以国民党厦门市党部为支持力量的反日会的领导下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并随着运动的深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日警越界捕人事件发生后,国民党厦门市党部最先做出反应。李箕焕等四人被日警逮捕时正值深夜,相公宫又地处偏僻,厦门军警均茫然不知。次日清晨,国民党厦门市党部一闻知此事,即向掌握厦门实权的驻漳厦海军警备司令部及公安局发出质问,责其失职; 同时召集民众团体联合会召开紧急会议,请海军司令部、厦门交涉署向日本提出严重抗议,要求日方释放李箕焕等四人,向中方道歉,承诺今后日警不得越权在中国领土捕人,同时致电国民党中央党部与国民政府,请饬对日严重交涉。5日厦门民众团体联合会召集各界代表大会,函请海军司令部与交涉员向日本领事提出24小时内交出所捕李箕焕等四人、日本领事须正式向我国政府道歉、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种事情、所有在厦日侨及台湾籍民不得携带或藏匿凶器,违者以军法论处,日本领事不得有异言等具体要求,并决定从6日上午六时起海上抵制日轮,如果超过24小时日方无圆满答复,则将对日全面经济绝交。为更好地组织这次抵制运动,会议决定成立厦门各界反抗日本侵略国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反日会”) ,推举总工会、商协会、学联会等11个团体负责人议决反日运动的一切事宜。[11]此次会议还派代表到海军司令部,督促其要切实与日本领事交涉,逼迫日领于24小时内交出所捕四人;如果此案将来未能得到完满解决,即呈国民政府惩处溺职官吏。

  3月6日、8日、14日、15日,日轮“开城丸”“孟那多丸”“凤山丸”“地厘丸”等先后抵达厦门港,负责起卸客货的中国船工拒绝为日轮工作,反日会组织的纠察队不断在港口巡逻,制止一些小艇偷载乘客乘坐日轮。英轮“贵阳”号所载的日货海味三十余件也被反日会扣留。8日,鉴于日方仍拒绝放人,厦门各界代表决定援引“五卅”先例,增强反日力度,实行对日全面经济抵制。凡购买日货的商家必须限期起货,并不得载客货出口; 凡与日本金融机关有来往存款、押汇或期款存款的商家,限五日与之交清,押汇期票限五日来反日会登记,方得临时支取。在厦门大阪商船会社与台湾银行上班的华籍职员与工人也拒绝开工。10日,为声援平潭人民反日斗争,厦门反日会呼吁福建沿海各县一致对日经济绝交,并派代表到省会福州报告抵日情形,转电中央力争主权。3月12日恰逢孙中山先生逝世三周年纪念, 183个团体共2万人参加了纪念大会,会后全厦民众举行对日经济绝交示威,全市休业停工停课,出口轮船均被迫停泊,强行开出的汽船被反日会纠察队开枪制止。此后,凡搭乘日本轮船进入厦门港的客货都被拒绝运载登岸,从厦门出发的日本轮船也揽不到业务。

  21日,为抗议日本领事言而无信,偷偷将李箕焕、李刚二人解往台湾,反日会召开会议,决定23日厦鼓再次罢工罢市罢课一天,并要求驱逐驻厦日领坂本龙起,在日领未撤换前电令厦门交涉员与日停止外交谈判; 催促厦门当局于48小时内解散非法日警,并没收其武器,否则民众将采取正当手续自行办理。这次会议明确提出了撤销日警部、解散日警的目标,而不仅仅只是放人、道歉、承诺等以往常规的对日要求,标志着反日运动的进一步深入。23日晨,厦鼓海陆一致罢市、罢课、罢海,甚至连海关、邮政、银行等机构也停止办公一日。厦门对外交通完全断绝,赴漳泉内地的各轮停开,由福州、南洋、香港、汕头、菲律宾到港的五艘轮船客货均不得卸。下午四时,反日会宣传队分别在海后、新马路雍菜河及鼓浪屿鹭江戏院、河仔墘进行演说,反日标语遍布全市。

  27日晨日轮“凤山丸”从香港来厦载货,因中国的双桨船及驳船船工均拒绝为其卸客货,遂由从台湾马公港开来的日舰“大井丸”派2艘武装汽艇保护,至鼓浪屿西仔渡头及厦门岛美码头运载日侨及台人、日警五六十人,并自备大货艇一艘至“凤山丸”自行卸货。反日会纠察队看到日轮有人卸货,不知是日人自备货艇,遂上前制止,并牵去大。“凤山丸”急以旗语向已返程的“大井丸”告急,于是“大井丸”又派了2艘武装汽艇强力夺回大艇,让“凤山丸”继续卸货。下午三时,日本2艘汽艇上的武装水兵登上反日会纠察队汽船,撕毁挂在船上的国民党党旗,将纠察队员颜显富等10人拘捕上汽艇,并曳纠察队汽船于后,驶回日舰“大井丸”。当时在海滩的民众见之大为哗然,纷纷捡拾沙石投掷日艇。海军司令部闻讯后,急派武装陆战队、武警40人分赴海后滩与岛美码头维持秩序,并派“楚观舰”舰长严寿华、水上公安局长李世锐赴“大井丸”与日方交涉。晚上八时,反日会的汽船及纠察队员均予释放。28日,为抗议前日日本水兵撕毁党国国旗、掳辱我纠察队员,全厦鼓再次总罢业。但此时的海军司令林国赓却担心罢工罢市易招致各国列强干涉,又唯恐共产党乘机作乱,遂颁布特别戒严令,对厦门的治安严加管控,规定无论何人不得携带武器,一经查获将严法以待。厦鼓之间的海上交通也于晚上八时断绝,厦门市内城一带八时后行人即须搜检,十时起须口令才能经过,外街则十一时后断绝行人。司令部还同时要求解散反日会的纠察队,以免日本武装舰艇以此为借口来往于厦门海面。29日,又发生鼓浪屿武荣中学学生被日本人围攻一事。为避免中日冲突,海军司令部再次强硬要求解散纠察队。4月2日纠察队被迫解散,另组义务调查队取代; 同时反日会考虑到厦门台湾之间的交通只有日本轮船在经营,遂通告变通此前禁止乘坐日船的办法,允许乘客乘坐厦台间的日轮,但不得携带日货。厦门的反日运动从此进入低潮,抗议日警越界擅捕韩人一案完全转由政府外交途径解决。

  三、事态的严重与国民政府的对日交涉

  日警越界擅捕韩人事件在厦门引起轩然大波,各界纷纷呼吁政府要对日严重交涉。不过,国民政府最初仅将此事作为地方事件让厦门交涉员刘光谦与日本驻厦领事坂本龙起进行交涉,并且未对厦门的反日运动进行干涉。事件发生的次日,即1928年3月3日刘光谦向日本领事口头提出抗议,日领狡辩说李箕焕等人系共产党,因在满洲、上海犯法而通缉在案; 而且李姓四人是在日籍民宅被捕获,依照《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24 款规定,并未侵犯中国主权。日领甚至援引此前不久厦门政府所逮捕的台籍共产党并无共党嫌疑,日方要求引渡却遭到厦门政府拒绝一事,认为现今自己逮捕李箕焕等人属于同样情形,因而也可以拒绝厦门政府的诉求。5日厦门交涉署接到海军司令部送来的公文后,向日方提出正式抗议,驳斥了日警捕人的借口: 一、日领仅能以日本法律绳其国人,但不能在中国领土施行日本法律、逮捕日本籍民,因此此次事件侵犯了中国国权。二、厦门现正值戒严时期,日警不通知中国政府,擅自开枪拘人,假设中国军警以为是盗匪而开枪将之击毙,孰负此责? 三、日警在中国领土捕人,最低限度亦须事先知照中国政府,得其认可会同执行,可日方却越权擅自逮捕韩人,这是公然侮辱中国国体,侵越国权,特提出抗议,并提出条件: (一) 李箕焕等四人立即释放; (二) 保证以后不再有此事发生; (三) 日方向中方道歉。对中方的抗议,日本领事最初并未认真对待,以为仍可像以往发生的同类事件一样安然解决。但随着厦门反日运动的高涨,日本领事意识到事态严重,不得不急忙派人到厦门交涉署与刘光谦进行协商。双方一天之内往返三次,直至夜里十一时日领还派人到交涉署进行反复磋商。日领允诺李等四人在案子未解决前暂时不解赴上海,如中国方面不放心,或可将李等移出日本领事署,在鼓浪屿择宅监视居住,静待解决。但同时日领又声明此事他不能单独做主,还须与兼副领事的日本警署署长商量,在商量结果出来之前,厦门应先行取消经济抵制。反日会拒绝了日领的请求,表达了继续反日的决心,直至日方做出正式的书面答复。14日日领在厦门前日罢工的压力下,向刘光谦表示可将系案外牵累的李明斋、李润炳二人释放,李箕焕、李刚因是在朝鲜犯案的重犯,须解往上海转朝鲜政府发落,届时或许也能释放,并表示已令10日来厦的日舰“葵号”回到台湾马公,因此请厦门政府即行制止排日风潮。刘光谦将日方的诉求报告给海军司令林国赓,林当日午后即召集市党部及各社团代表征求意见。但代表们认为日本此举实系缓兵之计,均坚持拒绝日方的诉求,并要求在厦门立即释放四李,撤消日警部。15日、16日,日领两次拜访林国赓,请其制止民众的反日运动,但依然被反日会拒绝。20日李箕焕、李刚二人被秘密解往台湾进而转解朝鲜的消息传出,刘光谦向日领提出严重抗议。21日上午,刘本人亲自到日本领事署向日领质问,并要求索还李等四人,却被日领以外交辞令搪塞。22日晚刘光谦向日领提出正式书面抗议,并指出此案之争在于日警越界捕人,因此才引起厦门民众的反感,倘若日领将四人引渡给中国政府,中国的排日行动可瞬息即消; 退一步来说,如果日领按照约定,将四人留在厦门待决,言而有信,局势亦不会发展至此。可见,是日方无意解决此案,且欲扩大事态,节外生枝引起重大事件。因此警告日方,苟因此引起不幸,则日领当负全责。同日交涉署与市党部均致电国民政府外交部,报告其已向日方提出严重抗议及是日民众对日示威情形。

  厦门事件的发展远超出南京中央政府的预估。事件刚刚发生时厦门出现反日运动,国民政府欲利用此举对日本驻厦领事施压,以打压其强硬的态度,因而允许由市党部出面,召集厦门各界民众团体联合会组建反日会,领导厦门反日运动。但3月20日日领违背诺言,将李箕焕、李刚二人解往台湾,厦门的反日运动日见高涨,中日双方僵持不下。为避免民众做出过激行动,国民政府决定由中央来处理厦门事件。3月23日外交部派要员赴上海与驻沪日本总领事交涉,同时中央电令福建省政府出面做好向民众解释工作,时任外交部部长黄郛还专门给常驻上海的海军总司令杨树庄、福建省政府主席方声涛发去特电,要他们转达福建省当局“加意劝告(厦门民众) ,力维秩序”,以免“发生枝节,殊于地方治安有碍,交涉亦转形困难”。[12]此后,在中央政府要求下,厦门的反日运动逐渐转入低潮。在国民政府外交部、福建省政府、驻漳厦海军警备司令部、国民党厦门市党部的要求下,24日反日会要求的48小时内撤消日本在厦警部的时限已到,却无法采取进一步反日措施,只能致函交涉署,呼吁停止与日领的外交谈判。26日反日会的第十七次会议仍议决“静候解决,俟中央复电如何,再定进行方案”,暂时停止自动解散日警部之举。[13]27日,海军司令部致函市党部,认为与日交涉“既由外交部派员在沪与日本总领事交涉,驻厦日领也经交涉员往返磋商,较有办法,自应静候解决。倘因过激举动,致生冲突,非特外交停顿,且恐事变之来,影响治安,殊非地方幸福。本部现奉部电,自应遵令维持秩序,如有妨碍治安情事,责任所在,不得不维护防止”,[14]请市党部转致各团体,不要再出现“过激举动”。28日午时,海军司令部、市党部致函反日会,认为罢海影响交通,恐引起其他列强干涉,必须缩短罢海时间,遂至下午二时,海上全部恢复工作,但不得起货。同日反日会召开会议,宣布改组,现任委员分赴漳州、泉州、兴化工作,厦门的反日运动交给新委员接办。4月2日,在司令部的坚决要求下,纠察队解散。司令部同时转达了中央政府的意见: 今后遇有外交事件,应由地方官会同交涉员办理,民众有意见,可推代表陈述,不得有自由罢工等行动。

  经国民政府外交部及厦门交涉署分别与日本驻沪总领事及厦门领事两个多月的交涉,厦门日警越界擅自捕人一案以日方承诺撤销在厦日警部取得初步结果。但在随后的具体撤销工作中,日本方面又百般寻找借口迁延。如日领允诺将厦门梧桐埕的日警部机关及人员移回领事署,但要求将原警部的房屋作为警部人员家眷住地,交涉署以家眷留住此处恐将来又会发生误会,坚持一并将眷属迁走,日领则又以厦门为通商口岸,日侨有居住自由为由拒绝。双方相持达半个月之久; 随后日领允诺在厦逮捕本国臣民时将先行通知中国政府办理,但对梧桐埕警部,只答应书面声明为领事署署员的宿舍,并无警察署或分所作为结案,因此无所谓撤销,也无所谓移设领事署。这种声明自然不为中方接受,于是谈判又搁置了一周时间。直至5月初,在厦日警才正式撤销,其在梧桐埕的宿舍由业主设法收回; 嗣后在厦门逮捕日本臣民将由日本领事先行通知中国地方政府办理也以正式公文的形式记录在案。厦门反对日本警察越界擅捕韩人一案的斗争取得初步胜利。

  四、结语

  本来日本在领事馆内设置警察已属非法, 1928年3月2日夜日警又擅入非租界区内逮捕四名韩国人,事前未知照我国政府,更是对我国主权的严重侵犯。厦门民众闻讯后,为此展开了艰苦卓绝的反日斗争,最终取得了撤销厦门梧桐埕日警部,此后日领逮捕其在厦臣民,须事前照会中国政府,经签字许可后方可执行,台湾籍民在厦不得携带武器的初步胜利。这是20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反对日本侵略所获得的少有的几个胜利成果之一。但同时,这种胜利仅是局部的、区域性的胜利。厦门人民提出的就地释放李箕焕等四人、日本政府必须为此次越界擅自逮捕韩国人事件道歉等这些基本要求均未达到; 日本承诺撤销警部也仅在厦门执行,未能扩展到中国其他地方,日本警察依然在中国的广大地域,特别是东北地区为非作歹。

  在这次事件中,日本领事以为按照以往的成例,只要中国政府不出面反对,事情就可以自然过去。不曾想厦门的民众反应如此激烈,先是抗议日本警察越界捕人,进而提出撤销在厦日警部、台湾民籍在厦不得携带武器等诸项要求,以致于日领未能对事态做出正确的判断,先是狡辩依据中日条约日本警察有权在中国逮捕其臣民,被驳斥后又以其逮捕韩国共产党人与国民政府逮捕中国共产党性质相同为由为这次事件辩解。当这些理由均被推翻后,又违背诺言将李箕焕、李刚二人解往台湾,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最终不得不承诺撤销日警部、领事要逮捕日本国民须先行告知中国地方政府等条件来平息厦门民众的反日运动,驻厦日本领事坂本龙起也因此事而被撤换。

  厦门民众此次对日本捕人事件反应如此激烈,可以说是对历年来日本人及日籍台人在厦门横行霸道不满的一次总爆发。自1895年台湾被日本侵占之后,厦门就成为日本对中国华南地区侵略的桥头堡,日本在厦门的势力日益膨胀。依仗领事裁判权的一些日本浪人及台湾籍民在厦门为非作歹,中国政府却无能为力,积聚在民众心中的怒火越来越烈。随着20世纪20年代国民革命的蓬勃发展,中国民众的民族主义热情高涨,日本警察越权逮捕韩国人事件正好给予厦门民众展示其反对帝国主义决心的一个良好契机。在这次运动中,厦门民众实行罢工、罢课、罢市,参与阶层之广、斗争决心之坚决,彰显了20世纪20年代中国的民族主义思想已深入人心,被社会各阶层所广泛接受并积极地付诸行动。

  此次反日运动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国民党厦门市党部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国民革命兴起后,福建虽为闽系海军的势力范围,但国民党党部势力也开始极速扩张。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为了树立政治权威,国民党厦门市党部积极利用日警越界擅捕韩国人事件领导厦门民众开展抵制日本的运动。在运动中,国民党党部通过厦门民众团体联合会及随后成立的反日会指挥各界民众抗议日本的侵权行为,同时频繁地与中央党部及国民政府外交部电文往来,使中央政府能够及时了解运动的进展情况并为此制定相应的政策; 当对日交涉进入中央级别的外交谈判后,厦门市党部即根据中央的指示,开始逐渐减轻反日力度,直至最后改组反日会,解散纠察队。厦门市党部反日态度的前后变化,与国民政府成立后制定的对外政策相呼应。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面临两大革命任务,一是国内的统一,二是废除不平等条约。国内的统一,国民党欲通过二次北伐运动来实现,但北伐能否顺利进行,与国内的政治稳定密切相关; 废除不平等条约也是路漫漫兮其修远兮,且国内未统一何以谈废约! 因此南京政府成立后所制定的一切政策都是为了政权的稳定。尽管在1927年国共分裂后,南京国民政府即加强了对国民运动的控制,但并未完全取缔国民运动,因为它还需要透过国民运动对广大民众展现新政权革命的一面,但又必须将之控制在国民党可控范围内,预防“群众聚集,感情冲动”的非理性举止引起列强的干涉。1928年3月厦门日警越界擅捕韩人事件发生后的最初阶段,南京政府对厦门民众日益高涨的反日情绪并不压制,反而通过厦门市党部这一渠道来利导民众的反日运动,对日本领事屡次提出的要求国民政府出面制止反日运动的要求置之不理; 随后在外交部门与日交涉有所眉目之后,即将厦门的反日运动控制在政府可控范围内,避免外交谈判崩盘,从而取得对日交涉的初步胜利。然而,国民政府这种保守的外交政策仅是迫于“舆论激昂,自难遏制”的压力,对厦门事件,国民政府中央完全认知到“此次日领越界捕去李箕焕等四人,问题重在破坏条约,侵害国权,不在被捕人犯罪如何”,[15]但即便如此,与日本的交涉仍限制在事件涉及的日本侵权范畴,而不是满足广大民众“反帝废约”革命外交的目标。此外,在抗议日警擅捕韩人事件中,厦门民众屡次发起罢工、罢海行动,国民政府却担心反日行动影响到其他各国来往于厦门本岛与鼓浪屿,从而引起他国抗议,遂极力设法制止,造成厦门的罢工、罢海时间屡屡缩短,对日本的威慑力大为减轻。因此,可以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为了达到政权稳定,减少国内统一的外来干涉力量的政治目标,不惜背弃国民党“一大”以后所形成的“打倒帝国主义,取消不平等条约”革命外交路线,对广大民众的爱国反日运动加以严格限制。

  注释:
  [1]副岛昭一: 《日本领事馆警察在中国》,《社会科学战线》编辑部、东北地区中日关系史研究会编: 《中日关系史论集》第六辑, 1989 年,第243 页。
  [2]外务省百年史编纂委员会编: 《外务省百年》,东京: 原书房, 1969 年,第1392 页。转引自曹大臣: 《近代日本在华领事制度》,北京: 社科文献出版社, 2009 年,第28 页。
  [3]日本东亚同文会编: 《中国省别全志第十四卷福建省全志( 1907-1917) 》,李斗石译,延边: 延边大学出版社,2015 年,第17 页。
  [4]古贺元吉: 《支那及满洲的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东京: 东京日支问题研究会, 1933 年,第121 页。转引自曹大臣: 《近代日本在华领事制度》,北京: 社科文献出版社, 2009 年,第32 页。
  [5]《日人在厦设警之交涉》,《申报》1920 年12 月19 日,第6 版。
  [6]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国际条约大全》( 上编) 卷九《中国与日本条约》,上海: 商务印书馆, 1925 年增订,第5 页。
  [7]厦门档案资料丛书编委会编: 《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第572 页。
  [8]《北京日警擅捕韩人》,《民国日报》1923 年11月20日,第3 版。
  [9]张法权: 《驻京日警逮捕韩人案》,《政治周报》1924 年第2 号,第4页。
  [10]《东交民巷日警越界捕人》,《益世报》1927 年5 月27 日,第7版。
  [11]《厦门反日风潮》,《国闻周报》第五卷第12期,第5页。
  [12]《厦门日警越界擅捕朝鲜人李箕焕等四人案》,《外交部公报》1928年第2期,第37 页。
  [13][14]《厦门对日风潮益扩大》,《申报》1928 年4 月2 日,第9 版。
  [15]《厦门日警越界擅捕朝鲜人李箕焕等四人案》,《外交部公报》1928年第2期,第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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