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为巩固城市治安加强公安派出所的决定(草案) 1949年9月3日
根据城市工作特点,取消街政权后,加强公安派出所是很重要的工作。因此,除将街干有计划的〔地〕动员配备派出所外,政府应派得力干部或革命工人、学生到派出所去工作,以加强公安派出所。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本省各城市之实际情况,决定五万人口以上之城市,可按情况划分若干市内区与市郊区,设市公安局,下设分局,分局下设派出所;在人口三万至五万、地区集中之小城市,只设市局(或分局),下设若干派出所,以免组织重叠、臃肿不灵,且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二)公安派出所的性质:派出所为人民政府公安局派至一定地区具体执行公安工作的基层组织,也是我们人民政府直接联系群众的组织,是保卫人民民主建设的工具。它直接受公安局领导。
(三)公安派出所的任务与具体工作:是维护人民政府的法令,联系人民群众,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其具体工作为:
(1)管理户口,进行社会调查,反映社会情况。
(2)肃清敌特盗匪,防止偷窃破坏。
(3)防火防险,并协助指挥防空。
(4)处理违警事件,调解群众纠纷。
(5)整顿市容,管理卫生。
(6)保护公共建筑物,取缔违章建筑物。
(7)建立群众治安力量,建设民警。
(四)派出所的工作权限:
(1)除通缉在案者及现行犯外,无擅自捕人之权。
(2)无执行罚金、没收、停止营业等处分之权,凡有关必须进行罚金、没收、停止营业等处分,必须呈请上级处理。
(3)有检查与盘查可疑人事之权。
(4)有处理一般性的违警事件之权,但如须〔需〕处罚时,不经请示批准不得办理。
(5)有拘留违警与违法分子之权,尽可能于拘留后一小时内报告直属上级,请示处理办法,总的拘留在派出所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
(五)公安派出所之组织与分工:
(1)派出所按情况,以一千五百户至二千户设一派出所,每所设正副所长各一人,干事三人,文书一人,警长警察若干人(按复杂与否,以一百五十户至二百户设一户籍警,交通警集中分局管理)。各派出所得单独设立伙食单位。
(2)市郊区按情况可设派出所。该所除上述组织外,可设脱离生产武装若干人。村应设村公安员及不脱离生产之自卫队(或叫民兵、民警),受派出所领导。为保证行政工作之完成,应建立不脱离生产之村公所,受派出所领导。
(3)正副所长秉承上级之命令,领导全所人员,坚决执行派出所各项任务。干事三人,在所长领导下办理日常事务之交办事项,管理户政,管理长警,并带领与督促长警执行各种公安行政工作等。文书负责抄写整理文件材料,保管档案等。长警接受上级命令,办理全所辖区户政工作及执行各种社会治安任务。
(六)奖惩制度:凡执行上述工作与遵守纪律有显著成绩,经上级查明属实者,得酌情予以奖励提升,如有违犯上述工作及其他违法行为,得酌情予以适当之惩处(奖惩条例另订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
九月三日
选自《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23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16~418页。
(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三辑 第六卷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37-1949).山东省(下)》p57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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