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人民政府训令:关于处理各县逃亡平津等大城市人犯的规定 1949年2月7日
处理各县逃亡平津等大城市人犯的规定
令各行署、省府、直属市府
据天津市报告:天津解放后,冀中冀东各县先后派人到津市抓捕逃亡人犯,估计北平或其他大城市解放后可能也有此现象,这些逃亡人犯:或为国民党特务份(分)子,或为奸霸或为其他破坏份(分)子,各县群众要求抓捕该人犯等,给以应得的惩罚,这是正义的革命的要求,人民政府应该予以支持,但为了贯彻政府的法令,严肃革命的法治,防止发生滥捕滥打滥杀等现象必须有适当的办法处理上述人犯,特作如下的规定:
一、各区(省)县政府应迅速造具逃亡人犯调查登记表送交所在市公安局,考查处理。
二、各区(省)县政府及群众要求抓捕逃亡人犯,回家清算时,须函知所在市公安局,由公安局派人拘捕解交,不得自行直接逮捕。
三、凡过去罪恶严重,应加惩处,以平民愤之逃亡人犯,由所在市公安局有步骤地加以逮捕,解送回县由县政府依法惩处。
以上规定,希即遵照执行
此令
抄致华北局查照
军区政治部查照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司法法令汇编》,1949年10月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编印,第12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8页。
(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四辑上卷》P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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