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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湖西边区锄奸错误的决定(19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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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22: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中央关于湖西边区锄奸错误的决定
1941年2月20日

  (一)在残酷和紧张的民族战争和阶级斗争面前,革命的一切敌人(民族敌人与阶级敌人)对于革命政党与革命群众,不仅采取公开的逮捕破坏,而且还采用暗害的手段,派遣暗害分子,混入组织,伪装革命,利用党内某些弱点,来实行暗害,以遂其借刀杀人的毒计。这种暗害手段是极其阴险毒辣的,它不仅可以达到其屠杀革命者的反动目的,而且可以蒙蔽与欺骗群众,使一般群众对革命政党发生恶劣影响,丧失革命政党的威信。我党在这一方面,由于十年的斗争经验,对于这种暗害手段虽然亦有深刻的认识与高度的警惕;但在抗战以后,许多地方新发展起来的党,由于斗争经验的缺少,干部幼稚,没有了解锄奸政策,便给了暗害分子以可乘之机,来实行其借刀杀人的毒计。湖西肃托事件,便是这种暗害行为的一个说明。
  (二)一九三九年八月湖西地区(山东微山湖西地区),在所谓肃托斗争中,曾发生了严重的政治错误。在暗害分子王须仁的阴谋之下,采取非刑拷打、指名问供、有供即捕等诬陷手段,其结果不仅造成了乱打乱杀的恐怖,而且使湖西地区党、政、军、民的工作,都受了极大的损失。地方党在该地区内辛苦缔造的工作基础悉被摧毁,忠实的党员和群众遭受无辜的牺牲;我党我军的政治威望也受到极大的损害;同时反共分子和日寇则乘机造谣,挑拨我党我军与群众的关系,煽动群众组织杆子会以反对八路军。这一悲痛的事件,虽在同年十一月即为党的山东分局与一一五师所制止,但直到现在该地区的工作尚未完全陕复起来;群众的疑惧尚未完全消释;无辜牺牲者的冤屈尚未昭雪;对于为王须仁所利用的负责干部(如四支队政治委员王凤鸣、区党委委员白子明),还未予以应得的处分。因此,中央认为有将这次事件向全党公布,而引起全党严重警惕的必要。
  (三)反革命暗害分子这种阴谋非常毒辣,非常阴险。但是,如果我党在各地的组织能够正确认识问题,正确把握政策,仍然是可以避免的。可惜湖西区没有能避免这种暗害,而上了敌人的当。因此,中央认为必须指出当地党的组织的错误,将这一事件的经验教训来教育全党,提高警惕性,免受敌人的暗害。
  1.中央认为此次错误的基本原因,是在于当地党与军队的领导人员对于中国托派的反革命力量缺乏正确的认识,而主观的夸大了托派的力量。一方面不相信已有相当斗争历史的干部,不估计他们工作的表现,给以客观的事实的估计;另一方面则简单化,扩大化,把一切在工作上表现不好、意识较差、生活上倾向腐化的分子都看成是托派,单凭口供,任意拘捕,而隐蔽在党内的暗害分子如王须仁,则得乘机活动,伪装忠实,用一切方法扩大事态,以售其借刀杀人的毒计。
  2.湖西事件的另一原因,是湖西地区党的组织在大量发展中忽视了吸收党员的基本原则,忽视了严密党的组织,犯了拉夫主义的错误,因而混入了个别的托派分子和一些暗害分子,混入到地方党的领导机关(如王须仁混入湖边特委任组织部长)。这些人在平时便吹牛拍马,阿谀逢迎,以便取得一些幼稚的领导者的信任,获得暗害革命党员与革命群众的机会。湖西边区党的负责人和军队的领导者都没有警惕到这一方面。军队的政治委员王凤呜,把这些关系人命的大事,完全推托在一个来历不明的暗害分子王须仁的身上,任其胡作乱为;对于该地区的忠实的干部,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干部(如王文彬、张如、马霄鹏等),则勒逼口供,故意陷害。这恰恰是中了暗害分子的诡计。
  3.军队领导者与地方党负责人之间缺少政治原则的团结,甚至因为工作关系没有明确了解,而造成彼此的不满,又不以党的方式提出解决,因此暗害分子也就利用这种空隙来进行其挑拨离间,进行暗害的阴谋。军队政委代替了和包办了地方党的锄奸工作,不信任当地党的组织,超越党的组织系统任意妄为,是完全帮助了敌人,削弱了革命的力量。
  4.同时必须指出:湖西事件发生后,区党委和四支队始终没有向上级的山东分局与一一五师报告,这是极不允许的现象;而山东分局和一一五师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即时采取直接步骤去解决这次事件,因而不能使这一事件立即停止扩大,也是使党受到损失的一个原因。这种处理迟缓的基本原因,是由于对自己的忠实干部信心不够,对反革命的陷害手段估计不足。
  (四)对于这一事件的善后办法,中央有下列决定:
  1.四支队政委王凤鸣受暗害分子利用,竟然假冒中央名义乱杀胡为,既不报告分局,又不接受分局及一一五师的制止,应即撤消工作,开除党籍,送交军法处判处徒刑。白子明受王凤鸣威胁,随声附和,应撤消工作,由正式党员降为候补党员。
  2.彻底调查登记并审查此次被杀诸人,对于真托匪及暗害分子,应公布其罪状:对于无辜牺牲者,应在党内刊物上公布他们是被托派及暗害分子陷害的无辜牺牲者,并在党内召开可能范围的追悼会,以示昭雪。
  3.对于被难者的家属的处理:第一,分别派人安慰抚恤。第二,关于处罚王凤鸣、白子明的决定,应通知各被难家属并公布。第三,公布被难烈士之文件,应送给被难者家属阅读;召开被难烈士之追悼会,应请其家属参加。
  4.对于被诬同志因严刑拷打而表示自首者,基本上应当原谅他们的幼稚,不能当成党内叛徒看待,不能一律开除党籍,应按情节的轻重,给以分别适当的处分。估计到他们在湖西信仰已经失掉,应调到别处担任工作。
  5.在湖西党内应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审查干部,清洗内奸分子,保证党的巩固。首先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掌握在经过考验的可靠的党员手里。但严防以借此大批清洗或造成清洗运动,引起党内的不安现象,更不能把一时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犯了错误的同志,看成反革命内奸分子。
  6.中央责成山东分局将此事件的经验教训根据此决定写成简明的党内文件教育全党,并责成分局派专人去解决上述诸问题。抽派之人应向党内及被难家属申明,接受中央和分局命令来处理善后问题。中央这一决定希望全党传达讨论。在传达讨论时,要反对左右两种倾向:一方面要反对右的麻木不仁,忽视反敌探奸细及暗害分子的斗争;另方面要反对左的扩大反革命的力量,引起自己的惊慌失措。这两种倾向都是有害的。
  中央书记处
  1941年2月20日

  选自:《六大以来》P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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