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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肃反委员会决议(193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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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1 14: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肃反委员会决议
1933年4月15日

  近来,考查许多正式政权已经建立了一年以上的乡区,甚至在很老的区,既有裁判部与国家政治保卫局,同时又有肃反委员会。这样机关重复,事权分割,殊属违犯组织原则,影响工作进行,加以肃反委员会过去没有明文规定属何机关指挥,以致许多地方肃反各自行政,无所统属,发展(生)许多严重现象。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建立肃反机关,使在国内战争环境内能够有力的执行肃反任务,特为决议如下。
  一、凡属新发展苏区与当地临时政权,县区〔常〕务委员会之下组织肃反委员会,为临时肃反机关,它的任务是镇压和裁判当地豪绅、地主、富农、资本家及一切反动派的反革命活动与企图,肃清当地反革命势力,以巩固临时政权。它的职权是兼有司法机关和政治保卫局的责任。
  二、县区肃反委员会在组织上隶属于当地革命委员会,而受它的指导与监督,在肃反工作上,应受上级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指导,但如该地临时政权还未与省、县政治保卫局取得联系时,其肃反工作去(应)受附近红军部队军级以上的保卫局之指导,该地尚无红军或红军已离开该地时,则完全受县、区革命委员会之指挥。
  三、县肃反委员会在县革命委员会领导之下,有直接逮捕、审讯、判决反革命及一般罪犯并对于这些罪犯执行其判决(从处决到释放)之权。区、市肃委须经县肃委之批准,才能执行处决,但对于当地豪绅、地主、富农、资本家之罪恶彰著,经工农群众要求处决者,以及在紧急环境不容许远呈报者,区、市肃委可以先执行处决,后报告县肃委备案。
  四、凡属已经建立正式政权(苏维埃)的县、区,不论腹地、边地,必须成立裁判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区为特派员),执行肃反工作,并处理一般民刑案件,肃反委员会即取消。
  根据以上决议,现有各老苏区中的县、区肃反委员会应即取消,将其工作分配归并于裁判部和保卫局。现有各新区域的肃反委员会,亦均须照此决议执行其职权上、组织上、工作上的应有的改变。
  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英 张国焘

  (选自《肃反令文集》)
  (来源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三》p32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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