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本市妓女情况和处置方针向中央、华北局的报告 1949年11月7日
关于本市妓女情况和处置方针:
(一)本市各种娼妓共约有2000余人。
(1)挂牌营业之明娼即妓院,共有230户,妓女1421人。直接依靠妓院为生的妓院老板、领家和伙计等共有1462人。间接依靠妓院为生者,仅卖唱之歌女和瞎子即约有400人。此外还有些卖零吃的小贩等。
(2)实际上和妓院一样设店营业,但并未挂牌之暗娼,已查明者有170家,有妓女近400人。
(3)经常跑旅馆、公园、市场、马路拉客之游妓,已查明者百余人。
(4)以卖淫为副业之家庭妇女,即所谓暗门子,颇难调查,数目不详。
(5)妓女之籍贯,在1421个明娼中,以河北各县者最多,北京、江苏、山西、东北、河南等地次之。妓女年龄,20岁以下者约占1/3,30岁以下者共占90%强。
(二)妓女中有“自混”、“有领家”、“使押账”三种。有领家者系卖身的妓女,无任何自由;使押账者,系以人身作高利贷抵押之妓女;所谓“自混”的妓女,名义上是自混,是有人身自由的,实际上多在地痞流氓头子和高利贷者控制下。妓女中以汉奸特务及流亡地主妻女出身者态度比较反动。
解放后,老板和领家对待妓女多已采用怀柔收买之手段,虐待已大为减少。但因社会风气之改变,妓院大半“生意清淡”,二等以下之妓女生活多很困难。老板和老鸨们现正用一切方法笼络妓女,共同应付政府。
妓女普遍怕劳动,抱着混一天算一天的思想。但也有些妓女想从良“”,或希望政府给找职业。有些自幼生长妓院之妓女,怕政府取消妓院后“没饭吃”。
(三)处理的方针:
(1)是采用重税政策,“寓禁于征”。这样不久也可以禁绝妓院,禁绝明娼。但这种做法,无论对于社会各界,对于妓女,都会有坏的政治影响。
(2)采用断然禁绝的政策,这样做暂时会引起一部分妓女不满,并且公家要开支一笔经费。但公家所费不大,每月不过12万斤米,并且还可征收一部分妓院财产作抵偿。现在各方面的舆论,是要求迅速“取消妓院”。因此,我们主张在此次各界代表会议上,通过封闭各妓院和半公开营业之“暗娼”。至于一般以卖淫为副业的贫苦的家庭妇女,即所谓“暗门子”,只能在发展生产中慢慢解决,目前尚难禁绝。
(四)具体实施办法:
(1)封闭各妓院,征收妓院财产(留给老板、鸨儿一份用具和生活费等)。对妓院老板、鸨儿加以管训,清查其罪恶,如贩卖人口、逼死人命等,令其坦白反省,使其无暇捣乱,并改邪归正。
(2)训练妓女,组织诉苦,改造思想,治花柳病。有家者送其回乡回家;有对象者令其择配;无家可归、无偶可配者,即组织她们学艺,从事生产,另行安置。
(3)对于伙计、老妈等,除有血债之恶霸外,即令其回家或转业。
上述方针和办法,当否请示。中央批准原则后,我们拟提交本市第二届代表会议通过。
(来源于《北平解放》p77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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