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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布告(公治第2号)(194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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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6: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布告(公治第2号)
1949年6月20日

  查本市在解放后户口变动情形甚大,加以少数市民往往有未经任何手续而自由迁移住址者,使户口管理增加困难,给潜藏市内之匪特分子及不法之徒以有机可乘。为肃清罪特活动,巩固革命秩序,加强户口管理实为非常之重要措施,兹值军事管制时期,特规定户口管理如左:
  一、本市居民(船夫包括在内下同),凡在解放前在伪警察机关(如伪汉口市警察局、伪武昌省会警察局、伪汉阳县警局、伪湖北省水上警察局)所领得之国民身份证,户口、卡片、门牌、户口簿、船牌、居住证等有关户口证件,均需妥为保存,不得损坏或私行销毁,以作为将来整理户口与随时检查之根据,上述各种证件,如确系遗失,损坏或因户主于解放前离开市境已行带去,或因其他关系根本未在伪警察局领取者,必须在25日前觅具两家以上之妥保,亲自向该管公安局申请登记以备查核。
  二、在军事管制时期,本市市民不得随便迁移或离境(被遣散人员不在此列),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迁移或离境者,均须于事前将迁移原因及迁往何处(全家离境者则留影备查)事先申请该管公安局核准不出原该管公安分局辖区内之市内迁移得事前申报该管公安局分驻所呈转公安分局核准,超出原公安局辖区外之市内迁移,除须经该管公安局核准外,并须持许可证件,事先向迁移目的地之该管公安局申报登记,迁出市区者,须该管公安分局转呈市公安局核准,出解放区者,得留影备查,(船舶之迁移除须经水上公安局核准外,其在地上有住所者并须申报该管地面公安分局)始准迁移,违者严惩。
  三、凡确系在解放前迁离市境现拟返回市内之市民须于事前觅具妥保,及提具其迁去迁回之原因,及原身份证等证件申请该管公安分局核准后始准迁回市内,如现已迁回者限本月25日前向该管公安局申请登记(手续同上)。
  四、凡自市外(包括各解放区与现蒋占区)迁入本市居住者须入境之三日内觅具妥保,并提具身份证护照旅行证迁移证等证件亲自往该管公安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始准居留,现已迁入市内者,限25日前向该管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手续同上)否则经查出后酌予处分或强令出境。
  此布!
  局长 朱涤新
  副局长 徐启文 候政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六月二十日

  (武汉政报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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