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警史
查看: 300|回复: 0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市警备司令部布告(警字第1号)(1949.5.23)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4057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4677
发表于 2022-3-16 09: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市警备司令部布告(警字第1号)
1949年5月23日

  为布告事:本部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命令,担任警备武汉。为确保社会安定,迅速建立人民民主秩序,特颁布下列各项规定,仰一体遵照:
  一、本部当遵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布告约法八章,保护一切人民的生命财产,务望各安生业,严守中国人民解放军与人民政府所颁发之一切法令,切勿以身试法,自干咎戾。
  二、一切反共反人民反民主的反革命党派,例如中国国民党、中国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等,均为非法组织,着即解散、停让一切活动。所有各该组织的人员,均须依照人民政府颁布之办法进行登记,交出一切证件、电台、武器及组织关系,倘有拒绝登记或继续活动者,一经查获,定予严惩。
  三、本部负责保护本市,一切公共建筑物、公共机关、仓库、堆栈、工厂、火车站、飞机场、邮电、自来水、银行、学校、医院、图书馆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严禁抢劫、窃盗、放火等一切破坏行为,违者严惩。
  四、一切残余敌军、散兵游勇、土匪武装,着即向本市公安局或就近驻军缴械投诚,本军当予宽大处理,倘有滋扰情事,定予严征
  五、所有国民党政府的文武官吏、保甲人员的枪枝,及其他民间枪枝,无论曾否领得国民党政府所发给之枪照,均须一律向本军或人民政府交出,任何人不得私藏武器、弹药、电台及其他军用品,违者法办。
  六、任何人不得隐藏包庇与我军有敌对行为之人犯,及一切破坏分子,违者法办。
  七、各国侨民必须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人民政府的一切法令,违者应受人民解放军及人民政府之法律制裁。
  八、我军政人员均须严格遵守人民政府法令,及我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准无故鸣枪,严禁进出烟馆、妓院,并受警备部队之约束,违者依纪律制裁。
  此布
  司令员 萧劲光
  兼政治委员 谭 政
  副司令员 倪志亮
  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 唐天际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于《城市接管与社会改造(湖北卷)》p113-11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警察历史资料库

GMT+8, 2025-8-14 01:00 , Processed in 0.045130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