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为检查和取缔私人枪支禁止冒穿军服事 1933年4月15日
枪支是战争的重要武器,应当集中到红军部队及地方工农武装组织里面,去进攻敌人,发展战争,私人不能随便携带。对于工农阶级的敌人——地主、富农、资本家及一切反革命分子——更是绝对禁止他们手中存有武器,并严格防止反革命分子潜入我们武装队伍——红军独立师团、赤少队中来窃取武装,这是保障革命胜利的一个必要前提。
军服是红军穿的,不是红军的人员就不能随便穿红军的制服,以免混淆不清。
我们考查在一、二、三次战争胜利中,有很多枪支散失在农村中,没有完全收清。同时过去各地的地主武装虽被我们完全消灭,但不免有少数枪支被反革命分子所埋藏。这些枪支的散布,难免不落于反革命手中。据最近事实,在汀、会、石等县检查地主、富农的时候,搜出有不少枪支。更就肃反中所发现的反革命派组织暗杀队[《红色中华》为“反革命派组织暗杀队”,“社科法制版”此处漏一“派”字,“杀”改“探”字。](会昌)、扑杀队(雩都)、秘密守望队(寻邬、万太)等等武装阴谋,都足以表示这一问题的严重。当目前阶级斗争到了最剧烈的时候,我们不仅要彻底消灭外面进攻的敌人,而且要彻底解除苏区内部反革命派的武装,镇压反革命一切企图来保卫苏区,加强苏区的发展和胜利。枪支是武装中最主要的武器,应当保证在工农武装队伍手里。举行检查和取缔私人的枪支,实行枪支登记,这是保障革命胜利的一个重要工作。
近日红军制服遗散于群众中者甚多,特别是开小差的随身穿回家去,这样使红军与非红军分别不清,使政府损失大批经济,更直接影响于革命战争经费,非立即加以检查和取缔不可。
因此决定以下办法:
一、举行枪支检查,除正式武装部队——红军独立师团、游击队、警卫部队、赤少队以外,私人不得携带和隐藏枪支。
二、凡县一级以上之各机关和国家保卫局特派员,因工作关系必须携备枪支者,只限于短枪步枪,由该机关负责人签名,向同级国家保卫局登记领取枪证。边区之区乡两级工作人员如因环境及工作关系须要携带枪支者,由直接隶属的县机关证明登记,领取证书。
三、以后凡无证书之私人枪支,一经查出,即以私藏军火论罪。
四、除脱离生产之武装部队在职战士,政府在职之工作人员,红军残废战士回家者得穿红军制服外,赤少队、群众团体及私人,均不得穿红军制服。至战士和政府工作人员退职时应将军服缴还。
五、中央区规定以五月为检查枪支、制服的时期,其他苏区自文到之日起二十天内检查完毕。
六、在检查期内自动缴报者不加处置,否则,一经查出,即以私藏军火制服论罪。但过期后能自动缴报者可减轻处罚。
七、检查机关以县区军事部协同保卫局来进行。
八、在检查中必须动员赤少队和各群众团体来参加,并且发动和鼓动群众经常向政府和保卫局举发私藏枪械者。
以上各项由各级政府及各级国家保卫局机关协同拟定进行具体办法,并将检查登记情形按级报告为要。此令!
主 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英
张国焘
公历一九三三年四月十五日
选自《红色中华》,1933年4月20日第71期,第五、六版。
互校版本:《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出版,第2~4页。简称“社科法制版”。原注:“选自《红色中华》第七十一期。
(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律文献(1921-1927),第二辑》p43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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