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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十一号:纠正放松肃反的错误(193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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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10: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十一号:纠正放松肃反的错误
1932年4月22日

  一、自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发布后,查各级苏维埃政府对于过去肃反中的乱抓乱打、专信口供、不分阶级成分首要与次要等等现象,都有大的纠正和转变。裁判部与政治保卫局的组织也有相当建立。但是各级政府有将中央训令的建立司法程序,误认为不去办理反革命事项,将采用更有效力的彻底肃清反革命的重要意义忘了。于是对于反革命案件的处理与镇压反革命的工作,有走到另一错误的方面,即是放松肃清反革命的工作。
  二、这种错误表现在:各地对于反革命案件处理的停滞,甚至关着置之不问,裁判部有的未建立,即建立的也不积极进行工作。对于反革命利用这些肃反中的错误去掩盖其行动,乘机抬头(如故意反口供等等)大施活动(如古龙冈石城之新共产党、宁都雩都反革命在城市大造反动谣言,以及利用迷信设教等等),各级政府不仅不积极施以镇压,反放任不理。对于反革命重要犯不加严厉看守,使其乘机逃脱(瑞金)。重要反革命派别案件迟迟不办,对于豪绅地主等反动势力在许多新发展区域,多未彻底肃清,现更在群众中活动,企图恢复反动势力和危害苏维埃政权(如雩都、宁都、石城、会昌等地[“江西法律版”只列出“如雩都等地”或“如石城等地”。]),有的混入政府企图把持政权(如石城、雩都等地[“江西法律版”只列出“如雩都等地”或“如石城等地”。])。这是何种严重现象,若不即时严厉纠正,对于苏维埃政权的巩固,有莫大的危险。
  三、当目前积极发展革命战争任务之下,对于巩固后方的工作,十分重要。尤其镇压反革命的活动,肃清反革命势力,更成为巩固后方发展革命战争的条件了。如若忽视这一问题,实等于妨碍革命战争的发展。
  四、现为严厉纠正放弃肃清反革命的严重错误,除依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执行外,对于目前各地反革命的活动,给以严厉镇压,并积极破坏其组织,彻底消灭各种反革命的势力。对于过去反革命的案件,应迅速依照中央第六号训令处理。如发现故意反供,企图掩饰反革命行动者,须给予严厉打击,加倍处罚。
  五、为了执行这一工作,必须健全各地裁判部的组织,执行其职权,来处置一切反革命案件。加强各地政治保卫局的工作与活动,如未建立保卫局者,立即建立,各级政府应在各方面去帮助政治保卫局。对于反革命活动的侦察和破获,迅速将破获案件予以处置,并鼓励群众团体和工农群众来帮助这一工作进行。
  六、在新发展区域应照第六号训令第五、六两项执行。对于过去豪绅地主等等反动势力,给以彻底肃清,最重要的就要动员群众来参加,在已满六个月之新发展区域,如过去对于反动势力,没有彻底肃清(如豪绅地主富农资本家及靖卫团首领罪恶显著者),如发现有继续活动的地方(如雩都[石城][《红色中华》、“闽西史料版”和“江西法律版”在“雩都”之后皆印作“区域”,此处似是“石城”的误排。]会昌等县),亦可施用训令第五项,“经当地工农群众要求处决者,当地政府得迅速执行处决[《红色中华》为“处决”,“闽西史料版”和“江西法律版”排作“解决”。]之,无须得省政府之许可”的原则执行。但处置后必须向省政府报告备案。
  以上各项,立即遵照执行,这一训令是纠正目前的错误,补助第六号训令之一切原则的执行。同时对于老苏区随意捕人不按规定手续继续从前肃反错误者,亦须严加制止和处罚。此令。
  公历一九三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选自《红色中华》,1932年5月25日,第六版。
  互校版本: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第387~388页,简称“江西法律版”。原注:“见《红色中华》第二十期第六版,一九三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2.《闽西苏区法制史料汇编》,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古田会议纪念馆合编,2008年10月内部出版,第235~236页。简称“闽西史料版”。
  (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律文献(1921-1927),第二辑》p98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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