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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严禁贿赂的决定(194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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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11: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严禁贿赂的决定
1942年7月28日

  (一)贿赂为贪污的变相,为浪费的根源,其前途必然是营私舞弊、破坏纲纪,故贿赂公行为历代所指斥,洁廉奉公为社会公认之美德。在坚持艰苦的最后两年抗战的今天,严禁贿赂实有其严重的政治意义。
  (二)本会决定,今后应严禁贿赂。对于馈赠,除有政治的、社会的及风俗上必要的馈赠外,无谓的馈赠应一律禁止,借免浪费。其有假馈赠之名而进行贿赂之实者,应以贿赂论,政府应追究其馈赠的动机、目的、费用来源,予行贿者及受贿者以适当的处分。
  (三)在减租减息增资后,有少数地主或雇主企图利用收买、馈赠等卑劣的办法,愚弄个别落后群众,既破坏减租减息增资等重要法令及群众之团结,且损害社会的善良风俗,应严加禁止,并科双方以重罚。
  (四)对各级政府机关、地方部队、群众团体之贿赂与无谓的馈赠,奖励各方举发揭告,报纸批评,共维社会之善良风俗,杜绝贪污浪费的流弊。
  (五)各战略区政府应根据这一意旨,依照当地具体情况,由行政会议讨论,立即布告周知,以杜颓风为要。

  选自《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8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43~444页。
  (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三辑 第六卷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37-1949).山东省(下)》p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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