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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公安局工作的几项决定(194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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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11: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政府关于公安局工作的几项决定
1947年5月29日

  兹为照顾各级公安局在目前工作上的实际困难,以确定制度加强工作,达到配合战争巩固后方之目的,特就人数配备、武装经费等项作如下之决定:
  一、支前与巩固后方之人数配备:各级公安机关之支前人数不得超过全体干部人数四分之一。公安机关除以不足四分之一人员直接参加支前工作外,应在巩固后方工作中配合支前任务,如在民兵民夫中配置临时指定之保卫人员、防奸骨干,并随时随地负责肃清破坏支前之国特等。其不足四分之一之支前干部,在支前工作中亦应尽量做到不改行,仍负责支前组织中之保卫工作。
  二、县级公安武装之规定:各县公安局应有足够之武装,以负担剿匪反特之任务。兹规定大县公安局之警卫队应为一个连,其人数为一百名,小县公安局之警卫队应为两个排,其人数为六十名,兵员由各县设法动员,武器弹药由各军区军分区协助补充。各级公安局应对此项武装认真训练,各军区军分区应保证对此项武装不加调动。警卫队之生活待遇与地方兵团同。
  三、公安局侦察经费之规定:各级公安局为进行侦察工作所需之必要费用,可由各行政区公安局负责按期制出预算,经同级党委之保卫委员会及上级公安局核准后,向行政公署领取,实报实销。各级党委应严格掌握,以免浪费。
  四、囚粮等规定:各级公安局所押囚犯,以迅速处理为原则,在此原则下,其囚粮应一律准予报销。囚犯菜金以各单位生产自给为原则,其有特殊困难者,亦可斟酌准报。因争取利用而必须优待之特殊犯人,其优待费用可另报销。
  主席 黎玉

  选自《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9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32页。
  (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三辑 第六卷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37-1949).山东省(下)》p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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