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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为规定各级公安干部升降调遣制度的训令(194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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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8 12: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北人民政府为规定各级公安干部升降调遣制度的训令
1948年1月17日

  令各行署、直辖市、并抄致华北级各机关及各专署县市政府与本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华北区公安工作建设,保持公安业务之专门化,特决定各级公安干部之升降调遣制度如下:
  一、县公安局股长区公安员一级公安干部,须经县民政科、县公安局之会签县长批准任免之。
  二、县公安局长一级公安干部,须经行署民政处公安处之会签行署主任批准任免之。
  三、专署一级以上之公安干部,须经本府民政部公安部之会签,呈本府主席批准任免之。
  此令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195页。
  互校版本:
  1.《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二期,第73页。
  2.《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60页。
  (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四辑上卷》P43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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