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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锄奸工作的决定(摘要)(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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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8 15: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锄奸工作的决定(摘要)
中共冀鲁豫区党委
1943年

  第一、锄奸工作的总方针。
  根据北局(即北方局——编者注)对边区工作的指示及高干会的决议,锄奸工作的总方针,主要是打击与肃清埋藏在我们内部的一切敌特、奸细、伪组织及一切反革命份子,以保卫革命组织巩固、抗日根据地社会秩序及抗日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保护群众运动的开展。因此,锄奸工作主要点必须放在内部,放在开展根据地的群众锄奸运动上,克服我们目前锄奸工作只是上层机关与少数干部身上的反常现象。为此必须打破把锄奸工作神秘化与特殊化的观点,以便把锄奸工作从狭隘的圈子里跳出来,推广到广大的群众中去。群众锄奸运动与群众的发动是密切联系着的,所以锄奸工作必须与保护群众切身的利益(如民主保安的改善等)联系起来,必须围绕着群众运动发展与敌我斗争形势,而决定我们的锄奸政策。
  对顽固派的特务活动必须与敌特加以区别,必须深刻认识民族斗争是主要的,国内的阶级斗争是从属的,因此在反顽固派的特务活动(必须从属于反敌特的斗争。)
  但并不是由于以上的情形,而消灭了国内的阶级斗争。相反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无有一时放松了对于中国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破坏与进攻。因此,我们对于顽固派的内奸政策及其特务活动必须警惕,并要采取一切有效的办法对付之。但不能因此而放松了对敌特及奸细的斗争,甚至轻重倒置都是错误的;对顽固派的特务活动、内奸政策的麻痹放任也同样是错误的,都必须纠正,必须把握住斗争联合的原则与其进行斗争。
  第二、关于锄奸政策。
  甲、关于宽大政策与镇压政策。
  必须深刻了解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来纠正在锄奸工作中的麻痹不仁(右)无原则的宽大,以致对“绝对坚决不愿悔改的民族败类也谬论于宽大政策”的错误措施,而形成敌我不分,引起群众不满。必须纠正无原则的严,形成单纯的镇压以杀为快(左),造成恐怖,而把可以争取的份子推到敌人方面去,到处树敌,使自己陷于孤立。这都是违犯党中央锄奸政策的错误行为。
  我们必须把争取与镇压有机的结合起来,也就是所说“宽猛相济”、“德威兼施”。因为没有严就失去了宽的界限,使宽的结果并不能达到政治上争取的目的。没有宽,则丧失了争取的可能,便到处树敌,结果是帮助了敌人孤立了自己,即所谓无德不能建威,无威也不足以树德。但我们的锄奸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宽大的,严是服从于宽大的,这关必须把握住。
  宽与严的原则是什么呢?宽是对无智的胁从份子、及已经动摇或可能动摇,愿意回头向善的份子而言,对这些份子要宽;严是对首要份子的死心塌地罪大恶极民族败类而言,对这些分子要严,不严则不能争取动摇的,也就不能保护民族利益及人民利益。
  乙、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政策。
  在根据地内是坚决打击与肃清所有敌探奸细伪组织及一切反革命的组织与活动(主要是在政治上与组织上,不是指消灭肉体而言),否则,就不能维持根据地的抗日社会秩序,就要遭受背腹夹击之患。因此,在根据地内,要镇压死心的汉奸份子,并要严惩一切破坏抗日政府、抗日军队、抗日人民、抗日政党利益的主要份子,因以上的破坏行为,就是破坏民族利益的行为。对于协从份子是争取,但在根据地内,必须肃清两面派。
  在接敌区:我们锄奸工作的策略环子,是孤立投降派,故须争取一切动摇份子,掌握两面派,打击死心汉奸及敌人的宪兵队、特务队等。其方式有时采用两面派政策的软法子,有时采用停止资敌的硬法子。这应当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不能机械的搬运(用)。
  在敌占区:我们的策略环子,是孤立死心汉奸,分化汉奸争取一切可能回头的份子。因此,在敌占区以进行更广泛的统一战线为主要工作,只在可能与必要的条件下,才给死心汉奸以坚决的镇压。
  对土匪会门的政策:应根据北局对边区工作指示原则,区分其为首要份子与胁从份子,与敌有勾结与无勾结,以及所在地区——根据地、接敌区、敌占区分别处理。对首要份子要严,但还须照顾到与敌有无勾结,前者该严,后者从宽;对于胁从份子不管与敌有无勾结,一律要宽。
  在根据地是打击、禁止、瓦解的政策,在接敌区则是争取限制的(不允许向根据地内来抢架与发展)政策,争取是为了控制与削弱,不是发展。
  在敌占区主要是争取,争取他们与敌与伪组织的对立,反对伪化。
  对于白面犯的政策:他们一般的都与敌人有勾结,这是敌人实行毒化政策的工具。根据我们捕获的毒犯案件所得材料,他们多是以营利为主,积极为敌作事破坏我们的还不多、不大。因此,对他们一般的应当以争取教育为主,镇压只是个别的。
  对叛徒的政策:叛徒的叛变行为是可耻的,是因为他们贪生怕死,在敌人威胁利诱下,丧失了气节,做了破坏革命的行为,是革命敌人。但由于异民族敌人的残暴,由于他们的大部份是一时的受到敌人的威迫,才作出此等可耻行为,在事后他们的大多数是又反悔动摇了,处在苦闷无出路的状况。为了孤立敌人,缩小叛徒的对革命危害的程度,对于又后悔动摇的叛徒,应给以自新的出路,争取其回头。除对死心的叛徒给以坚决的镇压外,其他的应努力争取其回头。但不应把争取叛徒与在政治上坚决反对叛变行为、发扬气节对立起来。在政治上打击叛变行为,为坚决镇压绝对忠实敌人的叛徒,才能开展我们争取叛徒的工作。对叛徒争取的内容与意义,主要的是争取他不当死心汉奸,减少敌人的爪牙,减少我们的损失。对于在敌人服务的叛徒份子其回头时,仍应说服使其继续在敌人内部进行工作,勿使其轻易出来,在敌人内部做些可能的抗日工作。
  对于顽固派特务份子的斗争,必须与反敌特的斗争有所区别,必要尊守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其他矛盾是从属的这一原则。对顽固派特务活动主要是依靠政治斗争来解决,因此,对顽固派特务份子破坏我党、我军及根据地的一切罪恶行为,应在群众中公开给以揭发,使其在群众中孤立起来,对于顽固派加入我党我军之特务破坏份子,应充分搜集证据,给以警告后开除之,一般对其生命不应加以危害。
  隐藏在伪军伪组织中的国特份子,或兼从敌特之两面份子,借敌人力量对我党我军大肆破坏、屡戒不改者,应以汉奸案件处理之。
  第三、完成上述任务及正确的执行政策,须注薏的几个具体工作:
  甲、认真的建立侦察工作。
  侦察工作是一个精致细密的调查研究工作,他是克服主观主义错误,保证正确执行政策的重要关键,没有这一工〔作〕或有而不强,就会使我们在锄奸工作上犯严重错误,会使革命受到不可思议的损失。只有加强侦察工作,才能克服过去简单化、扩大化、只凭口供不究事实、轻捉轻放轻杀等错误行为。侦察工作应成为目前锄奸工作的主要工作。必须加强侦察部门的组织与领导,除应加强干部(主要是加强质量)外,在部队要恢复侦察网的组织,必要的村庄可经过支部设立情报组(党、政、民机关不设此种组织)。纠正重视审讯忽视侦察本末倒置的现象,必须知道没有强有力的侦察工作,就不会有正确的审讯工作,也就不能正确的执行政策。同时侦察工作不能只靠几个干部(不是否认干部的作用),须依靠群众的锄奸组织与教育及党的基础上,只有千百万群众的眼睛去监视敌特奸细反革命份子,才能清楚的了解奸细的活动与全盘底细,才能广泛的使用一切天然的侦察,侦察工作才能深人。
  其次要认真的加强内勤工作,只有加强内勤工作,才能正确判断所搜〔集〕材料的真假,才能不犯错误。
  ……
  乙、有步骤、有重点建立群众的锄奸组织与教育工作。首先应在群众已经发动起来的地区进行,因此须加强这种地区县公安局的组织与领导,建立区村的组织。区设立公安助理员,村设公安员,他是公安局在村的公开行政组织,受区公安助理员及村长之领导,进行如下的工作:
  进行锄奸与保障人权的教育,有计划的揭发敌人之一切谣言,搜集可疑的人可疑的事及非法份子的情形,报告上级;对可疑份子进行盘查,对于现行犯进行逮捕,送上级处理,指导群众的锄奸斗争。村民主彻底实现后,公安员可改为公安委员会。村公安员必须掌握在可靠的份子手里,最好是忠实可靠的党员或可靠的基本群众。
  在群众已经发动起来的村庄,可组织公开锄奸团的组织,这种组织是群众性的组织,他主要任务是帮助公安员进行锄奸教育。从这些地区创造经验,充实与改造我们的锄奸干部。
  在部队的锄奸工作,应该放在小部队上,尤其是县区武装,在这些武装中必须加强锄奸教育与网员组织,来杜绝敌特奸细的活动,确保革命武装。
  丙、严格进行伪军家属的登记工作。
  如不加紧在伪军家属中的工作,则易于成为敌人利用的对象,向我根据地内进行破坏活动的。为杜绝敌人进攻的漏洞,对伪军家属须严格进行登记,登记这不单是消极的杜绝敌人活动的空隙,而且是起着对伪军家属的教育后,可以达到争取与瓦解伪军的目的。在进行中应注意方式,勿引起其恐慌与反感,造成对立。总之,对伪军家属进行登记工作,目的是在于争取与教育伪军及其家属,杜绝敌之活动空隙,安定根据地社会秩序。
  第四、加强锄奸公安部门的建设工作:
  甲、加强业务教育。
  我们的锄奸部门及公安部门的干部,经过了几年的斗争是积蓄了一些经验,但以目前的客观需要来看还极不够,在技术上还远于我们的对手(它是世界上特务工作最有名的日本帝国主义),即以国特来讲也比我们强,这点我们必须警惕。因此,必须更加提高我们锄奸的技术条件,才能应付敌特奸细的进攻。因此要纠正干部的只学一般理论,不注意业务学习的偏向。锄奸工作是一种专门学问,如侦察、审讯都需要有专门的技术与知识,单纯的技术观点是不对的,而忽视他也是不对的,锄奸干部必须才德兼备,才能完成光荣的锄奸任务。
  乙、严格制度与纪律。
  关于逮捕权的问题,必须严格逮捕制度,以确保人权,违者应严加处分,以维持革命纪律。因此对何谓现行犯及保障人权法应进行深入的教育。其次关于违法党员或混进党内的奸细逮捕权与处决权必须按着中央所规定者执行,违者严惩。对共产党员逮捕与处决权的决定是为了防止敌人借刀杀人故意陷害,是为了党的组成的严肃,不是党员犯了法以后还比民众有特殊利益,这点必须弄清楚,否则也会产生偏向与错误。
  关于审讯问题,必须严格禁止刑讯,违者应严惩。因为刑讯不但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而且包含着极大的危险性。
  对于犯人的财物,仍有私自没收使用者,这种现象是绝对不允许的。对此不能单纯的看成是一种经济问题,或以为这是小事,这样行为必须看成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如不严加制止会发展到图谋小利而误害人命的罪恶行为。今后再有侵犯犯人财物者,应以贪污枉法论罪,严加办理,绝不应有所姑息。
  丙、关于组织领导问题。
  严整组织审查干部——严整自己的阵营,巩固自己,首先应当审查我们的干部与调换那些不称职的干部,吸收有德有才的干部到锄奸部门来,这对于今后锄奸工作是有着重大意义的。
  第五、关于组织领导问题。
  甲、区党委到县建立锄奸委员会,其组织与权限如下:区党委与地委级的组织五人至七人:党委书记、组织部长、公安局长、军区军分区政委或主任、锄奸部科长、政府党团书记,党委书记或组织部长任书记。
  县委由三人到五人组织之;县委书记或组织部长、政府党团书记、公安局长、县大队政委、特派员组织之,县委书记或组织部长任书记。
  权限是专门研究锄奸政策与方针,检查总结工作经验,及确定重要案件之处理。上下级无领导关系,其决议须提交党委会批准后实行,具体工作由锄奸部与公安局分别执行。
  军区、军分区本身仍有锄奸委员会的组织,其权限是为了把党委锄奸的决定更行具体化及决定局部有关锄奸工作诸问题。部队之锄委会的方针不能与党委决定有抵触,公安局与锄奸部可组织研究会,内容是交换经验与材料,研究敌伪情形,不作任何决定。
  乙、锄奸部与公安局的分工。
  公安局要全力担负根据地内的锄奸工作,锄奸部应协力帮助之。对于接敌区、敌占区的敌之特务队、宪兵队等武装组织的斗争由锄奸部担负之,公安局尽力帮助。
  丙、点线工作。
  由锄奸部与公安局共同负责进行,但须划分地区,分别负责,交换情报。
  丁、敌之特务组织内的党的关系。
  概由党委组织部管理之,锄奸部或公安局如须与敌特组织中的党员发生关系者,可取得党委组织部之委托,才能发生党的关系。
  戊、公安局与党委的关系问题。
  (一)公安局是党委领导下的锄奸保卫部门,各级公安局必须受同级党委的领导。
  (二)公安局长参加同级党委的锄奸保卫委员会。
  (三)公安局须定期把日本特务、国民党特务、汉奸敌探奸细活动与斗争的对策意见,向党委报告。
  (四)在锄奸政策具体执行上,公安局须完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公安局并须定期向党委报告对锄奸政策的执行情形;公安局关于政治案犯的侦察、逮捕、处理均须经同级党委批准。
  (五)公安局的工作须与党的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密切结合,以保卫党的中心工作之完成;并须将保卫党的中心工作情形报告党委;党委一般的工作指示、决定、决议文件等,均须分发给同级公安局长。
  (六)公安局的活动费、侦察费的开支情形,应定期报告同级党委,党委并可随时进行检查。
  (七)公安局的干部,同级党委必须保证其充实与健全;各级公安局对下级公安局干部的调动均须经同级党委的批准;党委对公安干部应注意其固定性,必要调动时,须经其上级公安局之同意。
  (八)同级党委对上级公安局之指示、决定,应保证同级公安局执行,不得有互相抵触之决定给同级公安局执行,如不同意时,报告上级党委解决;同级党委之指示与上级公安局之指示有抵触时,公安局仍须坚决执行上级公安局之指示。
  (九)公安局对下级公安局工作有原则问题之决定、指示等均须经同级党委同意。
  (十)党委会在平时应由党委书记或组织部长进行对公安局之领导。
  (十二)公安局之行政系统内可以打通党的关系,但不能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公安局党员的组织关系,必须经党委组织部门转移之。
  (十二)其他指示和决定,与本决定无抵触者,仍适用之。
  已、关于公安局与政府关系问题。
  (一)公安局是抗日民主政权的锄奸保卫机关,他执行是国家侦察机关、国家检查机关也即是国家原告机关的职务,公安局对于破坏抗日民主根据地,破坏抗日民主政权的日本特务、汉奸、敌探、反动份子,对一切政治犯,有侦察权,有依法逮捕之权,有预审权。案件经公安局检查完毕后,向政府提起公诉,由政府依法审判。公安局对上述案犯均无判决权,但公安局对政府之判决有不同意时,可向上级政府上诉。
  (二).公安局是抗日人民的保卫者,抗日人民的人权、财权、政权受非法侵害时,公安局有权对非法侵害人权者与以检举,公安局对一切有非法行为者之份子,,均可进行检举。但在目前公安局应集中力量与破坏我抗日民主根据地,破坏我抗日民主政权最凶恶的日本特务、汉奸、敌探及反动份子进行斗争。而其他一切刑事犯、民事犯、违害犯等应由政府司法部门、民政部门等负责,勿以此削弱公安局对日本特务、汉奸、反动份子之斗争力量。
  (三)各级公安局是在各该同级政府领导下,但同时又在上级公安局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公安局是同级政府的一个组成部份,各级公安局是同级政府的隶属机关,但公安局和政府内部的各处各科不同,不能把公安局和政府的各处各科平均看待,各级公安局在其工作上,还有其上级公安局的直接领导,并须秉承上级公安局的工作方针进行工作。公安局在其工作范围内,有单独对下级公安局发布命令指示之权,有对人民发出布告之权。
  (四)公安局应坚决执行抗日民主政权的锄奸政策,并应定期将执行锄奸政策的情形报告政府,并受政府之监督。公安局长出席政府行政会议,政府颁发之法令、条例、决定、指示、布告、公报等文件,均须分发公安局。公安局对政府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须从公安工作范围内,及由本身工作岗位上密切与政府之中心工作相结合,以保卫政府中心工作之完成。
  (五)各级政府不得擅自变更公安局之组织,各县以上之公安局长由冀鲁豫公安分局呈请行署委任之;区公安助理员由县公安局与县府商定好呈请专署委任之;村公安员由县公安局呈请县府委任之。同级政府对于同级干部,不得随意调动,必要调动时,须征得上级公安局之同意行之。
  庚、关于看守所问题。
  应当分成公安、司法两个,但对于看守班的政治教育,战时的指挥、平时的管理,均由公安局负责。司法部门之看守所行政的管理及犯人生活、提押等统由司法部门负责。公安局之看守所主要的看押特殊案犯,如敌探、奸细、汉奸等,司法部门之看守所看押一般的案犯,如斗殴、白面犯及有干于抗日政府法令之刑事犯等。前者犯人逃跑由公安局单独负责,后者犯人逃跑则由公安局与司法部门共同负责。
  辛、干部问题。
  现在公安局工作是最薄弱一环,而公安局的基本问题是干部质量差、数量少的问题与领导弱的问题。
  以现在全边区所有公安干部,实在不足以应付局面,尚须各级党委有计划忍痛的调济一批干部到公安部门担任工作。目前我们的公安工作的重点是在下层的建设上。只有认真的建设下层才能开展群众锄奸运动。因此,各级党委把在发动群众斗争中经过考验的,政治上坚定有保证的干部去充实与担任下面的工作。县公安局的侦察员、区公安助理员、村公安员,只有加强这种基本干部,才能打破我们公安工作的空虚无力。
  在公安局提拔与培养干部,是我们开展工作,完成保卫党、保卫革命任务的关键。我们必须有计划的提拔与培养干部。分局的训练班,还应继续开办,(其条件、数目等另定))专署县亦可开短训班,专署可训练区级干部,县可训练村公安干部。教材要简明,以便迅速建立起下级的公安组织来。

  (来源于《公安史资料1991年第二辑冀鲁豫文件》P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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