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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定公安局与政府关系的训令(194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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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8 15: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确定公安局与政府关系的训令
冀鲁豫区行政公署
1943年4月15日

  令各专署县政府办事处各级公安局
  查边区各级公安局与政府关系因过去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在领导上、工作上发生不少偏向,致向〔使〕工作遭受不少损失。行署为明确公安局与政府关系,加强对公安工作之领导起见,兹根据边区政府颁布之公安局组织条例与边区政府对于锄奸工作的指示,特颁布公安局与政府关系的决定,合行随令颁发,仰各专署县府办事处公安局遵照执行为要。
  此令
  主 任 晁哲甫
  副主任 徐达本
  贾心斋
  公安分局局长 万晓塘
  副局长 刘开平
  关于公安局与政府关系的决定
  (一)公安局是抗日民主政权的锄奸保卫机关,他执行国家侦察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的职务。公安局对于破坏抗日民主根据地、破坏抗日民主政权的日本特务、汉奸、敌探反动份子,对一切政治犯有侦察权、有依法逮捕权、有预审权。案件经公安局检查预审后,交政府提起公诉,由政府依法审判。公安局对上述案件均无判决权,但公安局对政府之判决,有不同意〔见〕时,可向上级政府上诉。
  (二)公安局是对抗日人民的保卫者,抗日人民的人权、财权、政权受非法侵害时,公安局有权对非法侵害人权者与(予)以检举,公安局对一切有非法行为之份子均可进行检举。但在目前公安局应集中力量对破坏我抗日民主根据地、破坏我抗日民主政府的最凶恶的日本特务汉奸敌探及反动份子进行斗争,而其他一切刑事犯、民事犯、违害犯等,应由政府司法部门民政部门等负责,勿以此削弱公安局对日本特务、汉奸、破坏分子之斗争力量。
  (三)各级公安局是在各该同级政府领导下,但同时又在上级公安局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公安局是同级政府的一个组成部份,各级公安局是同级政府的隶属机关。但公安局和政府内部的各处各科不同,不能把公安局和政府的各处各科平均看待,各级公安局在其工作上还有其上级公安局的直接领导,并须秉承上级公安局的工作方针进行工作,公安局在其工作范围内有单独对下级公安局发布命令、指示之权,有对人民发出布告之权。
  (四)公安局应坚决执行抗日民主政权的锄奸政策,并应定期将执行锄奸政策情形报告政府,并受政府之监督;各级政府应定期讨论、研究公安工作的方针、行政工作计划、配备公安干部;各级政府首长(专员、县长)应加强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布置其行政工作;公安局长出席政府行政会议,政府所颁发法令、条例、决定、指示、布告、公报等文件,均须分发公安局;公安局对政府一定时期之中心工作,须从公安工作范围内及由本身工作岗位上密切与政府之中心工作相结合,以保证政府中心工作之完成。
  (五)各级公安局应施行各级政府的决定,如政府决定与上级公安局指示发生冲突时,仍执行上级公安局指示或决定,同时应迅速报告上级政府及上级公安局解决。
  (六)专署以下政府,不得擅自变改公安局之组织。各县以上之公安局长由冀鲁豫公安分局呈请行署委任之;村公安员由县公安局呈请县府委任之。同级政府对于同级干部不得随意调动,必要调动时须征求上级公安局之同意行之。

  (来源于《公安史资料1991年第二辑冀鲁豫文件》P20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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