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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市公安局一九四八年工作决定(19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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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9 14: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市公安局一九四八年工作决定
1948年4月5日

  公安局一九四七年的工作是有很大成绩:有效的打击了敌探奸细,镇压了盗匪,维持了社会治安。但在革命战争胜利的进攻、蒋匪日益败退与拼命挣扎的情况下、敌探奸细的阴谋破坏将更加积极,因此锄奸与公安工作不应丝毫减弱而应更加加强。其任务:必须坚决集中力量打击潜藏的敌探奸细,同时确实保证广大人民的人权财权,进一步巩固社会治安。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各行各业的群众组织中建立锄奸工作。在公营企业内,经过其行政,依靠党的组织为核心;联系广大群众,发现反革命特务活动,加强机关学校公营企业的保卫工作,建立各种制度,巩固内部,保卫要害,联系社会除奸工作。尽可能的解决干部及经费,加强侦察工作,建设科学技术;建立指纹、照像、印刷、化学秘〔密〕写、警犬等技术的研究,使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密切配合,在专门机关的指导下依靠有组织的群众,有效的进行反奸斗争。
  二、保证人权财权:除公安司法机关外,任何机关、团体、部队绝无逮捕、关押、搜查、没收、罚款之权,除现行犯外,凡逮捕、搜查、必须经公安总局批准,没收罚款须经市长批准,持有正式逮捕、搜捕、没收等证明文件方可执行。
  各公安分局不准关押大批人犯(现在的犯人应速清理),今后只有拘留二十四小时的权力。修建道里监狱,犯人均送交总局,审清案情后提出处理意见,送交法院依法判决,杀人必须经市委书记、市长、公安总局长的批准,由法院按法律手续公布处决,一般的不采取秘密处决。
  三、健全公安行政工作,改善户籍管理制度,简化户口手续。准许黑人黑户落户,制发居民证,与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证,整顿交通,健全指挥设备,增加交通巡逻,重申交通规则,公布与严格执行违犯交通规则惩罚办法,对铸字、刻字、印刷、公共娱乐场所、电器通信器材等要进行管制,并认真保护公共建筑及卫生取缔工作。
  四、为加强公安局下层基础,避免职权混淆,公安工作与街公所分开,在街道及要冲复杂地区设立公安分驻所,每个分驻所,按工作的需要分别设三个至六个工作人员,必要时配备适当数量的武装民警,受公安分局直接领导,专司维持治安,管理户口,巡逻放哨等行政司法工作。分驻所是公安分局的触角,而不是固定的基层组织、得由分局按情况派出,撤消与调动。
  公安分局的作用应提高,工作重点是街道,区委区政府对公安分局负政治上与组织上领导责任,分局应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工作,在业务应统一于公安总局。如发生业务上的不同意见时,最后决定权属于公安总局。
  五、执法大队应逐渐向人民警察方向过渡。取消基干队、自卫队、工卫队等半武装组织,解除一般人民站岗放哨的负担,一切治安均由公安局负责,各分局的公安队除留下一班人看守犯人及守门卫外,一律编入执法大队,由执法大队各中队选拔质量较好具有文化程度者,予以公安、行政、司法、治安等专门训练后正式改为民警,分属于各分局,全市民警应扩充到二千人,除执法大队现有的基础外,其缺少的人数由工人店员中陆续动员补充。
  六、为确保治安,要统一武装,将各机关、团体、街公所、工卫队、基干队、自卫队的步枪机枪一律收缴交公安局。手枪先进行登记发枪证,然后审核,除工作必须留用者外,一律收缴,民间匿藏的枪枝〔支〕,布告限期送缴,并予奖励,隐瞒者予以惩处。
  七、为加强干部管理教育,及遵照东[北局]社[会]部规定,设立干部科,统一全局的干部管理教育工作,成立公安干部学校,有计划的培养干部,提高业务。
  八、公安局、法院负责协同市政府有关各局,制订违警、治安、刑事及保障人权等法令。
  九、为提高公安局的作用,其工作人员应严肃作风,奉公守法,发扬正气,认真负责,执行职务,各机关团体应予公安工作以便利和协助,但不得直接干涉其业务的执行,遇有公安人员违犯纪律等行为,应反映给公安局处理,更不准有打骂民警的事件发生。民警的服装应加改善,分驻所及总局分局外勤人员统一发制服。便于执行职务,并避免混淆。特别是交通警应有两套衣服,裹腿、鞋帽均应整齐,以重观瞻。
  十、除有关财政事项须造具预算案与编制表,交市财委转东北局财委批准后执行外,上述各项决定,各有关党委须立即讨论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

  (来源于《哈尔滨解放》p14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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