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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各级公安工作的指示(194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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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4 13: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加强各级公安工作的指示
1943年2月23日

  各专员、县长、佐:
  本会讨论了北岳区公安工作,认为三十一年一年当中,北岳区各级公安部门在公安组织的建设上,在执行政策法令的“左”“右”偏向的纠正上,与各级政府的关系上(如纠正闹独立性),工作制度的正规化上,都做出许多显著的成绩,这是由于各级公安部门工作干部的积极努力及北岳局的正确领导获得的。但同时本会亦指出北岳区公安锄奸工作中当前还存在一些重要的缺点:
  一、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年来兢兢业业的拘于职守墨守成规的地方多,创造性很差;反敌探奸细斗争的方式方法比较单纯,远赶不上敌寇的花样。
  二、公安部门工作,在各个不同地区比较一般化,抓紧重心突击是不够的。
  三、侦察工作方面,外围工作很薄弱,公安工作社会化群众化还很不够,在敌伪内部展开内线工作成绩还很小。
  四、各专署县区政府对于公安工作关心不够、把公安工作当做只是公安局的工作,各级政府可以不过问的观点还残存着;公安部门把公安工作神秘化,不习惯与各方面取得密切配合的传统还有残存。
  当前北岳区的形势是敌寇大块蚕食我山缘之平原地区,从曲阳、行唐地区,黄台、口头、城寨、谭庄之线积极修筑堡垒,并有继续向灵寿、平山之慈峪、南甸、郭苏、洪子店、温塘延展之势,此种阴谋至为毒辣。目前敌寇之蚕食推进实为其大规模扫荡北岳区之前奏。敌人在“论冀西军区”一文中,也特别指出冀西的重要性,最近国际形势对敌寇非常不利,同盟国的全面反攻即将开展,敌寇对此非常忧虑。敌寇企图挽救其死亡,对敌后根据地是绝不会放松的,当前进攻的重点已指向我北岳区;大块蚕食,战役侦察,深入的汉奸活动,掠夺物资,并企图使我根据地变质,打通长城岭、龙泉关、阜平、王快之线及雁北、吴王口、阜平之线,以割裂我根据地、我们必须提高警觉,肃清任何麻痹现象,粉碎敌之阴谋。
  针对当前敌我形势与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公安部门的工作必须:
  一、高度发挥工作创造性,了解研究敌人,有效的肃清汉奸敌探。
  二、工作重点应放到敌寇准备蚕食及建立沟线的地区,有效阻止敌人蚕食,阻止敌探汉奸的混入,肃清游击区敌探汉奸。
  三、扩大外围工作,加强公安工作的组织领导及与各部门的联系,使公安工作社会化。
  为了使公安部门工作发挥更大的威力,把公安工作提高到对敌斗争的应有的地位,本会前曾决定将专署、县的公安部门改科,以便各级政府加强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并便于全面配合:充实专区及区的组织,扩大专区的执行权,克服从前头重脚轻的毛病,以便于公安工作的深入。这里有几个问题必须着重提出,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均须切实执行:
  一、专署、县公安科长,区治安员都是署、县区务会议当然组成人员。署、县、区务会议要保证定期的专门讨论公安工作,事先由公安部门负责干部准备,届时提出系统的报告,署县区务会议只讨论原则问题,不讨论技术问题,技术问题在专署、县、区的会议上不必公开,以保证公安技术的必要秘密,信件秘密同样也要保证。今后可能发生专署、县、区负责同志对公安工作事无巨细处处干涉的偏向,也可能发生公安部门干部处处依赖专员、县、区长的偏向,我们应预先防止。署、县、区的领导应着重政策的掌握与全面的工作计划,发挥公安部门的最大的积极性。改科以后,上下行文手续上也有些改变,凡属于全面性的工作布置需要其他部门宣布法令及配合的工作,由政府系统发指示,关于技术与公安部门本身执行的问题,上下级公安部门直接行文,公安部门一律不出布告,政府行文均不副署。
  二、在使用干部上也可能发生相互混用的现象,今后公安部门要从公安锄奸战线上来配合其他中心工作,其他部门不得乱行拉用,致削弱公安工作,公安干部的掌握,仍归公安系统,村由区掌握,报县批准,区由县掌握,专区县科长由北岳区公安局掌握,专区县科员以下干部由专区掌握。以上各级应将干部变动情形,每月向上级汇报一次。委任手续北岳局、专区科长以上干部由本会加委,县科长由北岳局加委,专区公安科干部由专署加委,县区公安干部由县府加委。
  三、各部门的配合问题:与工商管理部门,与民政部门必须取得密切配合,配合办法是边区、专区、县、区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均指定一人负责与各该级公安部门负责人接头,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并且进行情报交换,必要时各级公安部门可以召集他们开会,在除奸工作上对他们并有指导关系。
  四、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关系照旧不变,公安科长仍兼特种刑事检察官(由本会下委),特种刑事由检察官向军法官提起诉讼,由司法人员代审,不服者可提起上诉,这是检察官对军法官的关系,不是科长对县长对专员的关系。此外关于特刑问题的行文,司法部门一律不副署。
  五、有重点的总结公安工作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使区治安员、派出所的工作质量提高,须继续研究。
  六、为了进一步的开辟据点工作,决定增加各署县公安科特费,已由北岳区公安局根据各署县具体情形确定数目(另有通知),此项特费之开支由公安科长掌握,专员县长审核。
  七、各县警卫队可将一班编成为侦察班,专做侦察工作。

  (选自《现行法令汇集》)
  (来源于《晋察冀边区法律法规文件汇编》p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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