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令为规定违犯统一通行证手续办法之处罚办法希遵照由 1942年11月6日
各专员、县长、佐、公安局长:
兹就北岳区统一办理通行手续暂行办法与统一印发商人通行证办法(世民社字第十三号令规定)的执行问题,作下列三点之指示:
一、原定通行证上所列“与何人有关系”一项令到后用时空白不填,以为暗记。
二、通行证商人通行证均应于骑缝处,及证上加盖长戳。如前此所印通行证商人通行证印信的盖法与规定不符,未发者应依规定更正,已发者,准依限行使。
三、犯北岳区统一办理通行手续暂行办法第七条与统一印发商人通行办法第六项之罪者,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护照、旅券……相类之证书介绍书,足以损害公众或他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罚金)之原则,决定以下列办法处罚之:
(一)转借、借用、或涂改通行执证者,处三十元以下的罚金;
(二)伪造通行执证者,处三百元以下之罚金;
(三)前两项办法之处罚权属于县级以上的政府,但第一项处罚办法,县政府得授权于区公所代为处罚。
(四)区公所或县以上政府根据规定罚款后,须给受罚人以收据,收据存根与罚款须报解边委会。
(五)如犯罪人一时无力缴纳罚款,得令取保,缓期缴纳、惟时间不得超过一月。希即遵照并转令所属知照。
此令!
(选自《现行法令汇集》)
(来源于《晋察冀边区法律法规文件汇编》p35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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