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为制发鸦片缉私检查凭照并令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协助缉私工作与处理烟犯由 1946年1月18日
为加强鸦片缉私工作,各级司法与公安部门应协助禁烟局执行检查缉捕与处理烟犯之任务,为便于执行工作,特制发鸦片缉私检查证,以资识别,避免冒充缉私敲诈民财等情事发生,今决定如下:
一、制发缉私检查凭照,凡禁烟局所属之稽查人员每人发给一份,各级公安局与铁路各检查站之有缉私任务者,亦各发一份,经各级禁烟局审查合格之村缉私组长,亦发给一份。
二、各级禁烟局,不设警卫班与拘留所,对查获之鸦片烟犯,凡应拘留待讯者,交同级公安局代为拘留,以便随时处理。
三、查获情形重大之烟犯,一律交司法机关审讯判罪,当地司法机关应予受理。
四、缉私检查人员搜查逮捕烟犯(包括烟犯瘾民)需要武装协助时,可通知当地军警协助,各级军警有执行上项任务之义务。
以上规定希各有关部门切实执行为要。此令!
(选自阜平县国家档案馆馆存建国前档案257号卷)
(来源于《晋察冀边区法律法规文件汇编》p3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