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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军管会关于城市治安警备工作的通告(194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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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7 18: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市军管会关于城市治安警备工作的通告
1949年5月16日至21日

  (一)
  (军管会布告、军字第三号)
  人民解放军,乃人民自己军队,为人民服务,是其天职。本市长期受敌伪剥削,人民生活,已困苦万状,故本军再次谢绝一切慰劳;公买公卖,尤为本军之一贯政策,历经公告宣示,早为全市人民所熟知。惟查仍有不法之徒,借用“慰劳”“自卫”各种名义,或藉口代替机关部队购买柴草,强迫居民,出捐送柴;或公开提倡着商店对人民解放军购买物品,规定折扣;甚至有假借本军名义,招摇撞骗,强迫勒索等情;此种行为,显与本军法纪违背,更严重侵占人民利益,予以严禁。倘再有上项情事发生,准予向本会检举,定依法严办,决不宽贷!除分令军政机关严密侦缉外,特此布告,仰全体军民知悉。
  五月十六日
  (二)
  (警备司令部通告、警字第一号)
  兹将南京市戒严讯号规定通告如左:
  (一)电灯讯号:每晚至十时三十分全城路灯电火灭一次为预备戒严讯号,至十一时整全城路灯电火灭二次为正式戒严开始讯号(以上每次不过十秒钟)。
  (二)报导讯号:由电话局报时台,每晚十时三十分报告:“现已十时三十分戒严时间快到”连报三次。十一时整报告:“现已十一时整正式戒严开始”连报三次。当宣布预备戒严讯号以后,市区各警备部队即作戒严警备之布置,非担任警备之各部队机关及各街市工商学各界与各娱乐场所应即预作遵行戒严命令之一切准备。
  以上规定,自即(二十一)日起施行,仰我全市军民严格遵行特此通告。
  五月二十一日
  (三)
  (警备司令部布告、警字第二号)
  为使南京解放后能迅速的步入正常状态,恢复秩序,维护治安,防止残余的反动分子的破坏行动,特规定每日下午十一时起至次日上午五时止为戒严时间。兹将戒严时间内应遵守事项公布如左:
  一、在戒严时间内,除持有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及本市公安部与本部之特别通行证可以通行外,一般的军民车马等严禁通行。
  二、在戒严时间内,持有通行证之汽车行驶速度每小时不准超过二十华里(白天不准超过三十华里)以上,任何人员等路过岗哨及过巡查哨时(有本部红臂章标记)均须服从岗哨之检查,将所持之特别通行证验明后始准放行。
  三、不论昼夜如市内发生火警盗劫扰乱治安等事件,应迅速报告附近之岗哨或军事机关,以便即时救护与处理。
  四、严禁无故鸣枪、打手榴弹、信号枪,违者以扰乱治安论处。
  五、一切娱乐均应在戒严时间以前停止。
  六、在戒严时间内,由本部指定专门巡逻部队巡查。
  以上各项规定于本月即日起实施,仰本市全体军民一体周知,特此布告。
  五月 日

  (来源于《南京解放》P32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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