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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军管会要求部队驾驶员遵守城市交通暂行规则的通令(通字第100号)(19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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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8 09: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市军管会要求部队驾驶员遵守城市交通暂行规则的通令(通字第100号)
1949年8月

  我军自进入上海以来,为保障市内行人生命安全,对汽车行驶曾三令五申严加约束,限制大卡车进入市区,限制汽车行驶速度,严令集训汽车驾驶员使之恪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凡此种种,均系力求预防汽车不出事端。一旦遇有汽车肇祸,如撞伤人命或物件时,不问开车员工有无过错,对被害者均予以急救、医治、抚恤、赔偿等善后措置,出事之汽车驾驶员,则允由当地警察拘押法办,决不姑宽,以警其余。
  乃近查我各部之汽车在市内行驶,仍有不少违犯上述规定,致不幸事件连二接三地发生,例如:(略)
  上述不幸事件之发生,对我军在人民中政治威信与军民关系影响颇大,为杜绝此类事件之重犯,特再行通令各部直接管理汽车的首长,必须认真进行下述工作:
  1.凡各种解放不久之汽车驾驶员再行集中各级后勤部,普遍进行检讨教育一次,时间自定。小卡驾驶员亦须进行小组检讨或个别教育。
  2.老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城市交通行驶规则,并利用空余时间进行教育。
  仰各部接令后,应严行传达,深入教育为要!
  此令。
  主 任 陈毅
  副主任 粟裕
  附件:(一)城市交通暂行规则
  一、行车靠右边,不在街心开(在一般双行道上,只准在路幅的二分之一的右方行驶)。
  二、车辆通过十字路时,须受哨音及灯光的指挥,绿灯前进,红灯停车,黄色灯光,为换灯准备之信号。
  三、行车注意交通标志,一切听从路警指挥。
  四、遵守速率限制,市区行车,小型车最高为20里,大型车为15里。
  五、十字路口停车,须在规定之界线以内(每逢要道及十字路口,均划有白色之停车界线)。
  六、车辆进入十字路口中心时(即岗亭处)如灯光转变,即须快开不停,车如刚越停车界线,则宜急停不进。
  七、车辆向左转,必须大转弯,车子靠右边,不可走捷径(如走捷径,会碰车肇事,但个别大马路上划有白色箭头者,照箭头指示方向转弯)。
  八、车辆向右小转弯,得不受红灯拘束,车辆大转弯,则须等有空隙,不得直窜。
  九、车过单行道时,须按当地规定之时间及方向(如上海的二、三马路等属单行道》)。
  十、汽车尽可能不走电车道,不超越,不争先;二车平行时,如遇电车先停,应缓慢越过。应按喇叭,并注意两侧行人穿插。
  十一、汽车在街心抛锚时,应即拖向右边,不准妨碍交通。
  十二、途中如闻救火或救护车辆之警钟及回声时,应即停避,让其过后,方准前进。
  十三、汽车驶经医院或学校前,应缓行不鸣喇叭。
  十四、车辆如须大转弯、小转弯、停车、开车等时,均应先以手势并按喇叭,招呼前后车辆。
  十五、车过单行桥时,应先注意桥对方有无电车,如电车已登桥,即应候其过后,方准通过。
  十六、停车应靠右边(只准单线停放,不许平行停放),凡悬禁止停车,或街边人挤处所,均不准停车。
  十七、车辆载重标准,如车好道好,大道奇规定4吨,加米西、司蒂倍克等十轮车为2吨半(车子载力不一,可按此标准,具体规定之)。
  十八、车辆通过交岔路口及转弯时,须减低速度,表示行进方向(车上指标或用手势),听从警察指挥。
  十九、汽车一旦肇祸,如撞伤人命及物件时应立即停驶,对被害者予以必要之措置,并报告岗位警察及公安机关,听候处理。
  二十、车经路窄人稠之处,须缓行,多鸣喇叭。
  二十一、汽车在上海市中心区(即北至苏州路,南至中正东路,西至西藏路,东至中山东一路)行驶时,应按左列规定办理:
  1.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四川路向北行驶,河南路向南行驶,九江路向西行驶、汉口路向东行驶,圆明园路向北行驶。
  2.外滩行车(中山东一路)靠外一路,只准通重车;靠里一路,准通小车。
  3.南京东路,上午八时至下午二时,只准小车通行。
  4.北京东路,上午八时至下午二二时,禁止运货卡车通行。
  5.浙江路桥,规定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只准机动车行驶。
  6.四川路桥,在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只准向北行驶。
  7.山西路桥,汽车不准往返。
  附件:(二)行车要则
  一、车辆各部未经检查前,不准开车。
  二、车载人员或物资,在未经检查载量或未向乘车人员交待乘车注意事项前,不可急于开车。
  三、如无任务,不准开车。
  四、驾驶人员在未弄清明确任务或沿途路线(包括道路及桥梁情况)前,不得开车。
  五、行车人员或物资,未装载妥当前,不准开车。
  六、乘车期间如因故停憩,本车驾驶或助手应无事不离开车辆,有事时亦须留人看守。
  七、车子保证清洁,以壮观瞻。
  八、驾驶人于行车时,应集中注意力,不准谈话或左顾右盼。
  九、遇有狭道险桥,或情况不明与目视不清之道路桥梁时,应即停车,查明情况后,继续前进。
  十、进入城市时,严禁学习驾驶或由助手驾驶车辆。
  十一、通过桥梁、十字路口时,急转弯及路窄人稠之处,须鸣喇叭缓行,并随时作停车准备。
  十二、无必要任务,不得超车,如遇旁车要求超车时,应按交通规则规定行驶,不得故意阻拦。
  十三、车上如无灯光、刹车、喇叭等设备,不得在城市行驶。
  十四、驾驶室外及汽车二侧等处,不准站人或坐人。
  十五、车辆开进城门或驶经小街道时,要谨慎缓行。
  十六、在交通要道、路窄人稠或单行道上,严禁车辆掉头。
  十七、驾驶人员在待人态度上应和蔼,使群众对我有良好印象。
  十八、汽车通过乡庄或集市时,应事先鸣喇叭,并以最低速度开进,如遇摊贩或农作物阻拦时,应停车候群众让出车道后,方得徐徐前行,不准随意损坏群众东西。
  十九、汽车于一般公路行进时,如遇部队行军或牲口在前时,应鸣喇叭缓行。
  二十、汽车于乡村间,或路侧有建筑之处掉头时,应很谨慎,并有助手下车帮助指挥,切实注意不要撞坏房屋或人畜。
  二十一、汽车通过道路不良或桥梁危险地区时,在最前之带车干部应即下车调查情况,并从旁指挥,待车辆全部通过后,再随最后之车继续前进。

  (来源于《上海解放》p576-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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