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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局关于接管江南城市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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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9 18: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东局关于接管江南城市工作的指示
1949年4月1日

  我军渡江南进,江南各城市即将解放,特根据中央各仲指示的
  原则与各地接管城市经验,拟定下列接管江南城市的指示:
  甲、对于新收复的人口在5万以上的城市或工业区,均应实行一个时期的军事管制制度。在占领城市初期,应指定攻城部队直接最高指挥机关军政负责同志与地方党政若干负责人,组成该城市的军事管制委员会。军管会为该城市最高权力机关,凡入城部队及党政军民机关与各接管工作人员,均须接受军管会的统一指挥,军管会的基本任务为镇压反革命分子之活动,肃清反动武装的残余势力、恢复并建立革命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及一切正当的权利、建立革命政权,保证城市政策的正确执行与有秩序地进行各种接管工作、协助工人、职员、学生及其他劳动群众组织起来,作为城市革命政权可靠的群众基础。在上述基本任务大休完成,城市秩序安定,一切市政机关建立,并经过上级之批准后,始得取消军管制。
  乙、在军管会领导下,可委任市长并成立市政府。凡我党我军既定之各项政策应以市政府名义公布,但凡带紧急性临时性或试验性的处置,则可以军管会的命令行之。在进入城市实行接管之前,应多方收集该城有关材料(事先应特别注意收集该城地图及电话簿),调查该城一切机关工厂仓库的具体情况及位置,并针对该城的实际情况来建立接收组织和配备干部,以便入城后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实行各按系统整套接收。在军管会下要有足够的经过专门训练的、纪律良好的、有相当城市知识的专门警备部队和公安武装,以便看守仓库、机关、公共建筑物和巡逻街道,防止特为破坏与市民偷窃(同时各接收系统亦应各自配备看管工厂仓库之专门部队)。各部接收工作人员应随同部队迅連入城,并事先准备好工作需要的运输工具与积食之供给。对城市人民的快食与煤炭的供给亦须预作必要的准备。军管会入城后,应首先注意恢复电力供给(使一切市政工业能够继续工作),迅速解决金融物价问题(使商人敢于开市做生意),迅速接管各公营企业与公共机关,注意防火消防工作与城市卫生工作。对一切接管之工厂,应按原职原薪立即复工,这是保护工厂、安定人心、解决工人生活的基本环节。我们对一切新收复的城市,必须做到接收得好和管理得好,并必须“从我们接管城市的第一天起,我们的眼睛就要向着这个城市的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二中全会决议)。
  丙、城市秩序的好坏,首先决定于入城部队纪律好坏,特别决定于部队干部与接收干部能否忠实执行城市政策与能否严格遵守入城纪律。因此,一切部队从军、政、后勤干部直到战士,一切接管机关从党、政、军、民、财经、文教干部直到勤杂人员,在入城前必须普遍地、反复地、深入地进行党的城市政策的教育及入城纪律的教育与接管城市的经验教育,一切部队干部及接收人员必须坚决遵守下列入城守则:
  (1)一切机关部队、公营企业人员、民兵、民工,凡未持有军管会所发之通行证又未佩带军管会特许之证章者,一律禁止出入市区及工厂区。严厉处罚一切破坏秩序损坏公物及盗窃国家财产的分子。
  (2)一切接收人员与入城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坚决执行人民解放军总部及华东军区所颁布的一切命令法规,严禁无纪律无政府现象。
  (3)入城部队只有保护城市工商业之责,无没收处理之权。除易干爆炸和燃烧的物资,如炸药、弹药、汽油等、应迅速疏散出城、并呈报军管会统一处理外,严禁搬运机器、物资和器材,严禁擅拆车辆及零件:
  (4)除敌方武装散匪及其他持枪抵抗的人员应加俘虏、重要特务间谍与破坏分子和重要战犯应加逮捕外,严禁乱打人乱抓人的现象。
  (5)任何部队有收集散在战场上的弹药武器及其他军用品及军用物资之责,但无单独处理之权,必须开列清单呈报军管会转报华东军区统一处理。严禁各部队后勤供给人员离开本身职务,投机取巧、乱抓物资或抢购物资。
  (6)一切入城的机关入城部队必须遵照军管会所指定的房屋居住,服从公共房屋管理处的管理与分配,并教育一切人员爱护公物及使用室内外一切新式设备与卫生设备的方法。严禁擅移器具设备及盗窃、破坏国家财产,所有部队机关一律不准驻在工厂、医院、学校和教堂。
  (7)在战斗结束后,除需要维持城市秩序的一定数量的部队外,其他部队一律撤出城外,并必须在撤出前将任务移交清楚。—切驻在城市的部队应制定适合城市生活的制度和规则。一切机关及部队人员不许在市内无故鸣枪,如需军事演习和练习射击必须得到军会的批准,并须到军管会所指定的郊外地点演习。
  (8)一切机关及部队人员,应实行公平交易,不得强买强卖,所有部队人员及公务人员乘坐公共汽车或进入公共游戏场所,必须照章买票。所有汽车及其他车辆入城,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并服从交通警察之指挥。
  (9)除外国侨民事务管理处外,任何机关和干部不许和外国人谈话或发生直接关系,对一切外国外交机关、教堂、学校、医院、银行、工厂、商店及外国人的住宅,给予切实保护,严禁擅入外国侨民的机关及私人住宅。如外侨有犯罪行为者,须呈报军管会处理。
  (10)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毛主席、朱总司令所发布约法八章布告外,不得乱写其他未经上级批准的标语和口号。对城市各种具体政策,必须经过中央与华东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报告请示制度。
  (11)一切机关及部队人员,应保持艰苦朴素作风,不准私受馈赠、私取公物,反对贪污腐化堕落行为。
  (12)厉行奖罚制度,对遵守纪律、遵守城市政策有功者应给予精神的、物质的奖励,对违反纪律、违反城市政策者必须彻底追究,并依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丁、我军进入城市,“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其他劳动群众,争取知识分子,争取尽可能多的能够和我们合作的自由资产阶级及其代表人物站在我们方面,或者使他们保守中立,以便和帝国主义、国民党官僚资产阶级作坚决斗争,一步一步地去战胜这些敌人。”同时当我军进入江南初期,必须集中力量消灭敌人及对各城市进行系统的接管工作,而尚不能有系统地、全面地实行社会改革;因此我们在接管江南各城市时,应采取按照系统、整套接收、调查研究、逐渐改造的方针,以便力求主动避免被动,并必须实行以下各项政策:
  (1)对一切官僚资本的企业及其他各种公共企业,如工厂、矿山、铁路、邮电、轮船、银行、电灯、自来水、仓库等等,必须一律接管。我们在接管官僚资本企业与公共企业时,应采取自上而下按照系统原封不动整套接收的办法,同时必须严格地注意到不要打乱企业组织的原来机构。在接收阶段,一方面应责成该企业各原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办理移交手续,另一方面可以分别召集该企业各部工人会议或工人代表会议,宣传政策发动工人群众配合。如果仅有自上而下按照系统的接收,而无自下而上工人职员的审查和检举相配合是接收不好的,对于接管来的企业的原有人员(包括厂长、局长、监工、工程师及其他职员),除个别破坏分子必须逮捕处分外,应一律留用,并令其继续担任原来职务,军管会只派军事代表去监督其生产而不应干涉或代替其职务。如某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逃跑,或原有负责人劣迹昭著,非撤换不可者,亦应从本企业中提拔适当的人员代理(如第一级负责人不在可委第二或第三级负责人代理)。对企业中的各种组织及制度应照旧保持,不应任意改变或废除,对旧的实际工资标准或等级及其实行多年的奖励制度亦应暂时照旧,不得取消或任意改订。旧制度中有须要加以调整者,均须在情况了解后,再作必要与适当的处理。
  (2)对私人经营的企业(如工厂、公司、商店、仓库、货栈等等)及一切民族工商业的财产,应一律保护不受侵犯。私人工商业中,如有股东不明,或部分股东确为重要战犯或为官僚资本者,应一律暂缓处理,但可先行登记,加以监督,防止转移资金货物。对私营企业应坚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一方面要教育说服工人,不要提出过高的劳动条件,致使生产降低、经济衰落、工人失业、另一方面要严重警惕资本家故意消极怠工或藉故降低工人的实际工资及其他待遇。如劳资间有纠纷时,可由军管会召集双方调解或仲裁之,必须防止将农村中斗争地富、消灭封建的办法,错误地应用到城市,同时,对故意消极怠工的资本家,亦应给以必要的适当的处罚。
  (3)对国民党、三青团、青年党、民社党及特务机关等反动组织,应由军管会或市政府出布告宣布解散,并没收其所有的公产、档案,严禁其继续进行任何活动,具体办法应遵照中央关于国民党、三青团及特务机关的处理办法处理之。对国民党政权机关人员,及军事后方机关人员,除首要战犯及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必须逮捕法办外,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者,一律不加俘虏或逮捕,并应责成其负责保护各机关资材档案等听候接收处理。这些人员中,凡有一技之长而无显著反动行为或严重劣迹者,须经过集中训练审查改造后,可以分别录用。江南各大城市解放后,对保甲人员可暂时利用,使之有助于社会治安的维持,其办法,可按照中央关于暂时利用旧保甲长的通知具体处理。
  (4)对学校与文化教育机关(如大学、中学、小学、图书馆、博物馆、科学试验室、体育场所等等),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政策。要迅速派人到各学校宣布方针,并与他们开会具体商定维持的办法,对原有学校(除国民党的党校及军事学校外)一概采取维持原状,逐渐改良的方针。例如,开始在课程方面应取消其反动的政治课程(如公民读本),其余暂行照旧;在教职员方面,除去掉少数的反动分子外,其余则一概继续工作。
  (5)应建立各界代表会,作为军管会和市政府在军管时期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会议机关。各界代表会的组织和职责应遵照中央关于成立各界代表会的指示原则进行。
  (6)我军进入江南,应确定人民银行所发行的人民币为本位币,对伪金元券应采取排挤方针,辅之以限额收兑,人民币与金元券的比值及限额收兑的具体办法,应视当时情况规定之。
  (7)我军进入上海南京等大城市,应迅速出报纸及开始播音,以广泛宣传我党政策及政府法令布告等。但一般标语口号必须事先请示中央批准,始可张贴。对国民党三青团及其他反动派的报纸刊物和通讯社应一律没收按管。对个人私人名义经营而有确实反动政治背景的反共反人民的报纸刊物通讯社等也可以没收接管;其反动政治前景一时无法弄清者,则应经过调查及法庭判决加以处理。对进步的和中间性的民营报纸刊物通讯社,可依法在民主政府指导下进行营业。对敌方政府、军队及党部管理之电台应全部接收,对大城市广播电台及广播人员的政策,应遵照中央指示的原则办理。
  (8)对国民党监狱在押人犯须经过审查分别处理:对革命分子应立即欢迎其出狱,对重大刑事案犯,如盗匪犯杀人犯等,仍宜拘禁听候处理。对国民党的司法机关的接管应照中央关于接管平津司法机关指示原则办理。
  (9)对新收复城市的旧有各种税收,原则上应该一律暂时照旧征收,除少数苛捐杂税(如防共捐、戡乱税等)应即停止征收外,对一般旧有税收的税率及税则应待调查研究后再行改革。在我税收干部缺乏条件下,除对个别为人民所痛恨的旧税务人员应加处分外,对一般旧税务人员亦可暂时利用,以便逐渐训练改造等将来再行调换。
  (10)必须组织公共房产管理委员会,并在此委员会下设立公共房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与分配城市中一切公共房屋,不许任何例外。一切公共房屋连同房屋中的家具设备衣被草木等在内,不论有无机关或个人居住和已否分配,一律归房产管理委员会接收和保管,并进行登记,造具清册,成为国家财产。对各城市公共房屋的具体处理办法,应遵照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办理。对私人房屋暂采一律照旧缴纳房租的办法,以后房租亦应由房客与房东协议规定之。
  (11)凡属国民党政府所承认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及其所属的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在人民共和国和这些国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以前,我们一概不予承认,只把他们当作外国侨民看待,但应予以切实保护。对教堂及一切外侨,亦应采取保护方针。如外侨有犯罪行为,应依法处理,但除现行犯外,必须先报华东军区,重要者则必须转呈中央批准始得逮捕与执行。对外国人所办文化教育机关与其他事业的处理,均须遵照中央外交工作指示原则执行,且必须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来源于《城市的接管与社会改造(江苏卷·苏南·苏北分册)》p335-p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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