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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苏皖边区第二次司法会议记录之一部(194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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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0 15: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淮北苏皖边区第二次司法会议记录之一部
1943年7月28日

  一、县承审室组织:
  根据本边区各县政府管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草案规定,承审员一人至二人,书记员一人至二人,录事一人至三人,法警十人,接状生一人,看守所所长一人,在简政下决定各县承审员仍设一人,书记员一人,除淮泗、泗南、泗五灵凤以司法案件较多请行署核准增加一人外,其余各县均设一人。法警除洪泽湖县仍设一人外,其他各县均设二人。看守所所长与公安局共设一人,接状生在承审员指导下,暂酌派知识犯人代作。
  二、区乡调解委员会组织:
  应根据本边区修正各县区乡(镇)调解委员会章程草案,健全和建立起来,切实执行职务,始有充实与修正部份:
  (一)关于组织,在基本区公民选举公民代表及行政委员会的行政区,依行署颁布的区乡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办理。在有群众组织的地区依调解委员会组织办理。在边区群众尚无组织地区,由地区聘请呈县府备案。调解委员会人数五人至九人。
  (二)费用:调解委员均无给职,其办公费。
  (三)调解期限:自按级申请时,应于十五日为终结,调解成立月终报告,调解不成立时,当即按级报告备查。
  (四)报告内容:
  A、纠纷起因;B、调解经过;C、调解方式;D、调解口口与结果。
  (五)聘请书:各级调解委员,乡由区加聘,区由县加聘。除以上修正规定外,各县区乡调解委员会,限五月十五日前建立与健全,并将各级调解委员名单,呈报法院。
  三、检察问题:
  在通过第二次政务会议议决“须要各级公安局执行刑事检察责任”,但边区各级公安局尚未切实执行这项责任,因此讨论议决了淮北苏皖边区公安局、各县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检察责任权限暂行条例草案,准送交边区参议会通过施行,并议决由法院制订起诉书各种式样送边区公安局参考。
  四、复判问题:
  依据“本边区审理司法事务各县政府刑事案件复判暂行条例草案”,仅死刑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为复判案件,并应具备手续,附呈全案卷宗证据及判决书。
  五、宣判问题:
  (一)在一般情况下而犯人无逃亡或肇事之虞者,虽死刑亦得宣判。
  (二)无证据之事实,不得列为罪案。
  (三)一案有几个报告,有判死刑,有判徒刑,有必要得分别判决、个别宣判。
  (四)杀人犯贪污犯判处死刑而有社会保证又与社会治安无影响之虞者,虽紧急情况下亦得宣判。
  (五)案犯本身罪恶昭著,难以搜集材料,在戒严期间不及审结宣判而有肇事之虞者,适用反扫荡案犯处理办法办理。
  六、视察制度:
  法院到县视察两月一次,县到区乡一月一次,视察提纲由法院与县自行规定之。
  七、报告制度:
  县司法工作月终报告一次,报告两份,一份送行署,一份送法院。
  区乡调解委员会,每月终照例按级向上级报告一次,报告项目与表式由法院规定。
  八、紧急情况处理案犯问题:
  研究通过“淮北苏皖边区反扫荡戒严期间案犯紧急处置暂行办法草案”,公布后执行。
  九、陪审问题:
  为发扬民主精神,适应人民要求,讨论通过“淮北苏皖边区人民代表陪审条例草案”,公布执行。
  十、讼费问题:
  在“淮北苏皖边区各级法院征收诉讼费用暂行规则草案”
  未通过公布前,议决暂不征收讼费,但泗南县已开始征收,当即布告停收。
  乙、司法工作关于执行施政纲领问题一、关于团结抗战问题:
  (一)破坏团结案件:
  1、纯涉于政治军事案件,由军政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不管理,而军政机关委托者,不在此限。
  2、一案不仅系政治问题,而与民刑事亦有关联,民刑部分应依法判处。政治部分,签呈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命令行文,法院与承审员均得签呈意见。
  3、(一)纯民刑案件,依法处断,不得因政治派别而影响司法精神。
  (二)农村纠纷(民事与轻微刑事)着重于说服与调解,解除其纷争,加强团结。
  (三)总之以团结抗战,照顾双方生计为法律最高原则,一切判决调解等,均得贯注这种基本精神。
  二、关于民主问题:
  (一)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应为执行“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之模范。
  (二)在“逮捕”、“传讯”、“拘捕”、“劳役”、“审讯”、“判决”、“宣判”、“送达”、“陪审”等等中,应依法尊重人权,切实执行,不得任意擅行违反民主制度。
  (三)法院切实执行合议庭制,各县承审尽可能面请县长、付县长或代理县长、秘书科长及同时请司法人员加以评论与意见。
  (四)为贯彻民主精神,切实建立与执行人民代表陪审制。
  (附条例)
  三、宽大不咎既往问题:
  (一)盗匪案件:凡战前盗匪犯不予追究,在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如在根据地内犯盗匪罪者,不容再予宽大,如过去因犯盗匪案而有杀伤人命者,亦不得以一般宽大政策论,但参加抗战有功者,应不论前罪。
  (二)汉奸案件:
  1、一般汉奸着重于争取,为首的以及坚决的汉奸,着重于镇压。
  2、凡汉奸后悔有据者,不咎既往。
  3、凡被迫为汉好者依法宽有。
  4、汉奸之罪恶昭著,而争取之效用少者,依法处断,设政治上又收获大,而处罚之效用少者,重争取。
  (三)宽严问题
  以一般而论,在时间上抗日民主政府建立以前之案犯从宽,对于现时的案犯严。在区域上,边区从宽,中心区从严。总之宽以不丧失抗日民主政权之利益,失去民心,严以不越过法律之范围,违背民意。
  四、改善民生问题:
  依照土地租佃条例及其他改善民生法令办理。
  丙、教育学习与培养干部:
  一、业务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我区单行法规。其计划另定。
  二、政治学习:依照行署学习计划(有训令)。
  三、思想方法之修养和锻炼:参照区党委之规定(见《拂晓报》),暂以毛泽东整风报告、辩证唯物论(《拂晓报》版)、胡服著哲学(《拂晓》版)三种材料为主。以上三种学习,以业务为主,联系着政治思想。
  四、招收实习生员十名,在法院实习,由各县保送。
  (一)不分性别,年龄在二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
  (二)品行端正,忠实可靠,文理清通,小楷端正。
  (三)待遇:伙食由法院供给,并按月酌发津贴,衣服自备。
  (四)实习时期以六个月为限。
  五、为对内教育干部,对外宣传常识。议定将司法部门文件材料按期暂在《政府工作》上登载,各县承审,按期交付材料。
  六、法律研究会,各县照法学研究会组织章程进行办理。
  丁、关于案犯生活与教育问题:
  一、在押人犯:
  (一)生活:
  1、每日晨洗脸一次。
  2、每三日洗脚一次。
  3、每十日洗衣一次。
  4、每月换两次铺草。
  5、天热时得斟酌洗澡。
  6、注意犯人传染病,有病及早治。
  丁、关于案犯生活与教育问题:
  一、在押人犯:
  (一)生活:
  1、每日晨洗脸一次。
  2、每三日洗脚一次。
  3、每十日洗衣一次。
  4、每月换两次铺草。
  5、天热时得斟酌洗澡。
  6、注意犯人传染病,有病及早治。
  7、一般的情况下准犯人家属接见,但谈话时监视。
  (二)教育:
  1、每周精神讲话一次至三次,取材于《拂晓报》以及有关法令或其他有利犯人思想之改造的材料均可。
  2、识字的给书报看,不识字的由识字的每日教熟三字。
  (三)劳动:打草鞋、搓绳、抄书,以及其他易办到的劳动。
  二、服务劳役犯:
  (一)组织与分布:
  1、分布在中心县区乡。
  2、组织劳役队与劳役小组。
  (二)劳役事项:
  1、种菜、挖沟、做饭、打水、送信、推磨、印刷、装订、抄书等。
  2、依据具体情形具体分配工作,不得拘泥。
  (三)生活:
  1、伙食由政府支给,必要时得酌给衣服。
  2、劳动时间以十小时为准则。
  3、应予解决能办到的合理的困难。
  4、规定劳动制度提出竞赛口号。
  5、关于一定的劳作学习范围内有开会讨论权。
  (四)教育:
  教育方式:
  A、特殊的:例如一个文化犯人指令他写作、读书等。
  B、一般的:识字与精神讲话、看书报。
  C、根据实际情形得随从机关团体学习。
  D、一县犯人教育,由承审与看守所长协议计划,由县长批准。
  E、有成绩的得呈送法院转《政府工作通讯》登载。

  (《政府工作通讯》第15期1943年7月28日)
  (来源于《淮北抗日根据地史料汇编6》p118-p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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