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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地区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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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5 21: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一、组织机构
  明、清时期,府、州、县均置典史掌管刑狱,配巡检、弓兵负责巡察检查,加强治安防范。宣统元年(1909),宁国府、广德州及郎溪、宁国、泾县均设有巡警局,配警务长1名,职员1~6名,巡警20~100名不等,并在较大集镇设分局。
  民国时期,第九、第六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未专设警察机构,专员兼行政区保安司令,掌管全区治安。专员公署第二科管理全区户口、保甲、治匪、禁烟、禁赌、禁娼、保安等事宜。民国元年(1912),安徽省警察厅在省内设十个警察分署,第五警察分署设宣城。同年,各县巡警局改警察事务所,重点乡镇设分所。警察所配警佐(所长)1人,巡官1人,长警按县大小配备100~300人。16年,所改为局。21年,全省警察机构整顿、改革,全区除宣城县设公安局外,其他各县均设公安科;县下设驻巡所共6个。
  民国25年,各县公安机构裁撤,县府成立警察队,负责治安,设警佐1人掌警政。27年,裁警佐。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各县设警察局,以下形成区警所→分驻所→派出所→警管区的管理系统。同时,各县成立保安警察队,一般50人左右。36年,基层警察机构撤销。37年,各县保安警察队划归省保安司令部,直接受区保安司令指挥。
  1949年5月宣城专署公安办事处成立。1950年5月改称公安处。1952年2月改为芜湖专署公安处。“文化大革命”初期,机构瘫痪。1968年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同年10月,芜湖专区革命委员会成立人民保卫组,下设治保小组。1973年3月,地区成立公安局。1980年9月,改称宣城行署公安处。
  区属各县于1949年5~7月相继成立公安局,下设区、乡派出所,直至“文化大革命”,机构瘫痪。1973年,各县恢复成立公安局、派出所。
  1987年,地区公安处内设政治处、办公室和政保、内保、治安、刑侦、预审5科,下辖刑警大队、消防大队。各县公安局内设秘书(或办公室)、治安、政保、预审、刑侦、内保科,下辖刑警队、消防队、治安行政拘留所和看守所。
  建国初专署公安处成立的同时,建立公安大队,1955年整编为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安徽省总队芜湖专区支队。1966年改编为陆军内卫支队。1983年又归属公安系统,复为武警支队,隶属地区公安处和省武警总队双重领导。
  区属各县亦建公安队。1955年整编为武警中队。1966年改编为陆军内卫中队。1983年恢复为武警中队,隶属县公安局和地区武警支队双重领导。
  二、镇压反革命
  1、剿匪反霸
  1949年底,宣城军分区统计全区有番号的匪特武装34股,匪徒830余人,各类枪支500余支。主要组织有:“江南挺进军”,活动于宁国港口一带;“国防部江南反共救国团”,活动于郎溪鸦山一带;“中国救国军黄山支队”,以宣城周王一带为巢穴;“中国反共救国团”第二团,主要活动在郎溪南漪湖和广德邱村一带。
  根据华东军区《惩治土匪暂行条例》,中共宣城地委1949年8月发出《关于肃匪指示》和《关于肃匪补充指示》,地、县、区成立剿匪委员会,在全区展开全民剿匪运动。
  1949年7月5日,宁国县杨山乡姜渭、毛坦夫等人策划组织千余人在杨山暴动,皖南军区、宣城军分区和宁国县大队即时会同剿匪,除毛坦夫等40余名匪徒逃往天目山外,其余匪徒皆被俘或投降,缴获长短枪80余支。
  1949年8月,地方政府、军队与公安机关协同展开全面清剿。9月,在宣城周王茅山坑歼灭“中国救国军黄山支队”,生擒匪首杨树森;在郎溪鸦山毛竹园附近歼灭“国防部江南反共救国团”。10月,围歼由南漪湖流窜到宣城敬亭山的“苏浙皖突击纵队第三团”残匪,活捉匪首陈凤五;剿灭“江南挺进军”。至1949年底,全区共歼灭土匪1848名,其中俘虏1386名,投降417名;缴获各类枪支898支,六○炮7门,子弹26467发。
  1950年5月,郎溪、广德一带有10人以上股匪14股近300人活动。8月美军侵略朝鲜,土匪特务活动猖獗。全区军民协同作战,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剿匪肃特斗争。当年,全区歼灭匪徒1528名,缴获六○炮7门,轻重机枪28挺,长短枪645支,各种子弹47704发。1952年,境内散匪基本肃清。
  在剿匪的同时,全区开展反霸斗争。地、县组织农村工作队,领导反霸斗争。反动地主恶霸受到惩治,武装匪特的社会基础被摧毁。
  2、取缔反动会道门
  建国前,全区反动会道门有30余种,名称较多,派系繁杂。组织较为庞大,活动猖狂的有一贯道、大刀会、先天道。反动会道门散布封建迷信,愚弄毒害群众,诈骗群众钱财。解放后,散布复辟谬论,蛊惑人心,顽固对抗新生的人民政府。1950年,专区公安处宣布,所有会道门为非法组织,责令其停止活动。
  取缔一贯道民国29年(1940),一贯道由浙江湖州和本省寿县传入全区各县。各坛(堂)主均系汉奸,道徒多为汉奸家属和在日军占领区经商的商人。35年春,各县国民党县党部以附敌罪查封一贯道,并将首要分子逮捕入狱。同年秋,该道被国民党特务机关利用,改名“中华道德慈善会”重新出现。解放初统计,全区共有一贯道坛(堂)153个,道首289人,道徒8295人,后化整为零,转入秘密活动。一贯道骨干分子多是地痞、流氓、恶霸、地主、汉奸、国民党特务、反动官僚。他们长期与人民为敌,利用开坛、扶乩向群众搜刮“功德费”、“供果费”、“香纸费”、“免灾费”;利用传道进行反动宣传,散布复辟谬论,破坏土地改革运动。1951年元月,全区对一贯道首进行登记,第一次取缔一贯道。时全区共取缔坛(堂)56个,逮捕道首25人,45名道首登记自新,1083名道众自动退道。1953年元月至4月,第二次取缔一贯道,时全区(含区内4县)有坛(堂)240个,大道首113人,一般道首771人,道众34948人;逮捕道首126人,管制144人,自动退道道众29005人。
  取缔大刀会大刀会于民国19年(1930)在宣城与南陵交界的乡村出现。抗日战争开始时,有些地区将同善社易名为大刀会。27年后,全区各县大刀会不断发展。组织较为复杂,有仍用同善社为名的,有国民党军人为首组织的,有当地恶霸、地主为首组织的。他们以欺骗、胁迫的方式拉群众入会,不少地痞、流氓、失意政客混迹其中。同善社为文坛,负责传道及策划道务,大刀会有武装组织为武坛。日军侵略皖南时,区内大刀会多被利用。抗日战争胜利后,又被国民党反动派利用。他们自始至终与新四军、游击队为敌。解放初,疯狂进行破坏活动,对抗新生政权。
  1950年12月第一次取缔大刀会,至1951年2月,全区160个村的大刀会组织解散,500余名坛主以上会首登记自新,13600余名会徒纷纷联名宣布退出组织,并自动交出武器。1952年12月第二次取缔,经查明全区(含区内4县)大刀会(含枪会)共设有坛(堂)1284个,点传师312人,一般会首5032人,会徒68072人;同善社有香灯39处,事务所6个,传道师13人,一般道首144人,道徒2131人。至1953年5月,坛堂等全部被取缔摧毁,会首145人被逮捕法办,3071人登记自新,会徒纷纷退出组织。
  取缔先天道先天道有“西华堂”、“三华堂”两派。三华堂于清光绪十年(1884)传入区内,西华堂于光绪十五年(1889)传入。解放后先天道以佛教为掩护进行反动活动,他们散布反动言论,破坏土地改革,离间党群关系。1953年,政务院明令取缔。至1955年,全区(含区内4县)取缔坛(堂)44个,逮捕道首70人,管制36人,375名道首自首,889名道徒退道。1956年,有些道首刑满释放后死灰复燃,恢复组织活动。1957年第二次取缔,逮捕5名骨干分子,23人自首。1958年第三次取缔,逮捕4名骨干分子,责令一般道徒登记悔过。此后,先天道组织在区内消亡。
  3、反动党、团、特人员登记
  1949年7月至1950年初,各级公安机关对反动党、团、特人员进行调查登记工作。全区共登记15062人,其中国民党员8499人(县党部级干部77人,区党部级426人,区分部级1323人,一般党员6623人);三青团员4921人(县团部级33人,区队部级360人,分队部级769人,一般团员3372人);民社党、青年党员395人(县党部级105人,一般党员290人);中、军统特务852人。在登记基础上,按照政策,区别情况,适当处理。
  4、镇压反革命运动
  1950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布的《华东惩治反革命罪行暂行条例》,全区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重点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员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地、县均成立镇反法庭,专区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在全区普遍进行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充分揭露反革命分子罪行,后由政法部门惩治处理。至1954年底,全区(含区辖5县)共清查出反革命分子19636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三、监管改造“四类分子”
  建国初,全区公安机关实行依法管制反革命分子。1952年,全区(含区内4县)管制反革命分子16788人。随着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深入,不法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危害社会的坏分子也被列入管制、监督改造。1954年,各县对一些表现较好的反革命分子撤销了管制。是年,全区共监管“四类分子”6314名。
  建国初期监管的方法是,被管制分子制定守法公约,由治保人员、民兵检查其遵纪守法情况,以乡为单位不定期检查户口,不定期召开训话会。对表现好的被管制分子,经过群众评审,缩短管制期。1955年,全区(含区内4县)撤销管制1004人,缩短管制期108人,延长管制1261人,全区实有被监管分子5579人。
  1958年后。管制对象扩大到“右派”分子,称“五类分子”。农村生产队或城镇居委会均成立监改小组,负责对被监管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公社和镇定期召开训话会,年终召开评审会,逐个评议被监管分子,对他们分别作出撤销管制、缩短或延长管制期的决定。
  “文革”期间,管制对象扩大到九种人: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现行反革命分子和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1970年,全区(含区内4县)有被监管分子24858人。1973年,公安机关开展对被监管分子的清理工作。1974年全区共监管“五类分子”24027人,其中地主分子9531人、富农分子5403人、反革命分子5432人、坏分子3076人、右派分子585人。
  1979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对“五类分子”进行复查、纠正和评审摘帽工作。至1985年底,全区原有“五类分子”全部摘帽,撤销管制。
  四、打击刑事犯罪
  建国初至50年代末,全区刑事犯罪率低。三年经济困难时期(1959~1961年),偷盗、哄抢粮食财物事件时有发生,刑事发案率上升。1964年后,发案率下降。
  “文化大革命”后,地、县公安机关加强刑侦工作,抑制刑事案件发生。但由于十年动乱的影响及西方国家不健康思想的侵入,刑事发案率呈上升趋势。1980年,全区发生刑事案件3084起,其中大案154起。地、县公安机关组织了“破大案、打流窜、挖团伙、追逃犯”的侦破战役。6月,开展“治安秩序良好月”活动。当年,破获案件313起,挖出犯罪团伙15个,处理犯罪分子366人,缴获凶器13件和大批赃款、赃物。
  1982年,根据省公安厅部署,全区公安机关行动3次,共抓获流窜犯582人,挖出犯罪团伙14个,破获案件648起,缴获匕首2360把,手枪、火枪50支,手榴弹17枚,子弹244发,雷管2360支,炸药40公斤和赃款2.2万元。年底又破获流氓案件37起,挖出流氓团伙5个,抓获犯罪分子59人。全区当年发生刑事案件2753起,其中大案170起,特大案件7起,治安形势较为严峻。
  1983年8月起,按中央统一部署,全区进行为期三年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简称“严打”斗争)。8月26日,第一战役开始,当天,全区出动8923人,机动车207辆,摧毁犯罪团伙62个,抓获犯罪分子1252人,收缴枪9支,子弹216发,手榴弹1枚,雷管83支,炸药83公斤,导火索21米,匕首等凶器77把,赃款和赃物折款1.2万元。这一行动受到群众拥护,镇慑了犯罪分子。几天内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检举犯罪分子信件190封,230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1984年9月20日,“严打”第二战役开始,全区抽调8027名党政干部、公安干警和民兵,出动86辆机动车,27艘船只,对公共场所,水上船只进行清查,追捕流窜犯。年内,破获案件647起,摧毁犯罪团伙43个,抓获犯罪分子1018名,收缴枪5支,子弹363发,雷管1230支,炸药242公斤,各种凶器143件,赃款和赃物折款9.6万元。经过“严打”,全区刑事案发率1984年比1983年下降32%。
  1985至1987年,进行第三战役斗争。全区共摧毁犯罪团伙72个,抓获犯罪分子1275人,收缴枪支3支,子弹71发,雷管509支,炸药71公斤,各种凶器103件,赃款和赃物折款34.5万元,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第二节 治安行政管理
  1950年,全区各县建立治安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一、对群众进行防奸、防特教育;二、协助政府、公安机关查办反革命分子;三、协助政府教育和改造反革命分子家属;四、协助政府组织群众监管反革命分子;五、协助政府了解反革命活动情况;六、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管理。
  1951年,治安委员会更名为治安保卫委员会。1952年,全区(含区内4县)有1687个治保会,9937名治保委员。1954年,全区整顿治保会。整顿后,有治保会1508个,委员13226名。
  1958年,农村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年底,全区(含区辖5县)各公社有158名专职保卫干部,1156个治保会,4858个保卫小组,26793名委员。
  1960年,工矿企业建立保卫组织。当年,全区33个较大企业建保卫科(股),其他厂矿共建治保会37个,治保小组192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瘫痪。1978年,各县恢复建立治保组织。1981年,有治保会2616个。农村治保会主任多由民兵营长兼任。1986年,全区治保组织吸收“两退”(退伍、退休)人员充实力量。1987年,全区有治保会1646个,治保小组2278个,治保委员7496人,其中“两退”人员2136人。
  一、户籍管理
  清末,各县衙设户房管理户籍人丁。城乡实行保甲制,每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各甲将每户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人口和土地情况登记造册,送交保,保定期抽查。
  民国时期,沿袭保甲制。行政督察专署第二科掌管全区户政,各县警察、民政机构共同管理县内户籍。民国36年(1947)前,各县政府内设户政股。36年撤销,县民政科设户籍科员,各乡、镇设户籍干事,专司户籍事务。民国17年,全省开展户籍调查,各县政府设户口调查处。22年,实行“五家联坐法”,至25年完成“五家联坐法”户口登记。37年,全区发放“国民身份证”。38年解放前夕,全区现辖5县总人口1267368人。
  建国后,废除保甲制。50年代起,全区户籍采取两级管理,即城镇居民和城镇郊区农业人口由公安派出所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人口由乡和村民委员会管理。户籍管理包括掌握辖区内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和人口统计。
  1951年秋,专署公安处根据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精神,进行全区户口调查。1953年,参加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同年,颁发华东区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户口簿。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户口归合作社管理。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归人民公社管理。
  1964年,参加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同年,重点整顿城镇户口,健全人口变动登记制度。换发了5个较大集镇的户口簿;在农村建立公社、大队两级登记管理制度。
  1982年,参加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在普查基础上整顿户口,纠正户口登记差错。
  1984年起,为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县为自理口粮到集镇务工、经商、开办服务行业的农民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居住证。至1987年,全区集镇自理口粮常住人口125人。1987年,全区共有560054户,2251383人,其中非农业人口占13.37%。
  二、公共秩序管理
  禁毒清末和民国时期,境内吸毒风盛。城镇烟馆众多,各县均种植罂粟。民国22年(1933)《安徽统计年鉴》载第九区(宣、郎、广、泾、宁、旌6县)烟民3218人。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七月,安徽巡警道明令禁食鸦片,但收效甚微。民国初年,各县遵国民政府通令,严禁种植罂粟,每年烟苗出土收浆季节,派员分赴各地勘查,督促铲除罂粟。24年,国民政府颁布6年禁烟计划。27年,各县成立禁烟股。28年,各县设戒烟所。禁烟股要求烟民登记,限期自戒。每年春季,各县出动地方武装,查缉烟毒,铲除罂粟。28年,泾县查封烟馆51家,销毁烟灯140只,烟枪130杆,其它烟具56件,限令300余名烟民去戒烟所戒烟;郎溪县戒烟所设20个床位,每期收容烟民40人,限其6个月内戒绝。但政府对吸毒明禁暗纵,一方面明令禁烟,一方面又为登记的土膏店、烟店、烟民办理执照,持照者只需按月交纳税金便可继续经营、购买烟土。民国28年,全区登记领照土膏店、烟店近40家,烟民千余人。34年,各县又明令吊销土膏店、烟店、烟民执照,严禁售、购鸦片。至解放前夕,贩毒吸毒禁而不绝。
  建国后,根据政务院1950年2月颁布的《禁烟禁毒令》,全区公安机关在各集镇张贴施禁布告,责令吸毒者到公安部门登记施戒。同时进行清查。在宣城湾址、沈村二镇查封烟馆8家,查办烟贩2人、吸毒者30余人;在郎溪梅渚查封烟馆5家,全县查办吸毒者400余人,没收烟土40.65两。1952年7月,全区开展肃毒运动,专署设禁毒委员会,发布禁毒通知,公安机关派员清查。年底,全区所有土膏店、烟馆封闭,贩毒、吸毒基本禁绝。60年代初,泾县有6人组织贩毒集团4次贩卖鸦片被查获。80年代初,境内少数地区发生私种罂粟事,地、县公安机关配合各区、乡政府派员突击铲除。1987年,省政府办公厅下达《关于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全区组织1628人,分赴私种罂粟的87个乡镇,铲除罂粟37435棵,收缴烟果45公斤。并对种植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
  禁赌清末和民国时期,境内赌风甚炽,赌具有麻将、牌九、骰子、纸牌等。民国时期,宣城城区景德寺、吕祖庙前空场上,一字排开几十张方桌供赌,终年不息。乡镇赌风更盛,泾县茂林、马头、孤峰、童疃等集镇均设有赌场;民国13年(1924)芜湖《工商日报》载“水东赌风之盛,为宣城之冠。每逢夏秋两季,在该镇下街、十八踏下首赁定房屋,辟为赌场,大赌特赌……”;城乡逢神戏庙会,均有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大户人家亦有在红白喜事之际摆桌供赌的陋习。县府、警察机关虽屡次查禁,但贪官污吏徇私受贿,明禁暗许,故禁而不止。
  建国初期,专署和各县政府明令禁止赌博。每年冬春季节,发动群众查禁,违者没收赌具、赌资,并予以罚款、拘留、劳教,直至逮捕法办,赌风基本禁止。1962年,各县城镇、车站、集贸市场等处又出现赌博活动。专署公安处10月23日下达《关于对目前变相赌博问题的处理意见》。令各县立即予以取缔。10月29日,又针对全区各县25个公社赌博成风的问题下达《关于制止当前赌博问题的意见》,各县公安局立即行动,查处了一批参赌人员。1963年,全区依法处理赌头、赌棍55人。刚刚抬头的赌风被遏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一度瘫痪,致赌风滋长。“文革”之后,地、县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结合狠刹赌风。1985年,全区处理332名赌徒。1987年,查处参赌人员2406名,没收赌资和罚款9万余元。
  禁娼民国时期,全区各县城和较大集镇均有妓女活动。娼妓多为“半开门”方式营业,向政府交纳“花税”。也有公开经营的妓院,宣城县即有妓院10余家。娼妓多良家妇女,因生活所迫而卖淫。对卖淫嫖宿,警察机关偶有查禁,然禁而不绝。
  解放后,1952年,全区公安机关执行上级“废除娼妓制度,保护人民健康”的指示,一举封闭全区所有妓院,查禁所有暗娼。教育、安置妓女,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80年代后,禁绝已久的卖淫、嫖娼又沉渣泛起,各县城车站附近和沿干线公路少数个体旅店出现犯罪分子勾结暗娼卖淫事。公安机关及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厉查禁。1987年,各县公安局印发“旅客须知”、“治安管理手册”送至各旅店,遏制卖淫、嫖娼丑恶现象。
  三、特种行业管理
  民国时期,各县将旅店、戏院、茶馆、当铺、印刷厂、刻字店等列为特种行业,由警察机关直接管理。特种行业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发放特种营业许可证,订立营业规则,然后方可营业。
  建国后,各县公安局对特种行业实行管理。初期管理范围为修理业、旅店、饭馆、照像、刻字、印刷业和娱乐场所。1958年将娱乐场所划出。60年代初将旧货业纳入。1963年特种行业为旅店、旧货业(包括废品收购)、修理业和印铸刻字业。1979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上述特种行业管理范围。1985年,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修理业、印铸业,一般废旧物品收购业不再列为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特种行业管理范围为旅店、刻字、印刷和废旧金属收购业。同年,全区全面整顿清理特种行业,登记旅店855家,刻字业69个,印刷业84家,废旧金属收购寄售业154家。
  1986年,全区整顿清理特种行业,规定国营、集体、个体特种行业不同经营范围,并制定细则。1987年,各县成立整顿特种行业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旅店登记、验证、查铺、财物保管制度。国营、集体旅社健全治保组织,个体旅店设治安员,实行统一登记,分户住宿的管理方法。对经营废旧金属收购者进行审查登记,规定收购范围和职责。
  四、危险品管理
  枪支弹药管理1951年,专署公安处发出《关于做好枪支弹药管理工作的通知》,明令收缴私人收藏的枪支弹药,要求持有枪支单位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持枪证。至1956年,全区共收缴轻机枪4挺,长短枪21支,炮弹21发,手榴弹11枚,子弹1922发。
  1963年,专署公安处发出《关于非军用枪支和体育运动枪支清查登记收缴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一、各单位应将非军用枪支(包括长短枪、私人猎枪和弹药)和各类体育运动枪支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填写登记表,上报公安处保卫科。二、在清查登记基础上,凡不属配枪范围规定的枪支弹药一律上缴。三、清查中发现遗失、私人借送、隐瞒枪支情况,应如实说明。四、私人猎枪亦应填表登记,到公安处领换持枪证。五、体育运动枪支、弹药应由体育运动委员会指定专人掌握管理,并将枪支登记表送公安处存档。当年,按通知精神,全区(含区内4县)清查出非军用枪支1094支,未登记枪支13支,收回子弹567发。
  “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两派发生武斗,各县人武部,地、县体委,地、县公安部门枪支多遭抢劫。1968年公检法军管后,逐步收回。
  1980年,全区第二次清查登记枪支。1985年对持枪单位实行季度检查制度。1987年,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和各业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完成枪支登记建卡工作。
  爆炸物品管理解放初期,主要是清除战争遗留下的炮弹、炸弹和炸药是全区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当地领导立即组织人员清查,就地销毁或送公安机关统一销毁。1959年,专署公安处根据国务院《爆炸物品管理细则》会同供销、物资部门联合规定:不准私自制造黑火药和土炸弹;爆炸器材和硝基芳香素、硝酸脂类炸药由供销、物资部门统一经销;不论单位和个人,凡需使用爆炸物品,均需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供销、物资部门购买;需到外地购买者,必须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证。1962年,专署公安处发出《关于加强雷管炸药安全工作的通知》,对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加强管理,不允许私自使用炸药炸山采石和到水库、池塘炸鱼。1984年,全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整顿、清理爆炸物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各县对从事爆破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后发给作业证。1985年公安机关对全区1656个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调查,符合规定的有792个单位,发给许可证;对2078名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基本合格的1223名,发给作业证。1987年,全区检查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426个,发现隐患238处,责令停业单位23个,吊销证件14份,取缔了38个单位和个体户。同年,全区查处违反《条例》案件57起,处罚72人;收缴炸药1162.75公斤,雷管3211支,导火索1489米,以及违章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等。
  五、监所管理
  民国时,各县设看守所和监狱,依次设有监狱长、看守所长。在押犯人日供两餐,放风两次,动辄被鞭笞,管理差,犯人常暴病死于狱中,或不堪受虐,设法越狱出逃。
  建国后,各县公安局接管旧监所,并进行整顿、改造,增建监房和办公用房,常住监管人员,监管工作逐步趋于以改造犯人为原则的规范管理。1987年,全区5县均设有看守所和治安行政拘留所;宣城武山煤矿专伺接收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人;宣城南湖农场接收省内劳动教养人员。
  各监所住宿条件良好,生活设施基本齐全。各县看守所都设有医务室。南湖农场、武山煤矿均设有医务室、澡堂和食堂。
  全区公安机关逐步建立健全监所收审、接见、提押、管教等规章制度。在各监所配有管教队。
  管教队本着教育改造使之成为新人的原则管教罪犯,实行严格管制,文明管理的方法。接收犯人先验明法律依据,后登记、编号入监。平时严格控制犯人言行;利用开会、训话和组织读报、办黑板报等形式向犯人进行政策、法规、时事宣传教育;不虐待打骂犯人,保证号房和犯人身体清洁卫生,规定犯人洗澡、理发、放风时间和伙食标准,有病及时医治。已判犯人参加劳动改造,文化补习,并根据其表现实行奖惩。1985年,武山劳改煤矿评定犯人积极分子176名,其中2人假释,14人减刑,10人记功,50人表扬,49人通令嘉奖,42人受到物质奖励;同时对逃跑、盗窃、赌博及违反其他监规的39人分别给予加刑、警告、记过和关警闭处分。

  第三节 消 防
  一、组织机构
  清末民初,各县城镇绅商、居民集资成立救火会,备有灭火机、水龙、水喷头(水枪)等救火器材,灭火人员均由当地青壮工人、店员、学徒兼任。民国16年(1927)后,救火会由保公所扶持。
  建国初,各县成立消防委员会,管理义务救火会和陆续建立的义务消防队。1952年改防火委员会。1954年改为冬防治安委员会,工作范围扩大。“文革”期间,机构消失。1981年宣城地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成立,后各县亦相继成立,负责防火事宜。
  50年代,全区各县成立专职消防队,属县公安局领导。1974年地区公安局成立消防大队,辖各县消防队。1983年,消防大队划归武警宣城地区支队领导,1985年划出,受地区公安处、省武警总队双重领导。
  各县公安消防队初建时,装备落后。60年代后,各县逐步配备消防车1~2辆。1987年,全区有消防车22辆。
  各县城区街道和农村较大集镇均成立群众义务消防队,内设打水、挑水、扛梯、拆火、担架、救护等组,备有多种灭火工具。1987年,全区有义务消防队537个,队员4999人。
  60至70年代,全区大型企业、仓库陆续建立专职消防队,业务上受公安消防队指导。1987年,全区有企业消防队30个,队员286人。
  二、火灾预防
  建国初1952年,各乡镇建立互查小组,县城的居民订立防火公约。1957年,全区(含区辖5县)以公安机关为主,抽调5060人组成1001个检查组,对944个企事业单位和646个农业社仓库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检查组在各地共召开会议9978次,受教育群众达295万人次。1958年春节前夕,各县对重点防火单位重点检查;乡镇、居委会组织检查组挨家挨户进行防火检查。
  1963年,全区开展以防火为中心的物资安全大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1973年,地区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县,对75个防火重点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976年,地区印发《工矿企业防火》、《仓库防火基本知识》、《农村防火常识》、《城市居民防火一般常识》等10余种宣传材料,各县利用街头橱窗、电影幻灯、广播等宣传防火。
  1977年,地区成立安全大检查总团,下设9个团分赴各县检查,着重检查石油、化工、粮棉油等易燃易爆仓库。
  1980年,地区组织3个检查组对地直39个重点防火单位和各县农村、集镇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1981年11月至1982年2月,全区开展“安全防火百日赛”活动期间,放映消防电影11场,幻灯23场,受教育达6.3万人次;组织56个检查组,检查了84个乡镇,529个单位,发现隐患608处,并及时消除。
  1984年,宣传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地、县消防队大量翻印《条例》,发至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居委会、乡镇、村。
  1986年3至4月,宣城、泾县等地山林火灾骤增,公安消防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一面查处,一面采取防范措施,制止了火灾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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