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 民 公 安 第一节 机 构 设 置 1949年4月23日句容解放,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党县警察局,建立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初设审讯、治安二科,干警15人,公安部队指战员45人。全县9个区,除5区天王寺设公安分局(1951年5月改为派出所)外,余均设公安股(1950年后改公安助理),城镇设派出所。1954年,镇江水上公安分局桥头检查站移交句容县公安局,改为桥头派出所,1959年3月所址迁下蜀,改称下蜀派出所。1960年3月,设小裔庄派出所,同年10月撤销。
“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实行军管。1973年10月19日撤销军管,恢复公安局,设4个派出所,1981年增至6个,1982年11月设林区公安派出所。截止1985年,全县共设有公安派出所22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公安工作一直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全县普遍组建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小组),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敌斗争,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社会治安。截止1985年,全县有村治安保卫委员会356个,企事业单位治保会232个。1982年9月,各乡(镇)都建立了专业治安联防队,每队3~5人,担负着各乡集镇夜间巡逻值班、维护地方治安的任务。1985年,除城镇联防队保留外,余均解散。 第二节 剿 匪 肃 特 句容紧靠宁、镇,驻军多,山多。解放前夕国民党反动派溃逃时,留下潜伏特务、散兵游勇,继续与人民为敌。解放初期,人民政权刚建立,他们同美蒋特务机关遥相呼应,组成现行武装匪特和反革命组织,进行暗杀、抢劫、造谣破坏,恫吓群众,蛊惑人心,活动十分猖獗。
1949年夏秋,桥头、天王、二圣、城东等地多次发生武装匪徒断路抢劫。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定社会秩序,县公安部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句容县总队密切配合,以天王、茅山、宝华等地为重点,开展群众性的剿匪肃特斗争。在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下,从1949年9月至1951年底,历时2年4月,先后破获“首都卫戍司令部”、“国防部3861部队茅山地区前进指挥所第七支队”等现行匪特组织16起,查缉残余股匪20余股,捕获匪徒250多人,缴获长短枪105支、子弹2927发,以及派令、关防、印鉴、花名册等反动证件。武装土匪吴立恒一伙八九人,抢劫民宅、骚扰基层,危害一方,县人民政府曾通令缉拿。1951年3月13日下午,吴乔装卖窑货串村,被下甸乡后塘村村长发现,当地民兵立即围捕追击,吴拒捕被民兵击毙。民兵倪昌令在追捕中,受匪特枪伤致残,后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 第三节 镇 压 反 革 命 从1950年10月开始,全县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重点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的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动势力。他们过去骑在人民头上,欺压百姓,作恶多端,行霸一方,解放后不思悔改,继续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1950年春,高阳、西地、武相、祝塘头、茅庄等地多次发生反革命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抢劫国家公粮的事件。为摧毁反革命的社会基础,政府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对罪大恶极,血债累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首恶分子坚决予以镇压。对那些罪行较轻,民愤不大,愿意改恶从善者,分别给予从轻处理。到1953年9月底,全县共依法处理了原有反革命分子的85%。
1950年镇压反革命时,打击了一批反动会道门首领。同时发现句容反动会道门名目繁多,有一贯道、中华理教会、一心天道、大刀会、天德道、红三教、先天道、太慰会、廿字道等九种,尤以一贯道、一心天道基础强、范围广。全县有办道骨干和办道人员400余名,道徒1万余众。这些会道门曾被国民党、日伪反动势力操纵和利用,从事制造谣言,破坏革命,危害社会治安等犯罪活动。1953年对之实行全面取缔,缴获道具642件,印信文书411件,逮捕惩处有罪恶道首44名,414名一般办道人员进行了登记,广大道徒经教育后,纷纷退出。 第四节 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解放初期,政府通过剿匪肃特,镇压反革命,取缔反动会道门,摧毁了残余反革命势力及其社会基础。社会秩序稳定,风气良好,人民安宁。1955年至1956年期间,一般刑事案件每年的发案率仅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三左右,破案率达85%以上。60年代初,县内曾发生少数谋财害命、报复杀人等凶杀案件,都及时侦破,严惩罪犯。80年代初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恶果未彻底清除,以及其他原因,部分地区刑事犯罪活动猖獗,他们结成团伙,拦路抢劫,奸污妇女,扰乱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学习秩序。人们渐渐感到安全无保障,人身受威胁。1980、1981、1982年刑事案件比上年分别上升24%、27%、14%。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开展全面侦查破案,摧毁犯罪团伙14个,捕获罪犯130名,其中团伙成员占57%。1983、1984年两年,四次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338名,依法从重从快进行了处理,同时加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遏制了刑事发案上升趋势,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1984年,刑事案件比上一年下降20.2%。 第五节 治 安 管 理 一、户 政 解放初,县人民政府先在乡镇建立人民政权,而后建立行政村,废除保甲制度,建立新的户口管理制度。公安部门首先在城镇、天王寺、龙潭镇设置派出所的地方实行户口管理制度,其他由乡镇行政机关管理。1954年,水上民船民主改革后,也实行户口管理制度。1964年7月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在全县建立了户口簿册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项变动登记制度,由公社公安派出所管理,未设派出所的由公社管理,每年年终统计上报。1982年5月,城镇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所有街、巷、路区域,进行全面调查登记,换发新的门牌、路牌。1985年底,全县经登记户籍的共有143583户。 二、禁烟肃毒 贩毒、吸毒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是危害民族和破坏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解放后,禁烟肃毒成为社会改革的一个方面。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明令禁种、禁运、禁贩、禁吸鸦片。是年,全县人民积极宣传贯彻《通令》。据城镇、龙潭、下蜀、桥头、天王寺、土桥等六个集镇统计,吸食鸦片的333人,又吸又售的66人,专事销售贩卖的47人。三岔镇有水运码头通南京,是南边几个区、乡运销的结合点。1952年7月,全县开展全面禁毒,号召运、售、制、藏烟毒者自动向公安机关登记,交出烟毒烟具,同时组织力量,大力侦破烟毒案件。查获暗地继续贩卖鸦片、开设烟馆的烟毒人犯52名,其中惯犯10名,依法逮捕交司法机关判处徒刑和管制。收缴吸毒烟具127件、鸦片白粉毒品2两。自此,彻底根除了祸害人民一百多年的烟毒,境内吸食、贩卖、制造鸦片毒品的基本绝迹。 三、水上民主改革 1954年开展水上民船民主改革时,全县从事水上运输和渔业生产的木船共有393只,有1670人,其中船工109人,船民1301人,渔民253人,船主7人。是年1月,成立县民船民主改革委员会,组织专门力量,发动群众,调查摸底,清查出潜伏和隐蔽在船、渔民中的恶霸、土匪19名,帮头3名,逃亡地主3名,伪军政人员7名,国民党政警人员32名,其中有重大罪恶的13名,分别依法逮捕法办或交群众管制,从而摧垮了压在船民头上的封建把头制度,建立于水上行政管理机构和治安保卫组织,安定了水上治安秩序。 四、教育改造 “四类分子”1951年春土地改革完成后,全县各乡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对地主、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实行教育改造政策,将他们改造成为奉公守法、从事正当劳动的自食其力的公民。1956年至1976年,多次对戴帽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进行评审,改造好的摘除其“帽子”,吸收为人民公社社员,享受民主权。1979年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在全县开展“摘帽”评议复查和对地富子女新订成份的工作,共摘除4737人的“四类分子”帽子,占尚剩有四类分子总数的99%。 五、特种行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安机关对旅栈、印刷、刻字等行业实行治安行政管理,制订管理规则。当时全县有私人经营的旅栈88家,刻字店6家,印刷厂1家。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这些行业相继改为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改革了管理办法,主要是完善管理制度,进行登记、发证。治安行政管理依靠各企业或主管单位的人事保卫干部。1985年,全县经登记的特种行业有229家,从业职工1692人,其中旅馆68家、刻字17家、废旧物资收购99家、信托寄售2家、印刷43家。 六、禁 赌 解放前,全县城乡茶馆内均设有赌台,赌风盛行。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曾发布通告,严禁赌博活动,打击赌头赌棍,赌博活动一度几乎绝迹。“文化大革命”以后,赌博活动死灰复燃,蔓延成风,严重影响生产和社会治安秩序。1980年和1983年,县政府分别颁发禁赌和收缴赌具的通告,印发禁赌宣传提纲,教育发动群众,查获赌场443处,收缴赌具4604副,对少数屡教不改的赌徒实行法律制裁或给以治安处罚,赌风有所收敛,但赌博恶习并未根本消除。 七、易燃易爆品管理 1984年底,全县共有民用爆竹生产厂12家,采矿中使用雷管、炸药等火工用品的单位124个。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行管理,专门培训了采购押运员、采矿爆破员、仓库保管员、安全监督员910人。此外,对化学危险品、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品、放射物品等均实行办理危险品购买证、运输证和专车运输、专人保管、专库储存、专人领用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六节 消 防 解放后,消防工作由公安部门管理。1974年11月,县公安局增设消防股,有专职干警5人。1976年1月,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配队员6人。1979年3月,撤销企业专职消防队,建立句容县公安局消防中队,有消防干警队员16人。此外,乡(镇)和企业单位成立义务消防队66个,队员651人。23个乡(镇)都配备了乡镇企业专职防火安全员。
消防器材,旧时有手揿筒式木桶火龙和火钩、长梯、水枪等,集镇商户、居民住宅区备有太平水缸。解放后,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逐步添置消防器材,防火灭火条件和手段得到改善。1976年,专业消防队配有75马力水灌消防车1辆,22马力汽油机手抬泵1台。1979~1983年,又添置吉普泵灌车1辆,212干粉吉普车1辆。乡镇企事业单位配有灭火机1910只,灭火弹363只,消防桶703只,消防手抬泵15台,消防梯30张。
由于消防事业的发展,灭火能力大大提高,一旦火起,消防队“闻警”,即刻赶到现场扑救。1982年8月25日上午,葛村乡制鞋厂发生大火,消防车从距离23公里的县城25分钟赶到现场,一个小时将大火扑灭,保住了厂邻周围居民住宅和供销社财产的安全。这次火灾,烧死职工2人,烧伤3人,烧毁砖木结构楼房5间2厢及厂内的生产工具、原料成品,经济损失97737元。1983年12月22日下午,县医药公司中药材仓库发生火灾,消防车及时赶到扑救,保住了靠近仓库数十万价值的酒精库和西药仓库。 第七节 监 所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接管旧监狱,公安局接管拘留所,改为看守所。1951年11月,合并为一个看守所。1966年6月扩建监房10间。1985年全部迁入县城北新建看守所,旧监房拆除,改建为居民住房。
1951年6月,公安局成立劳改股,在县城西庙设立劳改队,以思想改造与劳动生产相结合,将部分已决犯投入劳改。1952年12月,县劳改队撤销,犯人转给镇江专署公安处直属劳改队。
县内还有省属劳改、劳教场所3处:
江苏省少年管教所,创建于1954年8月,1960年迁入句容县原江苏省地方国营暨南农场。1968年12月,撤销江苏省少年管教所建制。1973年1月23日重又恢复。
江苏省第十四劳动改造管教队,位于亭子乡湾山地区。于1973年8月征用该乡湾山大队土地4419亩建立。
江苏省句东劳动教养管理所,于1979年11月由江苏省地方国营句东农场易为现名,位于陈武、大卓两乡交界处。所址设在石山头。 第八节 武 装 警 卫 解放初,句容县公安机关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2个班,后扩充到160名。1955年改为中国人民公安武装民警镇江支队句容中队,缩编为28名,其任务是配合剿匪肃特、镇压暴乱,担负政府行政机关警卫,看管监所,押解犯人和维护治安等。1964年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句容中队,1983年组建武警部队,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句容县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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